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4 月 28 日,杭州中院发布涉 AI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成本支出转嫁给劳动者承担。
基本案情:
郑某入职某智能科技公司,从事全栈工程师岗位。
在郑某入职前,某智能科技公司为经营需要购买后台管理端源代码、应用端源码,为此支出了 50 万元。
郑某入职后,某智能科技公司将源码交付给郑某使用。
试用期内,某智能科技公司以郑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
某智能科技公司申请仲裁,要求郑某赔偿上述成本支出。
某智能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智能科技公司在郑某入职前购买了相关源码,在郑某工作期间交由郑某使用,此系某智能科技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支出的成本,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此为郑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此,对某智能科技公司要求郑某赔偿其购买源码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密集、迭代迅速,相关企业往往会购买算法模型、训练数据等技术成果、数据产品用于研发,劳动者应秉承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将企业提供的生产资料高效地应用于工作当中,努力将企业的技术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但研发工作具有不确定性,如技术路径的选择、算法的效果等均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且研发投入是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成本,企业作为经营决策收益的享有者,不能将项目失败的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本案明确界定,劳动者正常工作履职过程中,即使其未能利用企业所购置的技术成果、数据产品等实现预期效益,企业亦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关采购成本损失。此举旨在激励劳动者勇于创新,为积极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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