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女子吃火锅时让服务员加汤,服务员10分钟后才加汤,女子对他破口大骂,甚至还发微博指责店家服务差,服务员一气之下,将100度的开水浇到女子脸上,导致她全身42%被烫伤,随后更是将她拽倒在地一顿暴揍。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发当天,李女士带着自己的母亲、妹妹,还有7个月大的儿子,去小区附近一家火锅店吃饭,18时许,李女士见锅底的汤不多,便大声叫服务员加汤。

可叫了半天无人应答,隔壁桌正在传菜的男服务员小朱看到锅里还有很多汤,就说等菜上完后就过来,转身离去继续传菜。

虽然加汤不是传菜员的活,但小朱传完菜后,仍提来水壶帮李女士加汤,此时已经过去10分钟,李女士再也压抑不住心中的怒火,对着小朱就是一顿言语攻击。

李女士说自己是顾客,顾客就是上帝,小朱这么慢的加汤速度,已经影响自己的用餐体验,并且李女士越说越大声,甚至附近几桌客人都投来异样的眼光。

小朱深知服务行业的不容易,并没有当场与李女士开骂,而是低声下气的回了一句,耽误您的用餐体验是我们的错,希望不要将情绪带到用餐上面,随后转身继续忙碌。

哪曾想,李女士骂完人还觉得不过瘾,又拿出手机,直接将此事编辑了一条微博发在社交平台上,并艾特该火锅店的官方账号投诉小朱。

李女士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指责小朱就是社会流氓,想借社会舆论讨伐小朱,然后小朱就被经理叫过去,说他因为服务态度不好受到客人投诉。

小朱听后非常郁闷,因为传菜员和服务员是两个岗位,加汤本就不是他的工作范围,自己出于好心帮忙加汤,居然还被投诉。

于是小朱便想找李女士单独谈谈,想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向她表达清楚,并希望她撤回投诉,但李女士直接拒绝小朱的请求。

也不知两人是不是八字不合,没聊几句又起争执,并演变成互相问候双方亲属,一番族谱输出后,小朱表示会让李女士好看。

小朱转头走进后厨,用杯子接来一杯开水,但被徐经理看到并倒掉,收到报警的安慰小朱不要放在心上。

不料,小朱等徐经理走后,用塑料盒接来半盒开水,走到李女士身后,拽住李女士的头发直接淋上去,李女士痛得发出杀猪般的惨叫,挣扎着想要站起来,却被小朱用盒子扣住头。

随后,小朱将李女士拉倒,并对她拳打脚踢,这时,李女士的家人才反应过来,和其他服务员一起拉开小朱,徐经理闻讯赶来后,叫来2个服务员,和李女士家人一起送她去医院。

很快,警方接到报警后带走小朱,当时李女士已经被送去就医,经诊断,她的全身烫伤面积高达42%,已经达到七级伤残标准。

事后,李女士将服务员小朱告上法庭,但小朱当时才17岁,在法庭上,他也说出自己这样做的原因,原来,小朱出生于温州的一个农村家庭。

母亲很小时就因为没钱治病去世,村里的孩子经常以此来笑话小朱,说他是一个没有妈妈的孩子,这对他的性格产生极大影响,妈妈一词甚至成为他的禁忌,不准有人在他面前提起。

而他和父亲的经济状况也不好,所以15岁时,小朱就开始外出打工,由于没有一技之长,他只能到处漂泊,换了好几家工作。

而这家火锅店待遇不错,同事氛围也很好,所以小朱做得十分开心,也很重视,小朱表示,当天在火锅店时,他正在给别的桌传菜,突然听到李女士要求加汤。

当发现没有服务员回应李女士时,他便应了一声,并表示自己忙完这桌就去,可李女士却嫌小朱太慢,之后她还口辱骂他的母亲,这已经触碰到他的底线,他才做出如此疯狂的举动。

可面对警察询问,李女士一家却一口咬定,并没有辱骂过对方,自始至终都是小朱态度恶劣,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小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小朱将李女士烫伤,显然有伤害故意,但由于犯案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小朱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

2.其次,火锅店有赔偿义务。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小朱是火锅店员工,却故意伤害顾客,火锅店因未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决其应当赔付李女士23.7万赔偿金。

老话说祸从口出,平常有些人习惯在家里嚣张跋扈,到外面后仍不自觉将这种行为用在外人身上,遇到脾气好的或许不会跟你计较,一旦遇到脾气差的,就得付出代价,虽然李女士的遭遇值得同情,但她确实有错在先,希望她以后能长点记性。

不过笔者还是要提醒大家,遇事不要冲动,愤怒是把双刃剑,有时愤怒确实会让人强大,有勇气直面心中的恐惧,但同时它也会让人丧失理智,做出害人害己的事情,如何正确的控制情绪,是每个人成长的必修课。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