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魏广宝 通讯员 焦典范
“谢谢我姐的‘嘉年华’,人美心善说的就是你!”“感谢姐姐的礼物,辛苦破费了!”“我姐出手,全场颤抖!”屏幕那端,主播卖力吆喝;屏幕这端,“榜一”豪掷千金。然而,当虚拟世界里的滤镜破碎,昔日的“神豪”幡然醒悟,试图追回那些曾在指尖流逝的真金白银时,法律该如何界定这场疯狂的“数字狂欢”?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打赏金额高达百万元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虚拟世界的霓虹背后,划出了消费行为的边界,也亮出了契约精神的底线。
抖音用户汪某自2024年5月起关注主播段某甲的抖音账号(段某甲使用其父亲段某乙的身份信息完成认证并绑定段某乙名下银行卡),此后持续陷入“打赏热”。在随后的半年多时间里,汪某通过抖音平台频繁充值购买“抖音钻”,将其兑换为虚拟礼物向主播段某甲进行打赏,并购买粉丝VIP群专属会员等增值服务,抖音平台经折算后,与主播按照一定比例分成。汪某通过抖音平台累计充值人民币130余万元,用于向段某甲账号打赏。打赏期间,汪某与段某甲互加微信好友,聊天内容多涉及生活分享及短视频创作探讨。后汪某停止打赏,双方断绝联系,汪某遂以段某甲存在欺诈为由诉至社旗县法院,主张撤销打赏行为,要求段某甲、段某乙共同返还全部打赏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汪某与被告段某甲之间的法律关系。网络直播作为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应运而生的新兴发展行业,具有开放性、即时性,面向不特定对象,用户可以随时进出直播间,对主播的直播服务感到满意即可自愿打赏,但并不能当然以此来否定网络直播服务的对价性。本案中,被告段某甲系使用其父亲段某乙身份信息在抖音直播平台注册的主播,根据与平台签署的协议,利用平台技术和用户资源进行表演,获取人气与打赏收益,并以此作为获得收益的结算依据,系互联网络直播服务的使用者之一,其目的正是通过直播获得报酬。而原告汪某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将抖币兑换为虚拟礼物进行打赏,由此获得观看特效、增值服务、主播关注等精神层面的满足,系属于一种消费行为。因此,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亦即时履行。
关于被告段某甲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等构成欺诈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上的欺诈,要求同时具备三项要件: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相对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相对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本案中,段某甲在与汪某的微信聊天内容均系互相分享日常生活及探讨短视频创作及直播、流量等内容,并未有超越主播与粉丝正常互动界限的内容,也不存在被告要求打赏、诱导打赏或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汪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段某甲在履行涉案服务合同过程中实施了欺诈行为或存在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充值、自主打赏,意思表示真实,且打赏过程中获得了精神愉悦和平台增值服务,属于合法的消费行为。汪某既未能举证证明段某甲实施欺诈,亦无证据表明存在其他可撤销事由,其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网络直播是放松身心的窗口,而非冲动消费的出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享受虚拟世界带来的精神满足时,务必遵循理性、适度、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切莫让一时的狂热透支了真实的人生。一旦发生纠纷,法律能够保护的,是真实、自愿且合法的交易行为;因盲目打赏而“自甘风险”的后果,终究只能由打赏者自己承担。在享受数字生活便利的同时,无论是主播还是观众,都应当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让狂欢归于理性,让契约归于诚信。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