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的法律责任,应该怎么办?作为行政主体,如果不能履行行政协议的,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是否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北京楹庭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跟大家一起来探讨下相关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某公司以转让方式,获得面积约10亩土地的使用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显示该土地坐落于某开发区,面积大概6000多平方,地类用途为综合用地,类型为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时间是2047年1月。

之后,开发区的管委会为完善开发区广场公共服务设施,优化投资环境,决定对该公司在开发区广场约10亩土地进行置换。该公司和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签订了土地置换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也就是管委会以14.19亩的土地进行置换。

新置换的土地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7.19亩土地,另外一部分7亩地。土地置换事宜合同约定由甲方相关职能部门与乙方另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这个协议里又推定甲方即管委会来负责安排相关部门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接下来,管委会将约定的7亩用地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办理了土地征地手续,并交付给了乙方公司使用,并且力争接下来完成办证手续。该协议签订后,管委会就将大概7亩多的地置换完毕,对另外一块地一直没有继续履行。

法律责任

本案出现了管委会对于行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问题。管委会作为行政主体,如果不能履行行政协议的,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条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按照协议约定或按约定履行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行政相对人也就是原告提起的诉讼诉求,判决行政机关要么继续履行,并明确约定具体履行的具体内容,如果行政机关无法履行或者是无法继续履行原行政协议的,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也就是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

本案该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管委会继续履行协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管委会是对于另一块土地大概十年的时间没有继续履行,这十年的时间给该公司的经济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为,行政协议本身它就是一种交换关系,签订协议的双方均有按照协议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享有相应的权利,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

所以,对于该公司已经履行涉案行政协议约定中自己的义务,但是管委会对于行政协议约定,在多年的时间,没有将另一块土地交付给公司,也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应的规划义务,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行为。该公司也因管委会的违约行为丧失了涉案协议中已约定部分交换的利益,交换利益无法顺利实现签订协议的目的,由于长时间没有进行土地的置换,该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客观存在的。

损失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管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属于正当的权利要求。同时,因为行政协议也是一种类似于合同,也是在很多情况下受《合同法》的约束的。根据《合同法》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这种情况下,在履行义务或者是采取补救措施后,守约的一方仍然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以及113条的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守约的一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可期待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约定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如果管委会能够正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另外7亩土地的置换,甲公司是可以进行继续开发建设,也是有相应的土地的获利的这种现实,对于其提出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的,实际中,法院也是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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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