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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友人的分析,让我茅塞顿开。

这位友人的地址是云南。

和我们山东的订婚习俗,竟然如此相似。

不知道山西大同是不是也如此。

我恍惚记起自己年轻时代的订婚

确实是在订婚那天改口,称呼对方父母为爸爸妈妈。

女方成为儿媳妇,男方成为女婿。

男女关系得到双方家庭认可,得到社会认可。

结婚登记为正式夫妻,订婚而没有登记,已经是准夫妻。

我们那个时代还很保守。

今天年轻人的开放,让我无法接受。

大约十年前,

一位同事的儿子,订婚以后,女方已经住进同事家里。

同事既高兴,又惶恐。

告诉我说,我逼他们俩立刻去扯了结婚证。

没有结婚登记,我不能同意她住进我们家里。

今年一位同事又说,他儿子领女同学回家住了。(还没有订婚,只是恋爱关系)

回农村老家,大龄的单身男青年比较多。

领女朋友回家同居的不少,结婚登记的不多。

订婚强奸案的“订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

不论《民法典》如何规定登记以后的婚姻关系,《民法典》毕竟没有规定“订婚”关系。

也就是说,“订婚”不违法。

“订婚”不违法,怎么可以《民法典》没有规定这个理由,断然否定了“订婚”事实的存在?

这属于典型的睁眼说瞎话。

订婚关系和恋爱关系,完全不是一回事。

恋爱,是两个人的事。

订婚,要改口叫对方父母爸爸妈妈。

本案中,男方家庭要支付18.8万元的彩礼。

订婚,是两个家庭+所有社会关系的改变。

订婚礼,是对所有社会关系的宣告。

这是典型的婚姻关系,而不是恋爱关系。

《民法典》没有规定订婚。

在民法领域,法无规定皆可为。

也就是说,订婚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是合理合法,应该得到支持和承认的。

《民法典》禁止的买卖婚姻、索要财物,反而应该引起法官的关注。

法律用词是“禁止”。

法官不能无视。

审判长称,订婚不是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这个法律是《民法典》。

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律没有禁止订婚,就是同意。

审判长在这里,非常非常糊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