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男子出国猎艳,寻求异域风情的刺激感,最终竟沦为被境外势力控制的间谍!陈律师作为一名老网民,在浏览新闻时看到了这样一个案例:据国家安全部消息,某国企关键岗位人员李四在跟随公务员考察团赴某国考察期间,跟随导游前往当地娱乐色情场所,找到了一名身材曼妙的外国小姐姐共度良宵。然而就在李四发泄自己的洪荒之力时,几个身材魁梧的外国壮汉突然扛着摄像机冲了进来,对着赤身裸体的李四好一顿拍摄。李四虽然连忙护住了关键部位,但是仍然避之不及,自己的那点小秘密都让人拍了下来。

随后李四便被带到了一个会议室当中,几名魁梧的壮汉以视频相威胁,逼迫李四加入他们的间谍组织之中,为了脱身的李四只能答应了对方的要求。随后更是出于恐惧,将自己电脑内的保密文件给了间谍组织。回国后,李四本以为自己能够摆脱他们的控制,但是事实是李四还是太天真了。境外间谍组织不断以其手中的视频,威胁李四窃取我国国家机密,李四一方面是由于害怕,另一方面是出于侥幸心理,多次向间谍组织提供秘密文件。但是纸终究包不住火,李四的犯罪行为被国家安全机关发现,李四的罪行也被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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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陈律师就本案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该男子的行为所涉及的犯罪问题

首先是明确该男子的犯罪问题。该男子在受到境外间谍组织的威胁之后,并没有第一时间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汇报,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国家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是抱着侥幸心理,不断窃取国家秘密。这种愚蠢的行为不仅致使国家法益受到了侵害,也使他自己的内心备受折磨。

第一,该男子在国外猎艳期间,参加了境外间谍组织,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间谍罪。该条规定,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该男子回国之后,刺探我国国家秘密,并且向境外组织提供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该罪要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存在法定刑加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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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那么,大家可能会问,该男子在境外嫖娼的行为,要不要进行追究呢?

答案是基本不会被追究。如果该男子是在美国允许合法卖淫的州或者荷兰等风俗产业合法化的国家的话,该男子的行为在国外是完全合法的行为。然而我国法律体系的管辖原则是属地兼采属人管辖,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我国领域外从事违法的行为,也要受到我国法律的规制。既然这样,我们不妨看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法条当中明确说明了是在我国领域内,既然该嫖娼行为在国外是合法的,自然不会受到我国治安管理相关法律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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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那么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回国后如何避免被追责呢?

这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如果自己因为人生地不熟,在国外突然就违反当地法律了,回国后又要再被处罚一次,岂不是欲哭无泪!陈律师告诉你,先不要怕。我们先来看一眼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所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凡是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的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中的相关条文,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国外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仍然可以受到我国刑法的制裁。第二,如果想要不被刑法追究,需要满足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或者在国外已经受过当地刑法处罚了。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如果你做的不是人神共愤,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我国刑法也不会继续对你进行打击,毕竟惩罚一个人不是目的,教育一个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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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今天的案例陈律师就分享到这里了。陈律师在最后告诫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切莫做出危害国家和民族的事,否则神仙也救不了你。当然,如果你确实存在跨国犯罪的相关问题,也欢迎联系陈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业伦理!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