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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代理本共同犯罪中唯一公诉的犯罪嫌疑人裴某某,就1997年裴某某等四人共同抢劫致人死亡案辩护全过程进行回顾,分析当时的辩护思路,最终争取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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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7月22日《东方110》节目播出了一个名为无言之证的抢劫杀人案件,同时间《案件聚焦》节目也就同一案件制作了节目播出。该案为何登上了上海的治安类节目,原因在于该案是一桩发生于1997年,25年前的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事发于奉贤某小区,某天早晨房东打开自己出租的房屋发现有一名女性在房间内死亡,并且全身被捆绑,还有毛巾塞住的嘴。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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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后,公安调查了房屋的承租人信息,也对现场进行侦察调查,发现受害人是居住附近的发廊卖淫女,社会关系比较复杂,现场也只获取到一枚有效指纹,并且租房人留下的信息也并不是实际来租房人的信息,当时基于侦察信息技术的缺乏,一直未能破获此案。但是,在当地社区以及当时房东心里造成了极大影响,直到2022年初,通过全国的指纹库的核对,奉贤公安将之前的指纹比对上了一个在江西某监狱留有信息的王某某,公安到当地调查时却发现王某某已经因病死亡,但是,经过对王某某的周围调查,查实了王某某以及同乡裴某某、周某某、周某曾经又在1997年居住在奉贤,通过调查最终确定了上述四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之后将因抢劫罪现被关押在辽阳某监狱的裴某某抓获,又将在福建以及江西的周某与周某某抓获。

到案后,三人供述了当时的作案经过,原来当时三人在王某某的起意下,准备抢劫卖淫女,最终选定了受害人为对象,因为听说其有存款十万,故经过谋划先提前让裴某某以嫖娼为名结识受害人,又获悉了受害人的居住地,之后经过谋划,采购了作案工具,又用他人身份承租房屋用于作案。事发当天,由裴某某约受害人到现场,之后几人将被害人捆绑,口中塞入毛巾,之后裴某某到受害人住处找寻财物,未果后窃得受害人同住人的2000元返回,但隐瞒了获取到2000元的事,回来后发现受害人已处于不清醒状态,施救不成后几人就回去携带行李分别逃离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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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案的事发时间久远,1997年至今25年多,涉及到了现场证据、勘察记录的保存问题;

2、本案破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周某与周某某已经过抢劫致人死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最高院裁定是否追诉的问题,《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笔者代理的裴某某案发前就已三次判刑,其中连续两次被判处了无期徒刑,本次案发属于漏案,也不适应追诉期的规定,对于恶性的暴力致人死亡的犯罪,他已连续两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是否可能直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笔者接手本案后,家属以及其本人最为担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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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发后,本案的另两个同案犯,周某与周某某通过代理律师与家属,与受害人家属积极沟通,各自争取到了谅解书,但笔者的当事人自1999年起一直在监狱服刑,其家属又属于农村,条件有限,经笔者与受害人家属多次沟通,一直无法在赔偿范围内和受害人方达成一致的赔偿金额;

2、在2023年初,两名同案犯分别被批准了取保候审,笔者获悉消息后与上海市一分检的检察官以及同案犯律师沟通了上述情况,原因是羁押期限届满,但最高检对于两人的追诉裁定还未确定,因此先予以取保候审;

3、不久后又获悉,最高检的最终裁定,决定对周某与周某某涉及的1997年的抢劫致人死亡案对其两人不追诉;

4、本案的四名被告有且仅有裴某某一人了,其在本案的责任以及可能涉及的刑罚程度就都存在了不确定性;

5、裴某某在本案案发之前,有多次的抢劫情形,因此,在这个程度上,其主观恶行可能被认定为非常恶劣,相应的判决就可能非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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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
公诉人在公诉前并未对本案进行认罪认罚程序,直接在审判阶段当庭提出了适用死刑的量刑意见,这个公诉意见当时给当事人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在庭后的会见时,裴某某表达了对自己行为忏悔以及对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害怕,希望能够最后争取从轻的处罚。另外,对于裴某某的定位,公诉人提出了主犯、且需要对受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全部因果关系的责任。

辩护意见:
综合了本案的特殊性、查阅了全部案卷的内容以及一些细节,笔者提出了以下辩护内容。

1、应该定义裴某某为从犯,就犯意的发起、策划、组织、发动、领导几方面都不应认定裴某某为主犯,而是发起人王某某;

2、就受害人的死亡,裴某某是否应当负全部责任,当时裴某某在出去受害人居住地时,受害人还是正常的,待其返回时,受害人已接近死亡,中间的过程,裴某某并不知道,故也不应该对全部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3、本案的特殊情况,周某与周某某在案发前一直是自由的,且当时两人已得到风声,上海公安已经开始在江西准备抓捕1997年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周某以及周某某的供述对裴某某并不利,因此,笔者合理推断周某与周某某对裴某某的相关供述不能完全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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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明显的一个能够推动中国法制发展的意义就是:对于追诉规定的应用。因为基于我国的国情,对于涉及死亡的暴力犯罪一直处罚是非常严格的,特别本案中,连当时事发地社区等单位都出具了相应的材料,要求严惩罪犯,故笔者当时判断,对于周某和周某某的追诉,最高检应该是会核准的,意外的是最高检裁定了不追诉,该决定肯定是经过了全面的考虑,特别对于两人20多年来的行为做了非常严格的审核和考察,确定不可能再有危害性的情况才作出的不予追诉。

并且笔者在与同案犯律师沟通中获知,本案的不追诉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上海的第一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因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从而不再追诉的案件,可见,本案的司法实践意义非常重大

综合来看,最终的判决结果虽然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是,考虑到上述裴某某的所有情况,这个结果可能是能够争取的最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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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诉讼业务主要擅长于刑事辩护相关以及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争取到不予起诉、缓刑等理想结果,在不利情况下也有争取到不逮捕、取保等家属及当事人满意的状况。

主要为常年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并购收购业务等,长年为知名外资大型零售企业进行法律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与政府机关的沟通,新设分支机构的办理,相关工商、税务、食品、卫生等部门的衔接沟通,处理相关行政决定的沟通,除了公司内部协议文件,负责对外合同审核,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审核,企业对外打假,处理突发事件,独立完成新三板上市法律意见书,并参与主板IPO上市相关的尽调及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工作经历

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大学期间入伍,有部队参军经历,毕业后即执业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后执业于上海宇赢律师事务所、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深造刑事领域诉讼,2022年加入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代表性案例

裴某某抢劫杀人案,该案于2022年7月22日登上了东方电视台《东方110》栏目,该期节目命名为《无言之证》,并同步在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节目,该案为25年前悬案,此案因过诉讼时效,同时创造了上海在新中国成立后首次有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因诉讼时效被最高检批准不予起诉。

曾某某诈骗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3月左右,因直播行业兴起后,大量利用直播进行诈骗活动,此案为当年上海浦东警方办理的专案,在涉案金额高,团队以及个人涉案金额都巨大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仅八个月的刑期。

王某某强制猥亵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9月,事发地为没有监控、证人以及其他直接客观证据的居民房屋内,仅靠受害人的举证以及当事人口供被警方立案受理,并在短时间内报捕,后经陈律师反复推敲事发地楼栋的周围情况,获取到小区内的监控以及双方事发后的聊天记录,成果让当事人脱罪。

张某某聚众淫乱案,代理该案时,当事人已经被捕,陈律师接收后,通过会见获取到当事人的工作、以及其他有利的情况,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使当事人在被捕后取保,并在起诉阶段反复工作沟通,在公诉人认为当事人参与多次,上海同罪名情形中没有缓刑且补建议缓刑的情况下,最终争取到缓刑的判决。

周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在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通过沟通,陈述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况,积极联系受害人,获取受害人谅解,最终争取到不予逮捕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被羁押。

杨某某和李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作为受害人事发后与肇事方沟通不畅,迟迟无法获取赔偿,分别代理后,及时采取诉讼手段,迫使对方主动积极沟通,杨某某案最终在开庭前通过谈判获取到了超过预期的赔偿,并且减少了诉讼成本,李某某,不仅最终获得赔偿另外交通事故也认定了工伤。

王某某劳动纠纷,在当事人收工伤后没有获得企业的赔偿,无法与企业沟通的情况下,找到陈律师代理此案,代理后向当事人告知了诉讼策略,通过仲裁、工伤认定、诉讼、再仲裁的方式争取利益,在当事人手头无直接证据、缺少用工证明、缺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仲裁阶段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并经历了一审,通过对方的自认等诉讼中的漏洞,成功争取了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