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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看多了公安机关发布的悬赏通告,猛一看大皖新闻披露“百万悬赏”公告引发网民热议的报道,还以为哪个地方发生了重大案件。细一看,发布“百万悬赏”公告的是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这就不能不问,一家企业“百万悬赏”一个在任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线索,是否依法有据?企业发布这样的悬赏公告,又为哪般?
先说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下称“远通”公司)发布这一“百万悬赏”公告的诱因。
据报道,起因似乎是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陈曦,在办理江苏某公司诉“远通”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以及江苏某公司投诉“远通”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中,在明知“远通”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同时也完全符合采购方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仍然无休止、无底线地瞎折腾,滥用职权发出二十多份函件骚扰与”“远通”公司产品沾边的单位,“并对业主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单位展开超过五十次的调查”,徇私舞弊将“远通”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
从上述公开的情况看,“远通”公司之所以对执法大队长发“百万悬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应该是不堪执法大队长其扰。
客观地说,作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长,利用手中权利,对有关企业发函件,应该是其职权所为。至于是否涉嫌滥用职权,自认为被扰企业应该向执法大队长所在单位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监督部门进行投诉,直至向属地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这才是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但如此公开发布“百万悬赏”公告,是否依法有据?
倘若于法无据,发布“百万悬赏”公告的企业,又该担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青锋认为,江苏“远通”公司针对一个现职的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长发布“百万悬赏”公告,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
如果经过司法部门查实,被“百万悬赏”违法犯罪线索的执法大队长陈曦没有涉嫌违法犯罪,那“远通”公司是否就涉嫌诽谤呢?
从“远通”公司发布“百万悬赏”公告中所述,“公开征集陈曦在提任公职期间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线索”,是“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出发点虽然很好,但一上来就对一个公职人员臆断犯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并公开表示,““若线人提供的线索经我司转交给权威部门查证属实,并导致陈曦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我司将给予线人10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资助。若该线索导致陈曦被降级降职、开除公职等处分的,我司也将给予线人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资助”,是否已经超越一个企业的权限,有可能涉嫌违法了。
一般来说,悬赏公告应有司法机关发布。而且,据青锋查到的有关法律规定,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第257条,还明确规定,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发布悬赏通告,必要时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就是说,即便是公安机关为办案需要,发布悬赏通告,还需要经过批准这一程序。
公安机关是这样,法院发布悬赏通告也有相应的约束。即法院在执行阶段,可由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法院提出发布悬赏通告的申请,但法院发布的悬赏通告也只是寻求被执行人的下落以及财产线索。
尽管有专业人士认为,公民发布悬赏缉凶的通告,没有违反法律。但有案件发生,犯罪嫌疑人潜逃等要件得限制。
而一个公司针对在职公职人员发布“百万悬赏”公告,除了以上所说有可能涉嫌诽谤,甚至还有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是也非也,青锋在这里也只是抛砖引玉,不妨请有关法律专家做进一步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