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女子与丈夫离婚后,将孩子的名字作了变更,丈夫得知后,认为公安机关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孩子姓名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安机关将孩子的名字恢复,但公安机关未处理。男子不服,将公安机关起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呢?
(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张某与女子李某结婚后,恩爱有加,育有一子,张某为爱子取名张某德,一家人其乐融融,曾经是很多人羡慕的幸福家庭。但后来二人的婚姻出现危机,最终走到了离婚的地步。
离婚后,婚生子跟随妈妈李某某生活,李某越发对儿子张某德的名字不满意,不但不顺口,而且还没有深刻的寓意,于是便决定给儿子改名。
李某心想,孩子的名字毕竟是张某当时取得,虽然离婚了,但作为孩子的父亲,还是有必要征求一下张某的意见的。对此二人在微信进行多次沟通。
后来,李某准备着手办理,便给张某发了微信,告知其准备给孩子改名字,若需要张某配合会随时联系他。张某对此没有做任何回应。
后李某便开始着实办理,其向户籍地公安机关提供了申请表、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公安机关经过审理认为材料符合规定,便将孩子的名字由张某德变更为张某安。
后来,张某发现孩子的名字变了,非常生气,找前妻李某理论,前妻说这是自己的权利,而且当初是征求过张某意见的,不同意变回来。
无奈的张某委托了律师,向公安机关发送《律师函》,称公安机关未经其同意,仅依据李某的申请就变更孩子姓名的行为违法,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变回来。
但公安机关对此要求未予处理,张某一怒之下,将公安机关起诉,同时将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庭审中,张某及其律师认为:
《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张某虽然与李某离婚,且婚生子由李某抚养,但张某作为孩子的父亲,无论离婚与否都不影响其法定监护人的角色,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其名字的变更必须由父母一起申请。故公安机关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仅依据李某单方的申请便做出变更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2、公安机关认为,作出变更名字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在办理过程中,认真审核了李某提交的申请表、离婚协议等证据材料,符合变更姓名的相关规定。
3、第三人李某认为,公安机关变更姓名的行为合法,张某对变更姓名一事完全知情。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李某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与张某就孩子改名一事的微信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曾与张某对变更孩子名字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张某并不拒绝,而且还提醒李某要慎重一些,多问问他人。同时,李某还就备选名字与张某沟通,说孩子喜欢哪个。
4、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加强当前户口管理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的通知》(辽公治[2004]110号)第13条要求,未满18周岁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名的审批手续为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和父母协商一致同时签名同意变更的申请书。
具体到本案,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二人婚生子未满18周岁,根据上述规定,孩子姓名的变更,应当由张某、李某协商一致后向登记机关申请。
第二,本案的证据无法证明张某对变更孩子姓名一事是同意的。
庭审中第三人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虽然能证明变更孩子姓名一事与,其与张某商量过,但是当其告知张某近期要着手办理时,张某未做任何回应,不能以此说明张某对将孩子的姓名变更为张某安是同意的。
综上,公安机关明知张某、李某离婚的情况下,未审核李某的变更申请是否与张某协商一致,仅依据李某的单方申请即做出姓名变更登记,违反了相关规定,故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将张某德户籍姓名变更登记为张某安的行政行为。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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