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黄某通过樊某、邹某介绍,在无实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A纺织公司和B纺织公司,通过对公账户资金走账,个人账户扣除开票费后资金回流的方式为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用以抵扣税款,价税合计人民币6340765元,税额共计人民币940182元,黄某共得开票费423296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黄某通过谭某向公安机关递交自首材料,并按照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要求拟于9月30日到案自首。2019年9月29日,黄某在A纺织公司院内被派出所民警抓获。黄某到案后主动上缴违法所得504298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退缴税款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确已准备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部分受票企业已补缴税款,被告人黄某自愿挽回税款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确有悔改表现,不具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法官说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的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特殊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作用。被告人黄某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发票非法获取利益,严重危害了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依法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稿:郓城县人民法院 殷晓琳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