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国内委托人赵先生与英国客户跨境贸易货款纠纷案件落下帷幕。国樽律所涉外争议解决团队凭借对国际贸易规则与跨境账款追收实务的深刻理解,通过非诉协商结合跨法域法律施压的方式,成功帮助委托人全额追回逾期尾款,双方和平达成履约方案,案件顺利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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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赵先生为国内外贸经营主体,与英国客户存在长期货物贸易合作,双方签署正式书面贸易合同,合作过程中大部分款项通过对公账户结算,仅少量费用由第三方代付。本次交易对应 1 个整柜货物,合同总金额为 40 万美元,约定最后一笔尾款于 2025 年 8 月支付;截至委托时,该笔尾款已逾期,英国客户仍有 30 万美元货款未支付,对应货柜尚未完成放单。

案件时间线

双方签署正式国际贸易合同,约定货值 40 万美元,尾款于 2025 年 8 月结清,交易以对公转账为主、少量费用采用代付方式

2025 年 8 月:尾款支付期限届满,英国客户未按期履约付款

2025 年 9 月 5 日:委托人赵先生正式委托国樽律师事务所,启动跨境货款专项追讨服务

2025 年 9 月 8 日:国樽涉外团队完成全案证据梳理(含合同、商业发票、对公流水、代付凭证、货运单据),向英国客户发送中英双语正式律师函,明确付款义务、逾期违约责任及货权处置规则

2025 年 9 月 —11 月:主办律师与对方及对方法律代表开展多轮跨境线上谈判,针对代付款项性质、付款节奏、放单流程等核心分歧逐一核对证据、厘清责任边界

2025 年 12 月:因对方持续拖延付款,国樽团队联动英国本地合作律所,向客户告知英国本地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与执行成本,同步准备跨境仲裁立案材料

2026 年 1 月 —5 月:在法律施压与协商谈判并行推进下,双方就分期支付方案、货权释放节点逐步达成共识

2026 年 6 月 19 日:英国客户全额支付 30 万美元逾期货款,双方同步完成货权交接与资料交割,案件圆满办结,委托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代付款项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认定

交易中少量费用采用第三方代付模式,只要代付行为有双方确认记录或对应交易背景,即可纳入整体货款结算体系。对方以 “代付主体与合同主体不符” 为由拒付尾款,无合同依据与法律支撑,不构成有效抗辩。

2.控制货权是跨境追讨的核心抓手

在买方逾期付款的前提下,卖方通过持有正本提单、暂不放单的方式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完全符合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规定。未释放的货柜可形成有效谈判筹码,大幅压缩对方违约空间,推动回款落地。

3.非诉路径优先,诉讼仲裁兜底

跨境货款纠纷优先采用 “律师函施压 + 本地律所联动 + 协商谈判” 的非诉方案,可大幅缩短回款周期、降低时间与诉讼成本。同时同步准备仲裁或境外诉讼材料,形成 “谈打结合” 的策略,在对方缺乏履约诚意时及时升级法律手段。

4.完整证据链是高效回款的基础

本案中正式贸易合同、商业发票、对公结算流水、货运单据等核心证据齐全,交易主体、欠款金额、履行节点清晰可查,是快速确立对方违约责任、推动协商达成一致的核心支撑。

法律依据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约基础规则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国与英国均为缔约国,合同未另行约定法律适用时自动适用;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足额支付货款,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并主张逾期利息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涉外合同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二)履行抗辩与货权保留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买方未付清尾款的,卖方有权拒绝交付货物、释放正本提单。

2.海运物权凭证规则:海运提单作为法定物权凭证,卖方在买方全额付款前持有正本提单的,依法享有对应货物的所有权,可通过控制货权保障自身债权实现,符合国际贸易通行惯例。

(三)跨境争议解决的法定路径

1.非诉催收:通过专业律师函、跨法域律师联动开展协商谈判,是跨境货款纠纷的优先方案,具有周期短、成本低、可保留商业合作关系的优势。

2.国际商事仲裁与境外诉讼:若协商无果,可依据合同仲裁条款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在被告住所地英国提起商事诉讼,依法申请财产冻结、判决强制执行,保障债权最终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