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最大影响就是工龄的认定,也就是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首先要对工龄进行认定,只有认定你1985年到1992之间的工龄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只有国家承认的工龄或是工作年限,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目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已经成了很多人的心头之痛,也成了一个挥之不去的阴影。部分人之所以会痛,会挥之不去,主要还是自己认为自己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是在办理退休时得不到人社部门的认定。
这其中涉及的因素可能很多,有的人是完全不符合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政策规定,自己认为符合认定条件,但实际上是不符合要求的;有的人虽然符合条件,但由于档案资料不齐,或是无法证明这段工龄的存在,也让自己白白损失了好几年工龄,也就失去视同缴费年限。
以题中的这位朋友为例,在1985年之后到1992年前属于集体企业的临时工,临时工如果既没有在劳动部门备案,也没有在最后从事临时工的岗位上转为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那么临时工的工龄是不被承认的,也就是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以四川为例,四川在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中,对于缴费年限的认定规定是比较完善的。按照这个实施方案中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工龄或是缴费年限的认定是这样规定的。
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原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按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退休费社会统筹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应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而未参加的,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这个规定是什么意思?这个意思就是以集体企业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为前提,在参加社会统筹之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以后,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原劳社部的规定精神,国有企业的临时工,在最后一次性从事临时工的岗位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实施之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的职工,从正式成为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开始的当月,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就要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补缴以后可以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或是视同缴费年限。
集体企业的职工当时还没有劳动合同制一说,但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同样需要有当时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资料,在劳动局有招工文号,有派遣证,有正规的人事档案。按照四川的规定,在社会统筹之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同样的,如果在成为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之前,而且是在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岗位上被招收录用为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那么你在1985年到1992年之前从事临时工的工龄要连续计算,这部分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但如果你在1985年到1992年期间虽然在集体企业从事临时工,但最后离开到其他单位去了,或是没有在临时工的岗位上转为本集体企业的正式工,那么这期间的工龄是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也就无法视同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1985年到1992年期间在集体企业从事临时工,如果没有被集体企业转为正式职工,工龄不被承认,这是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如果后来转为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则能视同缴费年限。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