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什么不能作为唯一的定案证据?

「法律解答」

孤证不能定案

无论刑事还是民事,任一个案子,均遵循这么一个很简单的规则。

理由太简单了:在刑事领域,无法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在民事领域,无法形成一种高度盖然可能性。

劳动者拿着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去申请劳动仲裁还能打输。

有人会觉得不可思议,这都能输,是不是这人太蠢了?

非也。

有些地方的劳动仲裁委贯彻立案登记制,只要形式符合要求就给立案,不挡人不劝人爱来就来,立案庭的老师不会去做好人劝,也不会做实质性审查。初步一看像劳动关系就给立案了。

由于劳动关系具有身份属性不能自认,因此即便用人单位出具了带有「劳动合同」字样的通知书不构成自认。

而且很多劳动者认为只要是打工付出劳动力就能申请劳动仲裁。实质上并非如此。经庭审发现,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属于承揽合同,即便用人单位出具了该通知书无法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依法驳回劳动者的诉请并无不当。

声明:本公众号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本人发表文章时的观点,不视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鉴于劳动争议、各类纠纷案件性质特殊,每个地方有各自规则,建议具体问题咨询律师,谨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不良资产处置。

手机:18116324203

电子邮箱:starylight_cn@163.com

个人微信号:stary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