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是朋友关系。被告林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于2018年6月12日借款20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约定于2020年7月16日还清,另备注:“每年还本金4万元,2020年至2025年还清本金20万元。

之后被告林某又以同样方式向原告李某分别借款10万元,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林某陆续偿还了一部分借款,之后一直未在偿还剩余借款至今。另外查明,自2020年以来,原告李某多次作为债权人以民间借贷、债权人撤销权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解决的是借款人的燃眉之急,但是对于那些超出亲朋邻里范围而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资金出借,谋取利益的行为,法律对此是否定的态度。

经查本案原告李某自2020年在本院以民间借贷、债权人撤销之诉为由提起多次诉讼,经过法院调查发现原告李某多次向不特定的众多人员出借资金并收取较高的利息,出借频率高,资金量大。

由此可印证原告李某以借贷为业向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利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应认定本案借款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笔者寄语:

民间借贷本着亲友情谊互助的本质,体现着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美好品德。但非法的放贷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甚至滋生了“裸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导致借款人迫于借款压力游走在轻生的边缘。因此要严格杜绝职业放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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