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5年认罪认罚的,一般判处3至5年。

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供述罪行并无异议地接受刑罚的行为,认罪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签署具结书,认罚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建议判刑的幅度及执行方式没有异议。

关于认罪认罚: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对于自愿认罪且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盲、聋、哑人、精神病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结果通常在10天内作出,对于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案件审查时间可以延长至15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2、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

2、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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