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晶柯喻律

又是未成年杀害未成年的案件,毁了两个家庭的悲剧。

案发在去年8月30日,湖北荆州公安县未满12周岁男孩将一名4岁女童推入粪缸致其死亡。当年12月30日,湖北公安县公安局撤案,《撤案决定书》显示,该局办理的2023年8月30日镇某某被害案,因李某某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有些网友质疑警方的撤案是不是在包庇,认为只有检察院才能撤案。这其实是对刑事诉讼流程的误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起点是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立案开始。没有公安机关立案也就没有后面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判程序了。按照刑法规定,未满12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因而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撤销案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如果受害者家属认为警方撤案有误,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司法监督。

这件案子让刑事责任年龄再一次成为关注的焦点,有没有可能再度下调。

2021年之前,全国发生多起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案件,引发舆论强烈的关注。由于这些案件的受害者,很多都是未成年人,如何惩处“小恶魔”也成为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成色的考验。

特别是辽宁大连蔡某某案,未满13岁的蔡某某将同一小区的10岁女孩淇淇(化名)杀害,并抛尸灌木丛。蔡某某整个犯罪过程思维缜密,犯罪之后还能保持平常的状态,比一般暴力罪犯的心理素质还要强大。

由于当初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是14周岁,蔡某某因为差三个月满14岁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最终被收容教养三年。按照收容教养的时间来算,蔡某某在2022年10月23日就已经结束了收容教养回归社会了。只不过收容教育的效果如何,就不得而知了。

蔡某某案件让大众对于当时的刑事责任年龄有更多的质疑,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以及网络的普及,未成年的生理和心理发育都比以前要提前很多。因此,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但严格限定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犯罪行为当中,而且要求情节恶劣,并经最高检核准追诉。

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下调与国外“恶意补足年龄”的刑事追诉制度有相似之处。但刑事责任年龄不可能一味地下调,蔡某某未满14岁,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到12岁,这次案件加害人未满12岁,按照最新的刑法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难道刑事责任年龄还需要一退再退,退到没有为止才行吗?

刑罚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责任承担方式,因而要求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便我们再怎么气愤,也不能要求抛开法律规定,将一名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送进监狱。即便我们对个案在怎么不满,也需要理性看待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其前提是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明确的认知。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是假定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对于行为的后果认知还不完善,需要家庭以及社会的教育。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极端的个案并不能改变整个未成年人群体心智状况不健全的局面,所以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无异于缘木求鱼。

可能很多保持朴素正义的民众会质疑,难道未成年人犯罪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这种想法其实是一种关于责任承担的误解。很多人将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简化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法律上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很多种,既有刑法上的刑事责任,也有民法上的民事责任,同样也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没有刑事责任,不意味着其他责任也没有。

蔡某某被收容教养就是一种行政责任的承担。同样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正义有时候不一定是“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式的血亲复仇模式,民事责任的承担同样也是正义的一部分。杀人不仅仅只是刑事上的犯罪行为,同样也是民法当中侵犯生命权的严重侵权行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长期从事犯罪心理和青少年心理问题研究,她认为孩子的问题往往是成年人造就的,孩子的每种心理或行为问题,一定和父母的行为有关,和父母的教育方式有关。由于父母家庭教育的失范,导致孩子走上的违法犯罪的道路,监护人承担责任也是天经地义的,即便孩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父母依然逃脱不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要用严格的责任承担,让那些不合格的父母明白“子不教父之过”,教育子女不仅仅是家长的权利,更是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