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一男子通过收费站后,下车擦了玻璃上的污浊,准备继续出发,谁曾想到,交警将其拦下,并以其在应急车道违停,对其作出罚款200元,并扣6分的处罚决定。男子不服,将交警告上法庭。
(来源: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男子赵某是一名70后,住在渭滨区,他有一辆陕CX牌车辆,平时开车上下班,到处游玩,偶尔还会开车上高速。
赵某是某超限运输监测站的一名员工,经常和交警打交道,按理说,对交通法规这些,应该会比较熟悉。
事发这天下午两点过,赵某要开车出一趟远门,走很长时间的高速。
他在通过某收费站后,发现前挡风玻璃处有污渍,影响驾驶,于是将车向右停靠,下车对车玻璃上的污渍进行清理。
赵某停车的位置,距离收费站约30米,一分多钟后,赵某清理完成,准备回到车上继续上路。
就在这时,一前一后两名穿着安全标志服的人,从收费亭向赵某车辆走来,走在前面的人高呼“把证件拿来”。
赵某意识到来人可能是交警,再想到自己停车擦玻璃的行为可能构成了违停,暗道一声不好。
赵某赶紧向来人说明情况,并赶紧回到驾驶室,准备立即驶离。
赵某觉得,他的违停没有危某后果,只要立即驶离就没有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路边违停,只要驾驶员立即驶离,交警就可以不予处罚。
赵某觉得,他在收费站后违停,也属于这种情况。
然而,在车辆启动行走不到5秒的时间,赵某就听到有强烈拍打车体的声音,并立即刹车。
赵某说,这时交警出现在左侧车窗外,冲他咆哮道:“跑啥呢?把证拿来”。
赵某下车后,一边将行驶证、驾驶证拿在自己手中让其查看,同时也要求对方出示执法证或警官证。
但交警回复:“我们穿这身制服就是身份的表示”,另一人说了自己的警官证号,但都没有出示自己的证件。
之后,两人以赵某“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停车”,对赵某作出罚款200元、扣6分的处罚决定。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赵某不服,复议未果,将交警告上法庭。
赵某提出以下主张:
1、他已经启动车辆,在开车离开了,交警拍打正在行驶中的车辆,以达到其停驶目的,属于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9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赵某认为,交警对他的拦截检查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
按照赵某这样说,只要驾驶人员启动车辆,交警就不能执法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不得在高速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主要是指不能拦截检查正在行驶的车辆。
2、本人停车时间短,没有造成危险,并及时驶离。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赵某认为,他只是停车擦一下玻璃,一共不到两分钟的时间,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险结果,交警可以不用处罚。
3、交警对他进行检查时,没有出示警察证件。
人民警察法第9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0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持有人民警察证件。
赵某认为,交警执行执法工作,应当“持有”警察证件,并经向执法对象“出示”,方可对其进行执法活动。
4、事实认定不清楚。
(一) 本人车辆所停位置,并没有设置应急车道;交警也没有向本人用技术标准,或者行政规定证明,本人车辆所停位置属于应急车道。
(二) 交警认为驾驶视野不清楚不属于“发生故障”,其与交通安全无关,这是错误的。
法院意见:
1、关于警察没有出示证件的问题。
人民警察法第2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执勤交警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且外罩标注有“宝鸡交警”字样的黄色马甲,且向赵某告知了警号,已表明其交通警察的身份,
2、交警在处理该违法事件时,赵某欲驾车驶离,其行为是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行为,而交警拍打其车辆要求其停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并不违法。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最后,法院以交警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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