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男子向某资产管理公司投了260万元,资产管理公司承诺给他高利息回报,到期后本金一次性归还,前段时间,投资合同期限届满,男子希望能把钱拿回来。没想到,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双手一摊,说他也是受害人,他被人骗了!

(来源:闪电新闻)

李先生是青岛市民,前些年他赚了钱,没有用于高消费,而是想着增值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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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李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某资产管理公司的负责人位某,并与位某达成一致意见。

李先生向位某的公司投资260万元,位某给予李先生一个较高的收益,同时约定到期之后,李先生可以申请取回本金。

为了让李先生放心,李先生和位某、银行还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李先生的钱存到位某的银行账户,由银行对资金进行第三方监管。

随后,位某将李先生和其他客户的钱投资了某二手车行,用于做二手车生意。

投资合作到期之前,位某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李先生利息,但合同期限届满后,李先生希望取出260万元本金,位某的说法却变了。

位某说他是受害人,他也被这个做二手车项目的人骗了,还说这事和他没有关系,因为他的公司账户,只是一个通道。

关于位某投资的二手车项目的负责人。位某说,他把钱转移走了,骗了他,他现在已经打电话报警。

李先生不同意位某的说法,李先生表示,投资协议写得很清楚,他是把钱投资给位某的公司,位某投资什么项目,和他没有关系。

而且有些投资人先他一步找到位某,位某已经和这几个投资人达成了退款协议。

所以李先生认为,事情根本不是像位某说的,他公司只是一个通道,投资什么和他没有关系。

对于此事,位某解释说,这些钱是他自掏腰包,并坚持认为,他不用为李先生的投资款负责。

目前,二手车项目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涉嫌诈骗一案,正在侦办中。

1、虽然投资人都希望自己买的理财产品可以保本保息,但保本保息,是违法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对理财产品进行“刚性兑付”,即保本保收益,购买的客户需自担风险理财产品产生的风险。

也就是说,投资公司或者金融机构承诺保本保息,违反了《资管新规》,相关人员可以向银保监会(金融管理局)投诉,银保监会会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

2、李先生投资的是位某的公司,位某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偿付李先生投资款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位某的资产管理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李先生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要求位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要求位某支付260万元本金。

如果位某的资产管理公司是金融机构,位某保本保息的承诺违反了《资管新规》,位某和李先生都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三,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合同无效后,李先生不能按照他和位某签订的投资协议,获得高额利息,但按照法律规定,他至少可以拿回本金。

3、位某应该返还李先生260万元本金,至于他被二手车负责人骗了的事情,位某可以通过刑事退赃的途径,获得赔偿。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位某之所以不愿意等二手车负责人退赔,可能是觉得对方已经把钱转移了,所以想先赖着不给,等后面再看看。

最后,有意见说,富人死于信托,中产死于理财,穷人死于P2P,这年头,瞎投资啥,钱用来消费在自己身上、想干啥干啥不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