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悲剧了!”山东莒南,一女子拒绝与丈夫行房,双方发生冲突,期间女子将丈夫脖颈按压导致丈夫窒息而亡,事发后,女子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3年6个月。但丈夫家属不服,认男子死因蹊跷,决定申请再审。
(来源:潇湘晨报)
女子张某与丈夫老张结婚有24年了,二人育有一女。结婚多年以来,二人的感情磕磕绊绊,不算很融洽。
据女子张某陈述,事发当天,丈夫老张想和妻子张某行房,可妻子对行房一事没有兴致就拒绝了。没想到惹怒了老张,二人开始发生争吵,随即发生肢体冲突。
丈夫拽住妻子的头发不放,妻子顺势往后倒下,身体正好压在躺床上的丈夫身上,然后为了挣脱丈夫,其就用手肘压在丈夫的脖颈,直至丈夫松开自己的头发,妻子张某才松手起身,结果最后出现了意外,丈夫窒息而亡。
尸检报告显示,丈夫的身体多部位有表皮脱落,死因系被他人捂压口鼻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最后,办案单位根据张某的陈述等证据将本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丈夫的姐姐不认同这个结果,而且透露了案子的一些关键细节,姐姐说张某在案发初期,甚至编造谎言说自己不在案发现场,误导公安机关侦查。其和女儿一起阻止对尸体进行尸检,这都很反常。因此,姐姐及其家人将申请再审。
再加之夫妻二人长年感情不和,且案发经过只有妻子张某一人参与,不得不令人对弟弟的死因产生质疑。
本案被媒体公布后,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案情不符合常理,如果丈夫被摁压颈部,呼吸困难,会条件反射自然松开妻子,这样就不会发生后续死亡,除非妻子故意继续,所以妻子的行为应该涉嫌故意杀人。
也有网友认为,都是单凭女子一面之词,没有一定的证据支撑就判了,很难有说服力。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本案呢?
1、婚内妻子不同意发生关系,丈夫强行为之的行为如何定性?
也就是说丈夫的强迫行为是否能定性为强奸?目前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都认可“婚内强奸”,但在认定方面显得极为严格。
从现有判例来看,婚内强奸只在特定情况下才能予以认定,即只有在丈夫强迫妻子的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判决尚未生效,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等情形中,丈夫的强奸行为才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虽然妻子张某和丈夫常年感情不和,但尚未分居,也未处于离婚诉讼期间,不符合上述情形,故丈夫对妻子张某的强迫行为不能定性为婚内强奸。
2、为何妻子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首先,无论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罪(既遂),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主观态度却截然不同。
前者不追求、也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后者是积极追求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因此,本案中判断妻子张某构成何罪,关键是看其主观方面对丈夫的死持何种态度。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相关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必须达到“确实、充分”。
也就是说用以定罪量刑的每一个事实必须有证据予以证明。
具体到本案而言,妻子张某的主观方面作为其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本案的一个关键待证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的主观心理是追求丈夫的死。
但从在案证据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即便有所怀疑,但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张某系故意杀人。
本案无疑是个悲剧,丈夫失去了生命,妻子失去了自由。那么对于不幸的婚姻,到底是该煎熬下去?还是转身离开呢?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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