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开新局,实干谋新篇。在岁末年初之际,汾阳法院“百日执行攻坚”的劲头不松、攻势未减,着力清理了一批“骨头案”“钉子案”案件。行动于近日又取得新进展,打响了新年执行“第一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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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执行专项行动中,汾阳法院共深入现场20余处,共拘传被执行人15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拘留9人,执行完毕案件7件,达成和解协议案件1件,执行到位金额9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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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桩小事关民生,件件案件连民心。本次执行活动按照既定方案分组奔赴城区开展“错峰”执行,以切实行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在各个执行现场,执行干警针对不同案情,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做好分工协作。将释法说理、耐心劝解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相结合,对于有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进行耐心的释法析理,劝诫督促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义务;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干警逐一“登门拜访”;对不在家的被执行人的亲属进行法律宣传,并在住所附近张贴通告,敦促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执行攻坚显威力 司法拘留促履行

2006年,李某向牛某借款1488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了利息。借款到期后,牛某经多次催讨无果,遂起诉来院。本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牛某14880元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立即着手调查。近日,申请人发现了李某的行踪并及时将线索提供给执行干警。执行行动当天一大早,执行干警便赶到现场,将李某拘传至法院。在调解室,执行干警耐心对李某进行劝说,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司法拘留。李某一听便慌了神,现场将全部欠款1万余元履行完毕。

冻结账户促执结 主动履行化纠纷

“法官,解冻我的微信吧,你们冻了我的微信,我生活特别不方便,这个案子我不躲了,虽然我现在拿不出那么多钱,但是我会按期还的。”因合同纠纷一案,雷某向冯某借款累计70000元。此后,冯某多次向雷某催讨,雷某一直拖欠未付。经法院调解后,雷某虽履行了一部分借款,仍未在约定期限内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冯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经过对雷某等微信账户及银行账户梳理分析,及时将雷某微信账户冻结。执行行动当天,雷某被拘传到法院后,称其微信账户被冻结,极大地影响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主动要求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官尽快解除冻结。随即雷某将剩余38000元执行款给付冯某,该案顺利执结。

耐心调解显温情 “未爱”出发护权益

“2018年至今,其实我们母子俩对拿到钱都不抱什么希望了。2024年1月,我们试着申请执行,是你们一点一滴的工作让我看到了曙光,这笔钱真的来之不易,我会用好这笔钱,让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调解室里,申请执行人乔某一度红了眼眶。该案虽系一起标的不大、案情相对简单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但是抚养费给付的背后不仅涉及到财产纠纷,还夹杂着双方的恩怨纠葛,往往是一地鸡毛、剪不断理还乱。执行干警依法对冯某传唤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但是冯某因与乔某之间的心结未解开,仍不愿意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对其释明法律法规,告知其不履行已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同时耐心劝导冯某:作为父亲,离婚后孩子虽不能时时在眼前,但也要切实承担起父亲的责任!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调解下,在法理与亲情的面前,冯某不禁动容,当即联系亲戚朋友筹措案款,将拖欠的抚养费合计22750元全部筹措到位,并承诺会主动履行后续抚养费。至此,这起前后拖欠6年的抚养费案件终于全部执行到位。

勇往“执”前,没有终点。新年伊始,汾阳法院将继续步履不停,充分利用春节前夕被执行人返乡的有利时机,持续开展各类执行行动,继续加大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失信者有所“惧”,让愁盼者有所“安”。

汾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持续深入推进“百日执行攻坚”专项行动开展,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本院敦促涉及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主动履行,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二、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且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自觉到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并主动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报财产又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与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金融机构、航空、铁路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贷款、投资、特定行业任职,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限制参与建设项目招标、购买房产土地,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入党入伍、评优晋级,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候选人,限制出入境、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以及媒体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坚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在减刑时从严掌握,不予假释。

六、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有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除责令其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具有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八、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协助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悬赏公告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在此,我们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消极履行,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经济上、信用上及人身自由上的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希望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亲友积极协助规劝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

执行局局长 郝振玲

0358-2892574 17635888856

执行局政委 李钊

0358-2892587 17635888981

2024年1月26日

来源:汾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