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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2岁或得了精神病,

杀人了也没事?

文/晏凌羊

01

湖北荆州公安县未满12周岁男孩杀害4岁半女童一事有了新进展。

1月25日,女童父亲向南都记者发来警方提供的《撤案决定书》,其中显示,因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据刑法规定撤销此案。

鉴于平台审核比较严,那两天我没敢讨论,现在来讨论。

这个案子,事实是很清晰的:

2023年8月30日,肇事男孩哄骗女童说带她到一个好玩的地方,直接手牵手把女童带到离家庭住址约3-4百米处左右的一处荒弃杂草丛生的菜园。

之后男孩将其女儿推入粪缸致其死亡。

而男孩行凶得原因,仅仅因为女童和男童妹妹因为玩具多次的吵闹。

但是,之前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儿童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在2021年3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

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 高人民检 察 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男童未满12周岁,恰好处在了免责的年龄。

而在2021年3月之前,满12岁不满14周岁的儿童杀人也只需要负相对刑事责任。

2004年7月,黑龙江一个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奸了同村14岁的女孩。

女孩的家人知道后,立即报案,但法院只是判男孩的监护人赔偿医药费9000元,并将男孩当庭释放。

法院判决次日,怀恨在心的赵力宝深夜闯入受害人的家中,当着女孩的面将女孩的妈妈活活捅死。

然后,赵力宝得到一年半的劳教处罚后,释放。

2004年,武汉一13岁女孩被13岁邻居男孩尾随强奸(未遂),她激烈反抗后被男孩用砖头砸昏,后被男孩割颈,男孩还推倒厕所围墙以掩盖罪行。男孩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008年哈尔滨市两个13岁的男孩将一个18岁的女孩强奸后焚尸灭迹。两男孩不用负刑事责任。

2014年,四川富隆一个13岁男孩把一个3岁女童丢进化粪池里淹死,男孩同样不负刑责。

2015年湖南三名男生一人手持一把木棍,拦住路过的女老师,打晕、闷死女老师,不用承担刑责

2017年四川大竹县一名13岁的初中学生将母亲杀死后,砍下其头颅放入粪便桶,还将杀母视频上传到微信朋友圈,自己照常上学,直至朋友的母亲看到该视频后才报警。

同样的,他只是交由家长严加管教而已。

2017年广西河池一名13岁的少女因嫉妒女同学比自己貌美,将其邀请到家里玩耍,并趁同学不注意,一棒子把同学打晕。

随后,她从家中找来菜刀、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将同学杀害。

为避免事情败露,13岁女孩进行了一场尸体大解剖,用家里工具,割下同学脑袋,砍断其手臂,装进塑料袋,再清除血迹,欲毁尸灭迹。

凶手不负刑事责任,只需到收容所上学三年,其家长赔偿了10.8万元。

2018年,湖南益12岁的吴某持刀将34岁的亲生母亲杀害,不用负刑责,留下经典名言“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

一项根据未成年犯罪调查显示,14﹣18 周岁未成年人罪犯中,14岁以内的犯罪比例,2001年为12.3%,而至2014年时,升至20.11%。

绝大多数超过十岁的孩子,其实完全分得清楚恶作剧和犯罪的。

10周岁的儿童,就已经具备了杀人放火的能力。12周岁的儿童早就该懂得是非、懂得自己要为自己的决定负责了 (我女儿七岁就懂得不要随便杀伤别人,她连小动物都不敢伤害) 。

有些未成年人就是恶魔。绝大多数超过十岁的孩子,其实完全分得清楚恶作剧和犯罪的。

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侵权,它的危害性更大。被儿童杀死的人,再也回不来。你保护了杀人的儿童,谁给那些无辜被杀死的人公正?他们又做错了什么呢?

恶魔是不分年龄的,底子善良的孩子不会随意去剥夺他人的生命。法律把负刑责的年龄降低,不会让他们感到恐慌。

哪些孩子以及哪些孩子的家长会因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降低而恐慌?答案很明显。

我真的觉得降低负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刻不容缓。

湖北这个案件,可能反而给某些别有用心的渣少年形成一种科普作用:反正不满12周岁我杀了人也没事。

我个人是强烈建议将负相对刑责的年龄改为10岁的,即满10岁后,就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构成的犯罪负责。

这方面,英国走在我们的前面。

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可以到10周岁(即,相对刑责年龄),负绝对刑责年龄则为14周岁。10到14周岁的未成年犯了罪,检方拿出证据证明Ta就是故意犯罪的,就可以让Ta入刑。

英国司法部坚持认为:10岁的儿童已经完全有能力区分淘气行为和犯罪。

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条款还是保守了点,我个人觉得还是再要修改下的。

惩治未成年人犯罪,还得要改变收容教养制度,并向青少年科普进少管所对一生造成怎样的影响。

比如,会留下案底跟随你一生,以后想当兵、进体制或做什么事,过不了政审。你可能遭受歧视,工作、婚恋可能不顺。

比如,少管所是军事化管理,得义务劳动,活动范围和空间狭小,身边都是和自己一样有案底的人,“黑吃黑、恶治恶”几率大,越是自私的人呆在里头越是痛苦。

全国各大中小学最好定期组织学生去参观少管所或观看相关宣传片。

我记得我上小学中学时这种教育几乎没有,现在好像还是没有。

我的意思不是说要向他们宣传作案手法,而是从“犯了什么罪,受了什么处罚”开始……着重讲犯案代价,而不是宣讲犯罪过程和手法。

02

另外一个不合理的条款,是精神病人发病期间杀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 我个人是支持对杀了人(情节恶劣)的精神病人判死刑的。

精神病人都知道,杀人比自杀要好,杀人后马上要逃跑………说精神病人病发时无法控制自己,这只是正常人对他们的揣测。

为何法律不支持给精神病人判死刑?大概是因为这是块“他们”的合法的免死金牌。

早些年,我四姨她们村,就曾有一个精神病人(男)以非常残忍的手段肢解、烹饪了一个才五岁多的孩子,却因为他患有精神病,被免于刑事处罚。

孩子母亲看到精神病人家里的大铁锅里,煮着自己孩子的手,立马就晕厥了。几个月后,这位母亲因无法承受以这样的方式失去孩子,外加精神病人得不到任何惩罚,信仰崩溃,喝农药自杀。

那个精神病人,则一直活到了三十来岁,后来自己掉水潭里淹死了。他的家人,在他没死的那些年里,承受了无尽的歧视、疏远,他的两个姐姐嫁不掉,村里没有人愿意和他们来往,就因为家里有他这么个“瘟神”。

精神病人是挺值得同情,但如果他们杀了人呢?你还同情得起来吗?让Ta的家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一定公平,其家人可能因为Ta,已经经受了非一般的折磨,忍受了非一般的痛苦。

我个人虽然是学法律的,但对“精神病人在犯精神病期间杀人不负刑事责任或少负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完全不认可的。

理由如下:

第一、对精神病人是否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衡量标准不一。

在这种事情上,根本没有像1+1=2这样权威的、无可置疑的答案,不同医生去鉴定,说不定能得出不同的结果。

这种条款的存在,客观上给了很多行凶者庇护的空间。

即使我相信法律本身是公正的,我也不能确保执法者公平与公正。

而法律这玩意儿,若不执行到位,就是一纸豪无意义、毫无威慑力的空文。

第二、各国为了显示自己对精神病人很人道,出台类似这样的法律规定,看起来这是对“病人”的人道,但对被害者及其家属来说,精神病人杀了人却可以不受法律制裁,就是对他们的不公平、不人道。

情理上,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但面临两难的伦理困境时,必得牺牲一方的利益。既然如此,为何非得牺牲受害者的核心精神利益(杀人偿命就是他们的核心精神利益)?

他们已经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为何还要让他们“意难平”?

第三、说得势利点,社会培养一个正常的好公民,需要付出比较大的成本和代价,他们的存在对整个社会是有利的;而精神病人是整个社会的负担,甚至是威胁。

不管从哪种角度来说,都不该为展示对病人的人道,而牺牲掉无辜良民的利益。

除非人类富饶、强大到可以像保护狮子、老虎一样,付出高昂的成本把他们供养起来,那么,对他们的过分仁慈就是对良民的凶狠。

这个悖论,就跟欧洲人到底要不要“圣母心”泛滥、无条件接受难民是一样的。

我个人的意见是,在你没有强大、富饶到有资本做“圣母”之前,圣母心泛滥就是引狼入室、害人害己。

精神病人杀了人,也应当要负刑事责任。

如果想人道一点,那就在Ta再次发疯时给他实施注射死刑,这样,他们在非清醒状态下偿了债,或许痛苦也会少一点。

我能想到的对杀了人的精神病人“人道”,也就是对他们实施人道主义毁灭。

说精神病人在发作期间承受的痛苦是常人想象不到,希望大家尽量不要因为精神病人一时冲动杀了人而再草草给他判死刑的,大概可能想象不到这么一层:精神病人杀人时是意识不清醒的,但是,被他杀死的人,可是在意识非常清醒的状态下,被他一刀一刀捅死的啊。

一个精神病人杀人后不需要或少负刑事责任的社会,人人自危。某些人可能还会钻法律空子,假装自己是个精神病,逃避处罚。

南昌有一年不也才发生过一起精神病人跑别人家里敲门,敲开后连捅四人,导致两死两伤的案例么?

好端端在家里坐着的那四个人,何其无辜?你对精神病人人道了,谁对他们人道,谁还他们公道?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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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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