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执行抚养权的可行途径
现行各法院司法实践虽然对于抚养权的执行问题存在分歧,但是抚养权执行总体上以调解为主,也存在诸如间接强制措施或带离子女的尝试,但大都较为谨慎。
1、调解执行抚养权。
执行法院通过对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进行调解,主要表现为由法官与调解员主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及家属之间进行对话和协商,使双方和平达成协议并自愿交出子女。抚养权的执行问题作为审判的延展,在调解上存在很大的空间和可能。除了法院的执行法官与调解员以外,也存在部分法院通过基础社区、乡镇参与调解,以及引入具有心理学和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到抚养权执行的调解工作之中,以提升抚养权执行中调解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2、间接强制措施。
这类措施主要是通过对实际控制子女的一方父母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迫使其交出子女,包括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人身两大类。例如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措施,以惩戒其拒绝履行判决的行为;或是如同财产执行中的信用惩戒措施一样,通过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其列入失信人员等方式;或者更严重的情况下对其采取拘留等惩戒方式,间接迫使其执行抚养权。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诸多措施,在心理上给予被执行人以震慑,在适当条件下罚款、拘留不啻为一种选择。
3、司法机关带离子女。
针对八周岁以下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排除在实践中适用带离措施的可能,但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往往以保护子女利益为由而拒绝。保护子女利益毫无疑问是强制带离子女的首要考虑。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于各地法院缺乏相应的专业评估配套机制,保护子女利益极易沦为法院拒绝带离子女的借口。且另一方面,这种措施也通常只能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对于8周岁以上的子女要综合其个人意愿,更加无法进行强制带离。
4、刑事措施。
刑事措施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属于民事程序中的执行措施,而是指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时通过刑事上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抚养权执行上,并非所有地方的司法机关都不适用刑事责任,在近年来各地对抚养权执行的案例中,仍有极少数案例显示法官支持了拒不履行抚养权执行构成该罪。
四、面对现实的抚养权执行问题,如何进行执行?
1、以调解为主,强调陪伴而非归属
无论是在离婚时的财产纠纷还是抚养纠纷中,又法院主导进行调解才是避免后续争议的最好选择。而在抚养权问题上,调解阶段正确引导双方深入了解抚养权,在诉前、诉中、执行等各个调解阶段进行谈判协调,引导当事人将抚养权问题脱离“占有子女”的误区,以子女成长和陪伴为核心,通过约定具体探望时间或每年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来实现“轮流抚养”效果,使当事人注重子女独立人格,以及其成长中对父母陪伴的需求,而非将子女视为争抢的物品。在抚养费、教育医疗开支等财产方面综合抚养权一同进行磋商,妥善处理子女问题,也是当下面对抚养权执行困境下的“最佳方式”。
2、聚焦子女利益,对被执行人采取措施
在抚养权问题上跳脱出民事执行规范的束缚。根据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出发,由于为争夺抚养权而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已被明确为违法行为,因此可以在抚养权纠纷中,切实收集对方藏匿子女证据,例如邻居的证人证言、小区附近监控、与对方沟通时关于对方带离子女的通话记录、或者对方是否存在精神类疾病等证据,直接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采取措施。
此外,部分地方法院已经开始试点将执行系统对接到公安预警系统,因此对方带离子女时可以及时报警寻求帮助,保留报警登记记录,并及时与执行法官联系,通过公安预警及时找到被执行人的踪迹,并控制被执行人。
3、善用各地法院执行条款
针对层出不穷的争抢孩子以及抚养权执行问题,部分地区法院发布了各自的解决规范等,因此不要局限于执行程序的法律法规,积极查找所在地区法院是否发布过相关的执行方案。
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对于抚养权执行作出过相关规定:“当事人因下列情形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一)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二)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申请前款规定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担保。当事人对自己的申请应当提供基本证据,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初步核实后可以径行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本指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裁定后,拒不停止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予以罚款、拘留。”其中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藏匿子女时,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对抚养权执行中模糊不清的执行程序进行了明确。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路通
编辑:易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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