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对新公司法实行之前已经成立的股东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和股东有较大的影响。根据新公司法第266条的规定,在新公司法实行之后,对于股东出资期限长于五年的须调整为最长不超过五年,股东出资额过高的须相应地调低。

新公司法第54条取消了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一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和债权人要求股东缴纳出资,股东应当缴纳出资,即使出资期限未满五年。

股东出资期限为五年、取消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二者综合作用的结果将会带来公司注销潮。那么,公司应该如何注销呢?

公司注销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至于采取哪种程序,需先核实公司资产和负债、评估公司清偿能力和股东出资能力。这当中涉及三个关键数额,即公司注册资本额、债务数额、财产数额。

1.如果公司没有债务,经股东承诺可以采取简易程序注销公司。

2.如果公司负债数额较小,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然后股东作出承诺,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将公司注销。

3.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债务数额未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股东可以以债务数量为限,扣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那部分的余额,由股东按比例出资进行清偿,在债务清偿之后股东作出承诺,可以采取简易程序注销公司

4.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债务数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额的,应当先将股东实际出资进行变更登记。实践中很多股东实际已向公司交付了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公司财务也作了记载,但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此时应当先将股东出资进行变更登记,然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股东已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按照普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之后注销公司。

(2)股东未出资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如果股东有出资能力的,可以按照普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之后注销公司。

(3)股东未出资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如果股东没有出资能力,这是比较麻烦的。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实现注销的目的,只能走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会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破产管理人可以公司名义对股东提起诉讼。在公司胜诉之后,股东可能被强制执行。如果通过执行股东仍不出资的,股东可能会被列为失信、被限制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