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执行担保是我国特色的执行制度,被执行人能够以在执行程序中提供执行担保的方式来暂缓执行。本期,我们归纳总结了与执行担保有关的规定和法律问题,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执行担保制度。

长尾关键词:公司执行担保需要股东会决议吗、2018 执行担保规定分界适用、私下保证≠执行担保、执行担保不能追加被执行人、公司法第十六条执行适用、执行和解担保效力、公司对外执行担保风控、无决议担保免责、执行担保书必备条款、执行复议判例

第三人公司做执行担保, 无股东会决议直接无效?

阅读提示:很多债权人在执行阶段和第三方公司私下签订保证合同,以为盖上公章就能直接追加企业担保人偿债,最终执行、复议、再审全被驳回。核心关键两点:第一,私下签署担保不属于法定执行担保;第二,2018 年 3 月 1 日《执行担保规定》实施后,第三方企业提供执行担保必须配套股东会 / 董事会决议,缺少决议直接不产生执行效力,法院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财产。本文结合最高法执复标杆案件,区分新旧司法解释适用边界,拆解执行担保四大法定成立要件、公司担保决议审查标准、债权人和企业双向避坑方案。

案情背景

甲乙双方建设工程纠纷作出生效调解书,债务人无力清偿。执行程序启动前,第三方投资公司与债权人私下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承诺全额承担调解书债务。后续债务人仍未还款,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追加担保公司为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驳回追加申请,债权人提执行异议、复议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最终认定:双方仅私下签担保合同,未向法院提交合规担保书,不满足执行担保法定形式要件;且案涉担保发生在 2018 年后,无配套股东会决议,担保不成立,无权执行担保公司资产。

实务高频踩坑痛点

痛点 1:混淆私下民事保证与法院执行担保

只和企业私下签担保协议、不提交法院备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执行担保,不能直接走执行程序,只能另行起诉。

痛点 2:2018 新规后不知道公司执行担保要配套内部决议

大量当事人不清楚 2018 年司法解释硬性要求第三方公司担保必须出具股东会 / 董事会决议,仅凭公章就认定有效,最终担保作废。

痛点 3:分不清新旧规则适用时间分界

2018 年 3 月 1 日前、之后成立的执行担保审查标准完全不同,跨时段案件极易适用法律错误。

痛点 4:误以为有担保就能直接追加担保人

执行担保达标后,也不能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只能直接裁定执行其名下财产。

痛点 5:担保书缺少 “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核心承诺

担保文书未写明逾期可直接执行,法院不认可执行担保效力。

最高法核心裁判区分规则

(一)法定执行担保四大必备要件(2018.3.1 起适用)

1. 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担保材料正式提交人民法院,而非双方私下签署;

2. 书面担保书完整载明债权金额、担保范围、暂缓期限;

3. 明确写明: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担保人自愿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执行;

4. 担保人为第三方公司的,同步提交公司章程 + 有效股东会 / 董事会决议(关联担保需股东回避表决)。

(二)新旧司法解释时间分界核心规则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自 2018 年 3 月 1 日施行,不溯及既往:

2. 2018.3.1 前设立的执行担保:不强制要求公司提供内部决议;

3. 2018.3.1 之后设立的执行担保:无有效股东会 / 董事会决议,担保不成立,法院不予执行。

(三)执行担保与普通民事担保两大核心区别

1. 提交对象不同:执行担保向法院出具;普通担保仅债权债务人双方签署;

2. 程序后果不同:合规执行担保无需另案诉讼,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普通保证必须重新起诉确权;

3. 公司审查标准:2018 年后执行担保强制审查内部决议,普通民事担保仅债权人尽形式审查义务。

(四)追加被执行人关键禁令

即便完全符合执行担保全部条件,法院也不得裁定把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只能直接执行担保人名下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案最高法裁判核心逻辑

1. 案涉担保仅为执行前私下签订的保证合同,未向执行法院提交标准化担保书,缺少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基础形式不满足;

2. 担保发生在 2018 年新规实施后,担保公司未提交股东会决议,不符合公司执行担保法定要件;

3. 债权人申请追加担保人无法律依据,驳回复议请求。

同类执行判例统一裁判尺度

判例1(2019 川 08 执异)2018 年后无股东会决议,执行担保无效

企业在执行和解上盖章担保,但未出具股东会决议,法院认定担保不成立,撤销全部针对该企业的执行措施。

判例2(2018 苏 05 执复)2018 年前担保,无需内部决议

2014 年出具执行保证函,发生在司法解释实施前,不要求股东会决议,担保合法有效。

判例3(2019 浙 01 民终)关联担保股东未回避,决议无效

担保人为债务人股东,表决时该股东未回避,参会表决权未过半数,担保决议无效,公司无需承担执行担保责任。

债权人和担保人双向实操风控方案

(一)合规办理执行担保步骤(2018 年后案件)

1. 进入执行程序后,三方共同到执行局;

2. 第三方公司出具制式《执行担保书》,写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3. 同步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有效股东会 / 董事会决议(关联担保股东回避);

4. 执行法官记入笔录,担保书入卷,法院出具暂缓执行文书。

(二)仅私下签担保的补救方案

无法走直接执行程序,只能另行提起保证合同纠纷诉讼,拿到生效判决后再申请执行担保企业。

(三)文书必备条款模板

担保书必须包含:担保债权总额、暂缓执行期限、逾期担保人自愿接受法院查封、冻结、划扣全部财产;公司担保附完整股东签字盖章决议。

(四)诉讼 / 执行维权要点

1. 区分担保形成时间,对应适用新旧司法解释;

2. 对方以无决议抗辩,重点核对决议表决比例、关联股东是否回避;

3. 法院违规追加担保人,立即提起执行异议、复议、执行监督。

企业风控:对外提供执行担保避坑

1. 涉及关联股东债务担保,召开股东会时债务人股东必须回避;

2. 无完整股东会决议,不要在法院执行担保文件盖章;

3. 区分执行担保与私下和解担保,前者会被法院直接划扣资产,风险更高。

实务总结

第三方公司想要构成合法有效的执行担保,2018 年 3 月 1 日是重要分界节点。新规实施后,除了要向法院提交包含 “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的标准担保书,还必须配套股东会或董事会有效决议,缺少任一要件,担保不产生执行效力。

私下签订的保证协议不属于执行担保,不能直接追加企业为被执行人,只能另案起诉;即便担保全部合规,法院也只能执行担保财产,不能将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和企业办理执行担保时,务必完整备齐全套书面材料,避免担保落空、回款受阻。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深耕执行异议、复议、执行监督、执行担保、公司担保效力纠纷,熟悉新旧执行担保司法解释适用规则,可为债权方、担保企业提供文书起草、决议合规审查、执行异议申诉全流程法律服务。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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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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