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组织自己的证据?这个问题的核心是筛选证据,即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中的理由,结合证据规则,判断选择哪些证据是必须的、重要的,哪些是可以先不用提交的。以下手把手教你筛选依据和方法!
主体性和管辖依据的证据必不可少
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法定条件之一,即被告的“主体性证据”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比如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公安户政部门的人口信息登记单、营业执照等,这些都属于“主体性证据”。这些证据通常作为立案材料,在立案阶段提交和审核,不单独作为证据提交,即不制作在证据目录里。
其次是“管辖权证据”:如果是依据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确认管辖的,则与主体性证据重叠,也可不单独作为证据提交(除非兼负证明其他事实的任务);如果管辖权依据的是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来确立,则相关证据必须提交。具体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来确认所需的证据。
上述两类证据如果缺失的话,可能导致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诉讼请求(答辩意见)的理由,选择应当提交的证据
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中的理由通常是法律规范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协议等依据,这些依据规定(约定)了相关的事实条件,能证明这些事实条件成就的证据应当提交。简单地说就是要找到法律规范依据中需要满足其条件的必要事实,并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如果这类证据不足的话,则影响诉讼请求成立的推导论证,存在驳回对应诉讼请求的风险。
举个例子,假设有贷款人想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解除借款合同并收回借款。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分析这个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需要满足的事实条件(主要是分析该法律规定所含隐藏的事实前提)包括:
1、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2、借款合同里对借款用途有明确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则看有无其他书面约定);
3、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了借款资金;
4、借款人收到了提供的资金;
5、借款人实际使用借款的用途。
(比较5和2,便可以认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从而推导出贷款人有权“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收回借款”)
分析出来之后就不难按图索骥,寻找证明对应待证事实的相关证据,比如1是借款合同,2是借款合同或者其他体现借款用途约定的书面函件文件等,3、4是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5是反映资金去向的银行流水、第三方合同证据或收款收据,甚至是对方工作人员的承认或变相承认等。
根据证据规则,这些证据可以不提交
起诉或答辩时证据应当提交到什么程度?简单的说就是完全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可。这里有两层含义:
一是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之外的事实可以先不用提交证据证明。如果法官认为证据不充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了反驳意见或证据,则需要视情况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进行补充或反驳。继续上述贷款的例子,如果借款人曾发函要求变更借款用途,而贷款人没有同意的,则这个事实不影响支持诉讼请求的初步证明,因此“贷款人不同意变更用途”的证据在初始阶段可以不用提交。如果借款人提交了申请函作为抗辩的证据,则应当补充提交进行反驳。
二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在对方的事实,可以不用提交。
除此之外,还有下列法定不需要提交证据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按照上述原则和方法便可以有的放矢的找寻、筛选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发生的时间线,结合法律规范依据的逻辑线组织自己的证据,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满足基本要求的、成体系的证据链。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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