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直播行业的兴起使得不少人开始以主播的身份加入直播行业,与此同时产生的问题在于,由于对于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不少主播与MCN机构签署的各类合作协议、劳动合同、经纪合同存在法律关系不明确的情形,本文从一则判例出发,剖析如何明确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

A主播与B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A主播在淘宝平台担任主播,B公司有权基于自身、商家需求与实际情况不定期安排A主播进行直播,A保证每月直播时间不少于26天,时长不低于208小时。分成规则、支付方式在《合作协议》中无具体说明。后双方产生薪资纠纷,A遂向B公司主张欠付的薪资。

A的诉请在于: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2、请求B向其支付相应工资。

B的答辩意见在于:1、AB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支持了A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关于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虽然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但从《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B公司决定A的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A服从B公司的用工指挥,且《合作协议》以独家、排他性的规定确定了A需履行严格的竞业限制义务,双方用工关系具有人格从属性特点;A的收入报酬直接来源于B公司,且双方明确约定为“工资”,故双方用工关系具有经济从属性的特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分析

主播与MCN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认定的特征在于:1、主播与机构之间是否存在主从关系,即该主播的工作时间、地点、内容等是否受到该机构相关规则的制约;2、主播的收入是否为工资收入,如果是薪资收入则双方之间大概形成劳动关系。

结语

主播与机构签约时,应当根据双方的法律关系,设计相应的合同条款,切勿因条款设置问题,导致合同性质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