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警示录,它在无声地讲,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2023年12月2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易新喜受贿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易新喜受贿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易新喜,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曾担任过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四级客户经理、西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西宁市轨道交通公司总经理、西宁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董事长等职务。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时认定,易新喜犯两宗罪。

一个是受贿罪。

2010年至2021年期间,易新喜利用其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北支行四级客户经理、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四级客户经理、西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西宁市轨道交通公司总经理、西宁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1081.03万元。

黄桷树财经梳理了易新喜的部分受贿情况。

比如,易新喜帮西宁农商银行行长马某1完成揽储任务,收受其10万元。

2014年7月,易新喜在担任西宁市轨道交通公司总经理期间,时任西宁农商银行行长马某1找易新喜完成揽储任务,易新喜安排财务负责人彭某2陆续将西宁市轨道交通公司3亿多元注册资本金存到西宁农商银行。

2015年8月,马某1让西宁农商银行的财务部长陈某2到易新喜办公室给予10万元现金,易新喜予以收受并将10万元交给彭某2保管,彭某2将10万元存到其母亲刘运平银行账户。

再比如,易新喜以其妹妹易某1名义放贷,收取9人利息合计828.51万元。

2017年至2021年2月,易新喜利用担任西宁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陈某1、张某2、彭某1、王某1、陈某3、尤某、莫某、许某、林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在贷款担保、借款事宜上提供帮助。期间,易新喜向陈某1等9人提出以其妹妹易某1名义放贷,按3%月利率收取利息,累计向陈某1等9人放贷合计5240万元,收取利息合计828.51万元。其中,向陈某1放贷500万元,收取165万元利息;向张某2累计放贷2360万元,收取432万元利息。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易新喜在西宁的人脉资源丰富,在帮一些企业办事收受贿赂的时候,他能协调各方面资源。易新喜曾经通过青海省能源局原局长于小明的帮忙,让中铁资源公司、青海盐湖能源公司、西矿能源公司采购朱某的油料;易新喜为了让青海盐湖能源公司采购朱某的油料,其通过招商银行西宁分行行长张某3给王某2的女儿王某某在招商银行安排工作。

另一个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7年3月至2021年,易新喜在担任西宁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董事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超越职权,违规决定西宁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资金借贷业务。在向外办理短期借款业务时,易新喜严重不负责任,明知青海金鼎水泥公司存在过桥垫资、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等问题,仍然违规决定为青海金鼎水泥公司办理短期借款业务。

截至2021年3月,西宁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青海金鼎水泥公司等单位累计发放短期借款27.76亿余元,因青海金鼎水泥公司等借款单位逾期未履约,造成出借资金不能收回,给西宁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及其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3亿余元。

2023年7月28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法院判决:

一、易新喜犯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433.84万元及涉案金条5根,由扣押单位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其他财物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手写记账用笔记本3本留作证据依法保存。

三、继续追缴易新喜违法所得633.5458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易新喜不服,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据悉,易新喜在二审时提出了一些辩护理由,认为量刑过重。

其中包括,易新喜认为,他检举揭发青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宁受贿350万元的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应当对其认定为重大立功。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易新喜检举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达不到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其检举行为不符合重大立功,原判已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并从轻处罚。

2023年11月14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