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刚满50周岁,公司就以女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女子不服,她称自己是个干部,退休年龄应该是55周岁,所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雇,应当作出双倍赔偿。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林某在中专毕业后,被统一分配到了某单位工作,成了一名干部。后来因为一些变故,林某从该单位离职,进入了私企工作。

不过,由于林某的工作能力强,得到了领导的赏识,职位也是一升再升,到了管理岗位,手下有一批得力干将,可谓意气风发。

可是林某在这家公司干得并不是很开心,所以她又跳槽到了另一家企业,直接担任了事业部总经理一职,基本工资高达到了1.6万元,这还不算奖金等。

林某曾给自己估算了一下,平均每月工资加上奖金等,差不多有2.8万元。

虽然这家公司的一些领导让林某不是很满意,但要再次跳槽的话,可能不会有公司要了,毕竟快到退休的年龄了,所以林某打算在这家公司干到退休。

可万万没想到,在林某50周岁时,公司突然提出要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林某已经到了退休年龄。

林某以为公司搞错了,她向公司强调自己是干部身份,所以是55周岁退休,但公司不认可林某的干部身份。

多次协商无果后,林某将公司诉至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是干部身份,认定公司是违法解雇,并要求公司作出双倍赔偿16万元。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林某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干部身份,才有机会获得双倍赔偿。

在法庭上,林某提交了一份人力资源中心的证明。

该证明载明:林某的档案中有中专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的证件,显示为干部身份。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企业干部,女性年满55周岁退休。企业工人,女性年满50周岁退休。

林某认为,自己属于干部身份,所以退休年龄应该是55周岁,但公司却按照50周岁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这属于违法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公司应当赔偿林某16万元。

可是公司辩称:

1、《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第2条第2项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本公司属于私企,并非国企或央企,公司内部员工的身份平等。

退一步讲,就算本公司属于国企或央企,按照上述规定,也已经取消了干部身份。

因此,林某达到了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合理。

2、公司人事部在与林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林某曾表示不喜欢公司的氛围,有点想跳槽了。

既然如此,本公司与林某的想法一致,那么解除劳动关系,也是顺理成章的。

就算林某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林某与公司已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本公司就不应当赔偿。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诉讼费由林某承担。

可是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

1、退休年龄并非根据身份确定,而是根据岗位确定。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了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来是干部身份职工,但现在是工人岗位的,就按工人的退休年龄执行;原来是工人岗位,现在是管理岗位的,按干部的退休年龄执行。

也就是说,虽然林某一开始是干部身份,但其在换了公司后,如果是工人岗位的,那就只能按照50周岁办理退休。如果是管理岗位的,则按照55周岁办理退休。

本案中,林某在与涉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是管理岗位,故应当按照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2、林某并未明确表示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不能认定双方协商一致。

本案中,林某与人事在交谈时,只是提出不想继续留在公司,但双方之间并未就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协商,公司也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与林某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涉事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判决涉事公司赔偿林某16万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