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安徽省宣城市居民詹女士收到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一审判决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强拆她家房屋的行为违法,历时一年多走过艰难的民告官之路,终于让她见到了曙光。
据詹女士介绍:2023年8月18日,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发出通告,拟对她家所住的小区进行征收、征用、用来进行商业开发,打造特色商业水街(并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西林街道办事处在未与她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包括未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等),竟然于2023年11月18日强行拆除了通往她家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公用楼道(楼梯)以及原告房屋楼层以上的住房,并断水断电,西林街道办事处的违法强拆行为造成她房屋处于危险状态之中,房屋的严重损坏导致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包括房屋渗漏等),出入没有楼梯,进出小区的入口等均被西林街道办事处强行封闭,詹女士无法进家,只能露宿街头。
一气之下,詹女士将西林街道办事处告上了宣州区人民法院。
宣州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查明:詹女士位于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路宣城市康乐山庄商住楼1幢某室房屋在政府项目征收范围内,该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00215###号,规划用途为住宅;房屋结构混合;建筑面积73.13 m2。就该房屋的补偿安置西林办事处与詹秀英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3年11月18日,西林办事处自行组织实施了对詹秀英该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公用楼道(楼梯)的强制拆除,后于2023年12月28日对该房屋进行整体强制拆除。
一审法院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西林办事处自认系其自行组织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故西林办事处是案涉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本案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案涉房屋在被强制拆除前,双方未就安置补偿达成协议。被告西林办事处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具体实施征迁工作时不能超越其职权范围,亦应遵守相关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西林办事处作为行政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提供其行为合法性的相关证据,在其未能提供该行政强拆行为合法性证据的情况下,应依法确认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故原告诉请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路宣城市康乐山庄商住楼1幢某室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2月28日强制拆除詹女士位于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路宣城市康乐山庄商住楼1幢某室房屋的行为违法。
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点赞,本网认为:政府违法强拆行为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践踏,是法治社会绝不能容忍的现象。从法律层面看,这公然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民财产权保护的规定以及法定的征收拆迁程序。房屋等财产往往是公民毕生心血的凝聚,违法强拆使公民失去安身立命之所,导致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这种行为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让民众对法治产生怀疑,动摇法治社会的根基。从民生角度而言,被强拆的民众可能面临流离失所的困境,生活陷入混乱与不安,家庭关系、社会关系也会因此受到极大冲击,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与不稳定因素,严重损害了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和公信力,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政府本应是民众权益的保护者,违法强拆行为必须得到纠正,相关责任人应被依法惩处,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与纠纷解决机制,确保拆迁行为在合法、公正、透明的框架内进行,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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