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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真的不用打印报销了!正式改成铁路电子客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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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正式改为铁路电子客票

11月1日起实施!

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宣布火车票不再使用纸质票据,改为电子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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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菌划重点:

一、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

三、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四、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五、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

六、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2025年9月30日前的火车票,还可以打印纸质车票并计算抵扣。)

七、旅客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铁路运输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一)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二)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八、国铁集团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查询、下载等。

九、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铁路电子客票样式及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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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退票费

可以抵扣增值税和所得税吗?

大家在审核公司出差人员的报销凭证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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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票费报销凭证能否抵扣增值税?作为抵扣进项凭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应按照现行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中国铁路退票费报销凭证不是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但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退票费报销凭证能否抵扣企业所得税?

可能有人对此有争议,都退票了,那么,退票报销,就不属于企业的支出了!即使取得了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退票报销凭证,由于不属于企业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其实,这个想法的根本是在于这个费用不是因公产生的私人费用,那当然不属于企业支出了,但是,能到公司报销的费用,应该属于因公产生的费用。根据如下的规定,我们知道,如果是 因公产生的退票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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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原票抵扣进项税额,退票了,即使没有取得退票报销凭证,也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举例:

如上述原票商丘到孟塬硬卧票价144元(特意查询一下该列次火车),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144÷(1+9%)×9%=11.89元。

取得退票报销凭证40.5元,应该进项税额转出:

票面金额÷(1+9%)×9%=40.5÷(1+9%)×9%=3.34元

支付退票手续费:40.5元×20%(不足24小时退票,需要承担票价20%)=8.1元,这种情况下其不能“变相”的抵扣进项税额,因不在144的票价里。

如果全额退票,退票费就没有“变相”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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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全面数电票后

申报方式大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总结:纳税人购进铁路旅客运输服务,“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其进行用途确认,其进项税额自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二)其他扣税凭证”第8b栏中,不再通过手动计算方式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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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抵扣凭证的种类

及进项税计算及注意事项

一、取得符合条件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

税额: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例如:一些网约车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该类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都是可以抵扣的。

2、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例如:纳税人A取得一张火车票,票面金额是3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300/(1+9%)×9%=24.77元。

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例如:纳税人B取得一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是700,燃油附加费是60,所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700+60)/(1+9%)×9%=62.75元

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例如:纳税人C取得一张公路客票,票面金额是1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10/(1+3%)×3%=0.29元。

注意事项:

(一)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现行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其中,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应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可以选择开具给个人或单位。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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