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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实话,有些材料到底是不是证据,在当事人眼里跟在律师眼中可能存在着天差地别的区别,当事人有时候所认为的证据,可能根本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拿一个我最近遇到的咨询来讲吧。
来自于东北辽宁某农村的一爷爷(已经八十岁了,我觉得我的年纪可以称呼爷爷,至少是尊称,姑且称呼为爷爷),上世纪八十年代花钱从生产队购买了七间草棚子,经过深入了解之后才知道实际上爷爷当时购买时草棚子基本已经塌了,上面的材料也被村里面其他人买去盖房了,他拿到手的是一块地皮。
后来他就跟邻居张三 A(哥哥)签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以 300 元的价格兑给(重点)张三上上面七间草棚子的三间(没有说期限),后来张三 A 又跟弟弟张三 B 之间签了一份买卖协议(具体内容没看见),据爷爷讲是张三 A 将自己的房子连同那间草棚子下面的地一起卖给了张三 B,现在张三 A 已故,爷爷跟张三 B 之间因为这块地产生了纠纷,而且农村邻里之间纠纷会越来越激化(我觉得是熟人社会,有些人好面,非得争口气),最终到了不可协调的地步。
跑题了,大致说一下他们矛盾的根源,因为爷爷家的房子跟张三 B 的房子挨着,中间就是那个争议地,2016 年以前的时候,爷爷家想要在这块地上垒一堵界墙,但张三 B 各种阻止不让垒,然后还到了村里调解,也没有调成,后来他们就告诉爷爷可以去起诉,然后爷爷就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起诉了张三 B,诉求是让自己加界墙,在法院起诉的时候爷爷拿出他跟张三 A 之间的协议,重点来了,这爷爷一直认为第一自己是将争议地兑给张三 A,这里的兑绝对绝对绝对不是买卖的意思,他认为给对方的只是使用权,第二他只认为这块地是兑给了张三 A,跟张三 B 没有任何关系,在自己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张三 A 跟张三 B 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应该成立,说正式点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
爷爷前面起诉的案件,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我尽量引用原文,这样更正式),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原、被告均认可南边长约17.45 米墙为两家界墙,原告方要求南边长约17.45米界墙向北成一条直线垒界墙,作为两家北边边界墙,向北垒界墙时现在需要占用被告张三 B 家现在所垒的月台部分地方,该地方双方均认为有使用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了宅基地使用登记卡,被告方提供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土地使用权东西的具体宽度,本院无法认定任何一方对争议地方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原告与张三 A 签订的兑棚契文,因兑换的草棚子早已不存在,通过该契文内容亦无法认定双方北边的具体边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在原、被告两家南边界墙从南到北约17.45米处向北成一条直线垒北边界墙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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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这么几年爷爷的心病越来越重,现在爷爷又找到我,坚持上面我陈述过的,第一自己是将争议地兑给张三 A,这里的兑绝对绝对绝对不是买卖的意思,爷爷自己认为给对方的只是使用权,第二他只认为这块地是兑给了张三 A,跟张三 B 没有任何关系,在自己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张三 A 跟张三 B 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应该成立,而且自己有儿有女的,怎么会傻到去把地给卖了,所以他一直耿耿于怀,现在好了,不是单纯的要垒界墙,而是坚持要起诉张三 B 把那块争议地给要过来……(此处省略两小时给爷爷以及奶奶普法的时间)
爷爷一年 900 元的养老保险,现在都已经准备好了律师费,拿着自己认为很关键的证据兑棚契文要起诉,之前起诉排除妨害已经被驳回了,还作出了对自己去不利的认定,现在自己更是要起诉要回那块地,难吗?岂止是难!
或许爷爷的家里人心里是清楚的,所以从一开始对律师的不信任,认为律师就是骗钱的,之后通过沟通给爷爷做心里疏导(爷爷因为放不下,所以没办法就给他安排了点活让去调之前案件的笔录回来再研究研究),后面通过不断沟通,家里人开始放下心防,最后走的时候奶奶眼里都是泪花,各种感谢,可能感谢我不是个无良律师吧(捂脸)。
越说越远了,说这么多,我想要表达的是有时候当事人的认知跟律师眼中的证据有时候可能真的没有多大的关系,有些时候有些事还是需要学会自渡,学会放下,律师提供的只是法律服务,不要一开始自己认为自己很占理只要律师接受代理觉得这个事就基本成了,回头官司输了又埋怨律师不敬责,骗子,我们真的很委屈很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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