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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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民间借贷实践中,有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出借人担心债务人没钱还,所以在写欠条的时候留了一个心眼,让借款人找人担保。以为多一个签名就多一份保障,实际上,光签名按手印可能没用,起不到担保的效果,这是为什么呢?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为您简要解读。
一、案例故事
大聪明与同住一个小区的大漂亮约定:大聪明从银行贷款50万元借给大漂亮使用,大漂亮承诺半年后归还。
贷款到账当天,大漂亮向大聪明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借条上写着“借款人:大漂亮”,下方紧跟着写着“连带担保人”、老王的签名和手印。老王是大漂亮在工地上的同事,应大漂亮的要求在借条上签了字。
借款后,大漂亮仅偿还了2.8万元便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大聪明将大漂亮和老王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大漂亮还款,并要求老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庭上,老王坚称自己只是“见证人”,不是“保证人”。他提交了与大漂亮的电话录音,录音中大漂亮承认“连带担保人”五个字是自己事后私自添加的,并非老王所写。
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条上“连带担保人”五个字确实不是老王所写,是借款人事后自己添加的。最终,法院认定老王没有为本案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驳回大聪明要求老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规定确立了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签名不等于保证。仅仅在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不自动意味着签字人就是保证人。保证关系的成立,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
第二,保证意思必须明示。签字人必须在债权凭证上明确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明确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可通过其他事实推定。即使没有在纸面上写明“保证人”字样,但如果通过其他事实,如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能够推定签字人为保证人的,保证关系仍然成立。
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的一个误区,是把“保证人”和“见证人”混为一谈。
保证人又称担保人,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需要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来替债务人还债。
见证人则完全不同。见证人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不享有实体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实体上的义务。见证人的作用仅仅是在借款人与出借人发生纠纷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
一字之差,天壤之别。“保证人”要替人还钱,“见证人”只需要如实作证。实践中,许多人在借条上签字时并未注明身份,既没写“保证人”,也没写“见证人”。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主张其为保证人,签字人主张其为见证人,争议由此产生。
三、实务建议
如果你是借款人,找了第三人作为保证人,请务必要求保证人在借条上明确写明“保证人:×××”或“担保人:×××”字样,最好还能写明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和担保范围。切忌仅让他人仅在空白处签名。另外,如果条件允许,最好签订单独的保证合同。
律师提示大家,不要随意在他人借条上签名。首先,签名即可能担责,即便你没有写明“保证人”,但如果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你为保证人,你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其次,签名时必须明确身份。如果你只是见证人,务必在签名前写明“见证人:×××”,绝不要稀里糊涂地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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