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书字号:(2023)粤73民终944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某视觉广告传媒公司经授权拥有某电动自行车产品宣传照片的独占使用权某视觉广告传媒公司发现,某制冷设备公司开设在亚马逊海外电商平台英国站的网店中商品链接发布有某视觉广告传媒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前述照片。菜视觉广告传媒公司认为某制冷设备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摄影作品侵害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某制冷设备公司辩称其从未在亚马逊英国站注册开设店铺,未实施侵权行为,并提交了人民银行数据库导出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拟证明其唯一银行账户无境外交易记录。某视觉广告传媒公司则举证了经保全的网页录屏,显示涉侵权网店卖家详情与某制冷设备公司信息一致。
又在亚马逊英国站、亚马逊全球开店网站下载指引,显示卖家注册需经过平台的资料审核等程序,拟证明网店公示为被告经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卖家账户可能属于海外账户。法院也就亚马逊英国站卖家注册及审核事宜分别发函亚马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亚马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根据调查显示的亚马逊英国站申诉机制,法院询问某制冷设备公司是否曾向平台投诉。某制冷设备公司虽陈述其委派个人申诉了有人冒名开店,但在平台客服通过邮件发布申诉指引、预约视频通话后,某制冷设备公司在半年以上的时间内迟迟未操作视频验证,且无合理解释。法院又多次发出举证通知要求其说明是否继续向亚马逊平台寻求解决,某制冷设备公司一直未回应或举证。
【案件焦点】
1.某制冷设备公司是否注册运营涉侵权的亚马逊英国站网店,是否系涉侵权图片发布的责任主体;2.在某视觉广告传媒公司举证了经保全的网页录屏,显示涉侵权网店卖家详情与某制冷设备公司信息一致,但无法向域外平台直接调取证据的情况下,某视觉广告传媒公司的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亚马逊网站作为专业的电子商务平台,公示了卖家信息及注册审核规则,对于卖家身份应经过基本的审核以保证真实性,故应认定,除非某制冷设备公司提出相反证据,否则应认定某视觉广告传媒公司对网店运营主体的举证已尽其基本的举证义务。
某制冷设备公司虽抗辩认为其被冒名注册涉侵权网店,但某制冷设备公司在与亚马逊客服的沟通、申诉、身份验证渠道均畅通的情况下,长期未通过视频验证继续寻求解决,且无合理解释,故其举证的证据难以证明涉侵权网店系冒名开设。根据某视觉广告传媒公司的举证,应认定某制冷设备公司是案涉侵权图片的责任承担主体。
广州互联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二项、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五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一、某制冷设备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视觉广告传媒公司13000元;
二、驳回某视觉广告传媒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某制冷设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海滨律师案件评述】
本案是典型跨境电商著作权侵权纠纷,核心痛点是域外平台调证难、账号主体认定规则模糊。
首先,亚马逊等主流跨境平台入驻需经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视频验证等多重审核,冒名概率极低,平台公示的网店主体信息具备公信力。原告已举证侵权网店公示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被告完全一致,即完成初步举证义务。
其次,被告主张“被冒名开店”需自证:仅以“境内账户无境外交易”抗辩不成立——跨境平台支持境外账户、第三方支付等多种收款方式,境内流水不足以证伪;且需穷尽平台申诉渠道,本案被告在平台已发视频验证指引的情况下拖延半年未操作,也无合理解释,明显违反常理,抗辩不予采信。
甘海滨律师提示:跨境商家若遇冒名开店,需第一时间走平台申诉留证;权利人维权可优先固定平台公示的网店主体信息,完成初步举证后即可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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