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家李宇教授返场继续!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落地已一月有余,各位法律人的学习热情依然未减分毫。

究其原因,司法解释本身往往也需要大量的“再解释”,某一部或者某几部司法解释并不能够彻底解决相关领域中的问题。当司法解释和现行法的其他规范不一致时,也需要把握好对二者的权衡和处理。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大量疑难问题都给出了全新的答案,对合同的制作、订立、审查到履行的全过程均具有重大的影响和直接的指导作用,因而学透新解释是律师做好民商事业务的基础。

1月24/25日晚19:00,智拾网诚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李宇教授,选取“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这两个核心要点,从法理角度透视新解释,力求贴近实务,兼具理论高度,帮助各位法律人高效从容、体系化地学好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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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家透视新解释!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从第三条到第十条对“合同的订立”分别规定了确认合同成立的规则、预约合同的效力、格式条款的解释等内容。这对于律师实务的开展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例如,当把庭审焦点概括为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就可以在律师结合相关证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后,成为出庭论辩的依据。

与合同成立采取的是基本要素判断标准不同,合同的效力系价值考量而非事实判断,合同的有效、无效在庭审中也往往是焦点问题,它决定着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各方是否具有约束力,也决定着合同是否会被撤销、宣告无效从而引发相应的返还、赔偿等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从第十一条至二十五条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内容丰富,对显失公平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后果、多份合同以哪份合同为准等司法实践中涉及合同效力认定的大量疑难问题作出了规定。

1月24/25日晚19:00,智拾网诚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李宇教授,选取“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这两个核心要点,从法理角度透视新解释,力求贴近实务,兼具理论高度,帮助各位法律人高效从容、体系化地学好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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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系统梳理合同订立与效力条款的解释、运用及难点

从法理角度拆分解读司法解释,实现理论与实务链接

讲透合同纠纷实务指引,构建体系性理解

课程大纲

专题一:合同的订立

1.合同必备条款不能被等同为充分条款

2.竞争性缔约仍然遵从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规则

3.意向书和备忘录默认不构成预约

4.预约的违约形态和违约后果具有特殊性

5.应予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仅限于异常条款

6.重复使用不是认定格式条款的关键

专题二:合同的效力

1.“缺乏判断能力”应当慎用

2. 需批准合同范围不应随意扩张

3.报批义务违反后果逐级递增

4.意思表示是真是假和是否违法脱法纯属两回事

5.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终究只是徒劳

6.公序良俗的具体化不过是循环定义

7.无权处分回归一般性规则的本来位置

8.超越代表权与超越职务代理权的关系应当理清

9.合同签名与印章规则的新风险及其防范

讲师介绍

李宇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独著:

1.《民法总则要义: 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

2.《商业信托法》

合著:

1.《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2.《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分则草案建议稿》

3.《英美法原论》

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论坛》《民商法论丛》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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