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蒙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下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曝光。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01 | 李凤莲

被执行人姓名: 李凤莲

住址:蒙山镇文平村哪拉三组

执行案号:(2022)桂0423执248号

公民身份号码: 452425197901270021

02 | 郑东

被执行人姓名:郑东

住址:汉豪乡大车村购村组

执行案:(2023)桂0423执346号

公民身份号码: 452425198210171213

03 | 黄春燕

被执行人姓名:黄春燕

住址:藤县大黎镇祥江村大进组

执行案号:(2023)桂0423执346号

公民身份号码: 452423198103054246

04 | 李华锦

被执行人姓名:李华锦

住址:文圩镇大明村下龙五组

执行案号:(2023)桂0423执403号

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9002281012

05 | 黄鸿发

被执行人姓名:黄鸿发

住址:蒙山镇洲南村洲南二组

执行案号:(2023)桂0423执537号

公民身份号码: 450423199112110011

06 | 陈建瑜

被执行人姓名: 陈建瑜

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前锦村

执行案号:(2023)桂0423执511号等

公民身份号码: 350104198303214469

07 | 李春彬

被执行人姓名: 李春彬

住址:蒙山镇甘棠村甘棠四组

执行案号:(2023)桂0423执592号

公民身份号码: 452425198112090057

08 | 潘万年

被执行人姓名: 潘万年

住址: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滨江中路

执行案号:(2023)桂0423执恢43号

公民身份号码: 450204199502121015

09 | 潘百胜

被执行人姓名: 潘百胜

住址: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滨江中路

执行案号:(2023)桂0423执恢43号

公民身份号码: 452425196704290010

10 | 覃秋庆

被执行人姓名:覃秋庆

住址:鹿寨镇大河村木翠屯

执行案号:(2023)桂0423执400号

公民身份号码: 452223198203042014

11 | 李观瑞

被执行人姓名:李观瑞

住址:文圩镇大明村下龙六组

执行案号:(2023)桂0423执251号

公民身份号码: 450423198706221013

12 | 陈盛峰

被执行人姓名: 陈盛峰

住址:文圩镇大龙村大坡二组

执行案号:(2023)桂0423执249号

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6707121036

13 | 覃燕妮

被执行人姓名:覃燕妮

住址:广西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望枧屯

执行案号:(2023)桂0423执251号

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9002040282

14 | 刘军

被执行人姓名刘军

住址:西河镇桐油坪村夏朝二组

执行案号:(2023)桂0423执329号

公民身份号码: 450423199103090610

15 | 韩洛锜

被执行人姓名:韩洛锜

住址:文圩镇莲塘村三家组

执行案号:(2023)桂0423执212号

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9001291040

16 | 廖家盛

被执行人姓名:廖家盛

住址:广西蒙山县文圩镇大明村上北荡四组29号

执行案号:(2023)桂0423执497号

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8809091012

17 | 魏明文

被执行人姓名:魏明文

住址:广西蒙山县蒙山镇甘棠村新村组13号

执行案号:(2023)桂0423执497号

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7011270011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违反上述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执行局

编辑:李小玉

审核:陈法敏 蒋旅

蒙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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