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跳槽后,时隔三年又想回到原来的公司,重新应聘,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人事部门告知,需要设立三个月的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人同一单位是不能两次设立试用期的。企业这面对这种情况,到底要怎么做呢?
如果只是按《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那么,该用人单位重新设立试用期的做法是违法的。但按照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有三种观点:
PART.01
若离职时间较长,或者岗位变化,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若离职员工时隔数年后又重新回单位工作,其新的工作岗位与首次的工作岗位也不一样,如果不让用人单位重新约定试用期,欠缺合理性。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持此观点,且判如此情形下的用人单位两次约定试用期胜诉。
PART.02
若离职时间较长,即便岗位未变化,仍可重新约定试用期,持此观点的为本市多家区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他们认为,信息时代的变化日新月异,即便同一岗位不同时期的岗位需求、标准亦可能存在不同。因此,劳动者若离职时间较长,用人单位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PART.03
离职时间较短,或岗位相同,不可以约定试用期。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持此观点且有类似判案:劳动者第一段劳动关系离职与第二段劳动关系入职相距时间仅隔半年,且第一段劳动关系中已完成试用期,在此情况下不应认定用人单位可以另行约定试用期。
以上三种观点仅供参考,现实中企业出现这种情况,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决定。
编辑|人事人
图文素材|源于网络(侵权删)
加入人力资源交流群
让人力资源绽放价值
行业资讯|政策干货
异业合作|咨询问答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