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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内容的确定往往涉及繁重的事实认定和复杂的法律判断。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各方当事人的辩论、筛选和甄别,技术秘密的内容会逐渐从原来范围较大、界限较为模糊变得范围更为合理、界限不断明晰,从而划分出技术秘密与公知信息的边界。究其原因在于:技术秘密本身不具有法定的权利外观,由权利人秘密持有,需要通过法院审理,将技术秘密的权利外观固定下来,然后才能具体审查是否侵权以及民事责任承担。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体现了诉讼的博弈性。权利人在起诉时,首先需要明确其技术秘密的保护范围,确定秘密信息的具体内容;然后由被诉侵权人对其中哪些信息已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提出反证,从而将公知信息予以剔除,进而划定技术秘密的权利边界。这既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基础,也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特别是认定权利事实的基础。

【权利人的主张是否存在前后矛盾】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优铠公司在原审中、鉴定中、开庭时对涉案技术秘密的解释前后互相矛盾。

李某、周某、路启公司在二审中也主张,优铠公司在原审鉴定、二审提交上诉状时,多次变更涉案技术秘密内容,违反了诚信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优铠公司前后两种表述并不存在相互矛盾,也未变更其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理由如下:
首先,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权利人原则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技术秘密内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是,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内容仅是对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的解释和说明,并未超出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也没有改变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则这种解释和说明不会损害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充分理解技术秘密内容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通常不会违反诚信原则。
其次,优铠公司对涉案技术秘密的解释是从不同角度阐述的。
最后,优铠公司提交的《秘密点说明》并未限定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适用于何种锯切模式。根据木材加工行业的通常理解,在不同锯切模式下,优选锯所追求的锯切目标应有所不同。因此,优铠公司的解释符合所属行业的通常理解。
综上,优铠公司关于涉案技术秘密的陈述并不存在相互矛盾,亦符合所属行业的通常理解。优铠公司原审开庭、二审中的陈述是对涉案技术秘密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并未违反诚信原则。原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716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路启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优铠(上海)机械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即停止使用优铠(上海)机械有限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的技术信息,该停止侵犯的时间持续到涉案技术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止;

三、上海路启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优铠(上海)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00元,共计6000000元;

四、驳回优铠(上海)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