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出于资产隔离、规避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等目的选择作为隐名股东,采取股权代持方式而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虽然法律并未禁止此类行为。但无论对于隐名股东、名义股东甚至公司而言,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皆不容小觑。

隐名股东的风险

1

名义股东债务风险:当名义股东出现债务时,法院有权查封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用于偿还债务,而隐名股东只能通过代持股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2

继承、婚姻纠纷风险:名义股东意外死亡或离婚等情形,存在代持股权作为显名股东的遗产或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处分的风险。隐名股东需要卷入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3

道德风险:如果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其股东权利可能由名义股东行使。这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名义股东滥用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股东权利,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如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等行为,隐名股东难以控制。

4

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5

税收风险:在其他股东不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显名股东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给实际出资人,税务部门一般不会认可股权代持说法,会要求显名股东按代持股权的公允价格为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名义股东的风险

1

被要求履行出资义务风险:《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当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由于其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中的名义股东,不能以其名义股东身份进行抗辩,只能在履行完出资义务后向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2

隐名股东出资不实的风险:《公司法》规定,股东有义务按照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因名义股东一般仅是名义股东,出资义务由隐名股东实际负责。如果隐名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行为,则会牵连到名义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上市的风险

股权代持行为有导致公司无法上市融资的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修正)第13条规定: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存在重大属纠纷。”

其中“股权清晰”的要求,即要求公司不能存在股权代持、出资金额不明确、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值不明确等情形。而在上市公司的审查中,证监会一旦发现存在“股权代持”的行为将可能直接取消公司的IPO资格,且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可能因违反证券法等公司上市系列监管规定而归于无效。

无论隐名股东还是名义股东,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前,均应当充分考虑其中风险和利害关系,慎重作出理性判断及决策。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新《公司法》取消了股权转让的限制。此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能单方强制要求退出股东或股份的。新公司法实施之后,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只需依法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若其他股东30日内未答复的即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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