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法释〔2014〕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问:互联网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现实中以提供非法删帖或发帖服务为代表的灰色产业链问题,请问,本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制这个问题的?

答: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实践中,这种非法删帖服务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是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达成删帖协议,由侵权人提供删除服务,被侵权人支付报酬。对于这种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我们认为,按照现行法的规定,侵权人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是其法定义务。侵权人利用技术上的优势、利用互联网本身的特点与被侵权人达成协议,显然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二是专门以删帖为业的经营主体,接受他人委托,对特定的网络信息采取篡改、删除等措施。我们知道,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既是民事主体表达意见的一种重要途径,更是一项重要的人格利益。未经网络信息的发布者同意,篡改、删除他人发布的网络信息,就侵害了网络用户的一般人格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委托人、受委托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所谓的网络水军问题,常见的形态是,既有组织者、教唆者,也有实施者,在侵权责任的形态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司法解释的这些规定,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从刑事责任角度进行调整,两者并行不悖,相互配合。

——《就〈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