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崔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崔某某在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薄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崔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1mg/100ml。经双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崔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公诉机关以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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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崔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双辽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