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女子系某供电公司的合同工,其年满50周岁时,公司向省人社厅申报其退休事项,人社局批准女子退休。女子不服,她以自己从事技术工作,是管理岗位,应该55岁退休,起诉到法院。
(来源: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虞女士毕业后,就进到了供电公司,成为了一名全民性质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供电局一干就是二十几年。
后来,因为公司的安排,她又到供电公司的检修分公司工作了几年。
然后与供电公司签订《岗位合同》,担任220kv砖桥变正值岗位工作。
虞女士年满50周岁后,公司向省人社厅申报其退休事项,人社厅对虞女士履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批准了虞女士退休。
虞女士收到退休通知,十分诧异,她觉得自己才50岁,还很年轻,还可以工作很多年,人社厅作出的退休决定错误。
虞女士找人社厅的工作人员理论未果后,将人社厅告上法庭。
虞女士意见:
我一直在技术岗位上从事技术工作,一直都是管理技术岗,应当55周岁退休。
依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苏劳社险[2007]24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规定,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
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
虞女士认为,她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人社局就批准了省电力公司呈报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并作出了同意批复其退休的决定,违反上述规定。
虞女士提交了省电力公司《关于下发〈在供电企业生产一线部分班组设置技术岗位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证明变电运行操作技师(虞女士实际从事的岗位)为技术岗位。
同时还提交了高级技师证,证明高级技师是电力行业在高级技能人员中设置的技术职务等证据。
人社厅意见:
1、虞女士以工人身份进入供电公司,先后在供电局担任变电值班工、砖桥变220kv运行值长及电力公司省检修220kv正职操作员等岗位工作。
省人社厅审查了省电力公司提供的虞女士人事档案,以及电力公司与虞女士签订的上岗合同文本,虞女士是工人岗位,并非干部岗位。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女工人年满50周岁“应该退休”。
经核查档案和相关证据材料,虞女士从参加工作至今一直为工人身份。
省电力公司和检修分公司组织机构调整方案的批复,均明确规定虞女士所从事的220kv正副职操作员为生产技能岗,而非她所称管理技术岗位,虞女士不符合55周岁退休的政策规定。
省电力公司意见:
1、同意省人社厅的答辩意见。
2、虞女士在《退休审批表》签字确认,认可其从事的岗位为生产岗位,且认可其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同意办理退休手续。
3、虞女士关于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虽然规定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的条件为:45周岁前在管理或者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
任何工作岗位,均存在技术含量,存在技术含量的岗位并不必然属于技术岗位。
在目前国家和地方均未对管理和技术岗位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管理和技术岗位以及岗位编制人数,均应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设定。
虞女士签字确认的《岗位合同》《退休审批表》《省检修公司某工区上岗人员确认表》,以及公司的相关批复,虞女士从事的220kv及以上正职操作员的岗位性质,均为生产/技能岗位,不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
本案主要争议点是,虞女士的岗位是否属于管理或者技术岗位,是否应该55岁退休?
法院意见:
岗位性质的确定应结合企业技术岗位设置、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以及职工实际从事工作等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虞女士与供电公司签订了《岗位合同》,明确约定其岗位性质为生产;
调整至省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工作岗位后,再次在《省检修公司某区上岗人员确认表》上签名,确认其岗位性质为生产。
该《岗位合同》和确认表是企业自主管理意志与职工本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体现,能够证明虞女士的岗位性质一直为生产岗。
法院认为,虞女士在公司从事工作一直为工人岗位,并非管理或技术岗位。
故不适用苏劳社险[2007]24号意见关于45周岁前在管理岗位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的规定。
最终,法院驳回了虞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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