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双减”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关于2024年寒假集中开展“三级三联”校外培训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巩固永宁县校外培训治理成果,由永宁县“双减”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教育、文旅、体育、科技、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联合执法组,于1月13日起对永宁县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截止1月23日,共执法检查非学科类培训机构43家;执法检查小饭桌共42家,歇业31家;出动执法检查人员60余人次,出具校外培训整改通知单9份,出具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遣散参与培训学生37人,涉及退费2万余元。
一、处罚永宁县学乐优小饭桌1500元行政决定
处罚决定书编号:永教体罚字2024第001号
违法行为:面向25名小学生开展英语、数学等学科培训,存在违法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
处罚机关:永宁县教育体育局
当事人:姜某
处罚日期:2024年1月24日
处罚结果:一是责令该机构立即停止违法违规培训;二是妥善遣散学生,退还未消课费用;三是处以1500元行政处罚。
案情概述:由教育、文旅、公安、科技、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联合执法组于2024年1月18日到永宁县学乐优小饭桌联合检查,发现该小饭桌正在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现场查实,违法事实清晰。
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联合执法组决定对永宁县学乐优小饭桌处以1500元行政处罚。
二、处罚永宁县望远镇旺仔小饭桌1500元行政决定
处罚决定书编号:永教体罚字2024第002号
违法行为:面向8名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等学科类培训、面向4名初中生开展英语科目培训,存在违法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
处罚机关:永宁县教育体育局
当事人:李某
处罚日期:2024年1月24日
处罚结果:一是责令该机构立即停止违法违规培训;二是妥善遣散学生,退还未消课费用;三是处以1500元行政处罚。
案情概述:由教育、文旅、公安、科技、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联合执法组于2024年1月19日到永宁县望远镇旺仔小饭桌联合检查,发现该小饭桌正在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现场查实,违法事实清晰。
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联合执法组决定对永宁县望远镇旺仔小饭桌处以1500元行政处罚。
记者: 张佳丽 齐峰
编辑: 李雪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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