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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带货热潮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被短视频中宣传的“低门槛、高收益”营销模式吸引,跟风采购货源、投身带货行业,但缺乏风险预判,误以为“卖不出去就可以退货退款”,由此引发买卖合同纠纷。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厘清网络带货交易中的合同边界与风险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小陈在某网络平台刷到小李发布的微商带货短视频,被其宣传的营销模式及收益前景吸引。为开展带货销售业务,小陈向小李采购货物,先后累计支付货款6300元,小李随后按照约定完成了全部货物交付。

收货后,在小李的持续指导下,小陈7个月内都未能售出货物。因无法通过转售获取收益,小陈便向小李提出全额退货退款的要求。小李当场明确拒绝,并表示可继续为小陈提供带货指导、协助其开拓销售渠道。

双方就退货退款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小陈在未取得小李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案涉货物退回至小李原发货厂区,且货物已由厂区工作人员签收。后续,小陈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李全额退还其货款6300元。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

双方未事先约定退货退款条款,小陈以已完成退货为由主张退款,该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庭审中,小李答辩称:小陈采购货物的核心目的是转售牟利,自己已完整履行货物交付义务,案涉货物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且双方事前未约定任何退货退款条件,其多次明确拒绝小陈的退货诉求;同时小陈并未与其达成合意便自行退货,在其未授权他人签收的前提下,厂区员工签收不能等同于其本人签收,其无需承担退款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小陈足额支付货款、小李依约交付货物,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核心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结合双方完整聊天记录及在案证据可知,小李仅承诺为小陈提供货源及带货指导服务,并无约定“带货滞销即可退款”的相关内容,亦无证据证明小李承诺对小陈的销售收益承担兜底、退款责任。因此,小陈主张因无法转售获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小李退还货款缺乏合同约定依据。

此外,合法有效的退货退款、合同解除行为,必须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或满足法定解除情形基础上,且退货行为需有效送达合同相对方。小陈在小李明确拒绝退货的前提下,单方面擅自将货物退回原发货厂区,即便货物已被厂区人员签收,也不能等同于小李本人或其授权人员完成签收、认可退货行为。

综上,当事人小陈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义务,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退货退款约定,亦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买卖合同存在无效、可解除的法定情形,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陈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微商带货、网络代购等新型交易模式日益普及,既为群众提供了便捷的交易渠道和创业机会,也暗藏诸多法律风险与交易陷阱。结合本案,在此提醒广大创业者投资前保持理性审慎,留意以下要点:

1.审慎甄别交易主体,在参与微商带货、网络代购等新业态交易前,务必核验对方身份及经营资质,切忌仅因短视频引流、朋友圈推介而盲目信任。

2.规范固化交易流程,对货品质量、交付方式、结算周期、退换货规则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应订立书面合同或以聊天记录、录音等形式固定证据,确保约定明确、留痕可查。

3.树立正确投资观念,面对“低门槛、高回报”的商业宣传,科学评估市场风险与自身履约能力。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诚信守法,恪守契约精神,须真实、全面披露商品信息及交易模式,严禁虚假宣传与欺诈误导;主动规范经营行为,与相对方明确权利义务,全面履行合同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转载自“广西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