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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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合同签订过程中,很多人容易混淆“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与“不能到期履行债务”这两种表述,看似只是语序不同,实则对应的保证责任天差地别。
那么,“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和“不能到期履行债务”保证责任有哪些不同?
《最高法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的司法观点明确:
“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应认定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不能到期履行债务”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
区分两种保证责任的关键,在于把握表述的核心关键词——“到期不能”的核心是“不能”,强调主债务人履行能力;“不能到期”的核心是“到期”,强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二者对应不同的保证责任类型和权利义务关系。
一、“到期不能履行债务”:认定为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表述的核心关键词是“不能”,“到期”仅作为修饰“不能”的时间限定。其含义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只有在主债务人确实无力履行债务、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这种情形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确认主债务人的债务并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剩余部分的清偿责任。若债权人未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直接起诉保证人,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起诉。
二、“不能到期履行债务”: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追责
若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债务人不能到期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表述的核心关键词是“到期”,重点强调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这一节点。其含义是,只要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无论主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同等还款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此类约定时,重点审查是否明确以“到期”为核心条件,只要符合该表述,即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也可选择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保证人不能以“主债务人有能力履行”为由拒绝担责。
周军律师提醒,签订保证合同时,双方需精准把握表述细节,明确约定保证责任类型,避免因表述歧义引发纠纷;若已签订合同,可依据上述司法观点,结合合同表述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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