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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冒险》第二章:美国工业史上最惨重的失败,福特公司错在哪里?

商业冒险:华尔街的12个经典故事》,作者是约翰-布鲁克斯,美国当代影响最大的财经作家之一。本书曾被巴菲特推荐给比尔·盖茨,比尔·盖茨在距离本书出版的40年后,巴菲特推荐给他20多年后,依然将之称为“我读过的最好商业书”。《商业冒险》通过记录商业史上的12个经典故事,向人们提供了一个永恒的警示:投身商业意味着永远要面对不确定性的风浪,冒险才是商业精神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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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联邦所得税:劫贫济富还是劫富济贫

一个本来只针对1%人口的税种,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如今变成了大众税。当富人依靠税务师“合法避税”时,所得税抢了谁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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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许多富裕且看起来很聪明的美国人最近几年来做的一些事,在单纯的人看来稀奇古怪,甚至疯狂愚蠢。继承了大笔财富的人热衷于为州政府和市政府融资,并为此付出了巨额资金,尽管他们中的有些人喜欢极尽所能地谴责政府。收入很高的人与收入不那么高的人之间的婚姻最常发生在临近12月底的时候,而这样的婚姻在1月份时最为少见。有些非常成功的人,尤其是艺术家,会突然接到财务顾问的紧急通知,建议他们在当年余下的时间内不要再做任何有报酬的工作。他们通常都会听从这样的建议,就算当时还只是5月或6月。许多演员和其他通过个人服务而获得高收入的人开始经营沙砾公司、保龄球馆和电话应答服务公司——这些单调的行业倒的确因此平添了一些活力。电影界人士会放弃自己的故土,到国外住上18个月,然后在第19个月又回到国内,如此循环往复,仿佛在履行一张断交与复交定时交替的时间表。石油投资商在得克萨斯州的土地上打了一口又一口带有投机性质的油井,他们所冒的风险远远超出了正常商业判断的范围。商人们乘坐飞机、搭乘出租车或者在餐厅用餐时,都会不由自主地在小本子上记些什么,如果有人问起,他们会说自己在写“日记”;然而,他们可绝对不是塞缪尔·佩皮斯(Samuel Pepys)[1]或菲利普·霍恩(Philip Hone)[2]的追随者,他们记录的只是自己的所有花销。企业的业主和股东都想法与未成年的子女分享自己的所有权,无论孩子的年龄有多小;事实上,不止一份合伙协议被推迟到其中一位合伙人出生之后才签订。

无须多说,所有这些奇怪的行为都可以直接在《联邦所得税法》的各项条款中找到源头。这些条款涉及到出生、婚姻、工作以及生活方式和生活地点,因此《联邦所得税法》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但是,由于这些条款仅涉及有钱人的事务,因此我们无法从中看出联邦所得税法具有多广的经济影响力。1964年是近年来十分典型的一年。当年有近6300万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因此毫无意外地,《联邦所得税法》被称为美国国内对大多数人有最直接影响的法律。又因为所得税款几乎占了政府总收入的四分之三,这就解释了为何这条法律会被视作美国最为重要的一条财政措施(在截至1964年6月30日的财年中,美国财政总收入为1120亿美元,其中大约有545亿来自个人所得税,233亿来自企业所得税)。“在大众心目中,财政收入就是税收。”经济学教授威廉·J·舒尔茨(William J.Shultz)和C·洛厄尔·哈里斯(C.Lowell Harriss)在他们的著作《美国公共财政》(American Public Finance)中宣称。作家大卫·T·巴塞隆(David T·Bazelon)指出,税收对经济影响一直非常广泛,以至于美国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货币——税前货币和税后货币。至少,企业家在成立公司前必须充分认真地考虑所得税问题,否则,公司运营连一天都难以为继;几乎每个收入群体中的每一个人时不时都会思考一下所得税;而有些人由于没有遵守所得税法,导致自己的财产或名誉受损,或者二者皆损。在遥远的威尼斯,一名美国游客很惊讶地在圣马可大教堂的维修基金捐款箱上发现了一块铜牌,上面写着“可以抵扣美国所得税”。

所得税之所以会获得如此之多的关注,主要原因在于很多人认为它既不合理也不公平。流传最广也最为严厉的指责也许是,这条法律本质上很像是个谎言;也就是说,它规定要按照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然后又提供了一系列便捷的避税方法,以至于无论多么富有的人都无需按照最高税率纳税。1960年时,对于应申报年收入在20万~50万美元之间的纳税人来说,平均税率约为44%,即便是少数年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人,他们的税率也远低于50%,而50%恰好是年收入42万美元的单身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率,他们也的确常常按照这个税率来纳税。另外一个经常听到的指责是,所得税就是美国伊甸园中的蛇,它的诱惑力如此之大,导致全体美国人在每年4月都不顾体面地想方设法逃避纳税。另一学派的批评者声称,由于所得税法错综复杂的特性(基本法《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共有1000多页,而法院及国家税务局的法规对其的阐述长达70000页),它不仅导致了演员经营沙砾公司、与尚未出生的人合伙等愚蠢行为,还造就了一条公民无法自行遵守的奇怪法律。批评者宣称,这种情况造成了一种不民主的局面,因为只有富人才负担得起昂贵的专业建议,从而最大限度地合法避税。

尽管所得税专业的学生大多不带偏见地认为,所得税法实施半个多世纪以来,的确起到了对巨额财富进行合理再分配的作用,但还是极少有人拥护它。谈到所得税时,我们几乎都支持改革。然而,作为改革者,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又无能为力,其主要原因是整件事复杂得令人惊愕,以至于只要提到所得税,很多人就会头脑一片空白。另外一个原因是,一些小群体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积极地支持所得税法中的某些条款,因为他们可以从中受益。像所有税法一样,我们的税法也对改革免疫;通过避税措施积累的财富可以——而且通常——被用来对抗那些取消避税措施的举措。这些影响,再加上国防开支和政府其他费用上升(即便不考虑越南战争这样的热战,这些费用也在增加)对财政部造成的巨大压力,导致了两种明显的、具有政治自然法则性质的倾向:在美国提高税率并引入避税措施相对容易,而降低税率并取消避税措施则相对困难。至少在1964年前,情况看起来是这样的;而到了1964年,有一条法律令人惊讶地对这一自然法则中的一半发起了挑战。这条法律最初由肯尼迪总统提出,后来由约翰逊总统推进,具体内容是分两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利率,即最低税率从20%降低到14%,最高税率从91%降低到70%,同时企业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从52%降低到48%——总的来说,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历史上幅度最大的减税措施。然而,与此同时,这一自然法则中的另一半依然完整无损。的确,肯尼迪总统提出的税制改革中包括了大范围取消避税措施的方案,但是,由于反对改革的呼声太高,肯尼迪本人很快就放弃了大部分改革方案,事实上,几乎没有一项方案获得通过。相反,新法律实际上倒是增加了一两项避税措施。

“面对现实吧,克利托斯,我们生活在一个纳税时代。一切都和税有关。”在路易·奥金克洛斯(Louis Auchincloss)[3]的短篇小说集《律师的力量》(Powers of Attorney)中,一位律师对另一位律师如此说道,而后一位律师是个传统派,他只能象征性地表示异议。尽管所得税在美国人的生活中无处不在,但奇怪的是,美国的小说中很少提到它。这种遗漏可能表示这个主题不具有文学上的优雅性,但也有可能表示国民对所得税非常焦虑——人们的感觉是,所得税是由我们创造出来的,但我们却无法取消它,它既不是完全好也不是完全不好,但是,它太过庞大,太过惊人,道德上也过于模棱两可,以至于无法将它纳入想象范畴。有人可能会问,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发生的?

只有在拥有大量工薪阶层的工业化国家里,所得税才能真正有效。一直到20世纪,所得税的历史都比较短也比较简单。古代的全民纳税都是人头税,即按照人数而不是收入收税,每人缴纳固定金额的税款。正是因为人头税,玛丽和约瑟夫在耶稣诞生之前来到了伯利恒。1800年之前,只有两次关于所得税的重要尝试——一次在15世纪的佛罗伦萨,另一次在18世纪的法国。总的来说,这两次都是统治者为了惩罚被统治者而进行的尝试。最杰出的所得税历史学家,已故的埃德温·R·A·塞利格曼(Edwin R.A.Seligman)认为,佛罗伦萨的所得税制度因为腐败和低效的管理而失败。他还指出,18世纪法国的所得税制度“很快就千疮百孔”,沦为“强加在不富裕阶层身上的完全不平等的、蛮横专断的征税手段”,因此,它无疑激起了民愤,导致了法国大革命的发生。最初,路易十四在1710年颁布的税率是10%,这个税率后来降低了一半,但是为时已晚;革命政权取消了税收制度并驱逐了其实施者。面对这样一个反面例子,英国在1798年颁布了《所得税法》,以便筹资参与法国革命战争。从某些方面来说,这是第一部现代《所得税法》。首先,它设定了分级税率,从年收入60英镑以下的零税率到年收入200英镑及以上的10%,逐级递增;另一方面,它十分复杂,包括124个部分,共152页。这部法律立即受到了英国民众的普遍反对,很快就出现了大量宣传册对它进行谴责。一位号称要从2000年开始回溯古代暴行的宣传册作者,在谈到古代的所得税征收者时,称他们是“无情的唯利是图者”,是“畜生……傲慢无礼和自负无知令他们无比粗鲁野蛮”。所得税法律颁布后的3年内,英国每年的所得税收益只有约600万英镑,这主要是因为逃税现象十分严重。1802年《亚眠条约》(Treaty of Amiens)[4]签订后,这部法律即被废止。但是次年,英国财政部又一次发现财政吃紧,于是议会颁布了新的所得税法。新的法律非常超前于时代,因为其中包括一条从源扣缴所得税的条款。也许正是因为如此,这部法律比之前的税法遭到了更多反对,尽管它的最高税率只有之前的一半。1803年7月,伦敦举行了一次抗议集会,几位发言者的讲话可以说是英国人反对所得税法的终极宣言。他们说,如果必须要用这样的措施来拯救国家,他们将不得不选择让国家灭亡。

尽管所得税法屡遭挫折,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完全遗忘,但是,它还是逐渐开始盛行。与其他很多事一样,这可能只是因为人们对此习以为常了。其他国家的所得税法也经历了同样的阶段:最开始时的反对总是最激烈、最尖锐的;随着时间一年一年地推移,税法往往会变得越来越强大,而敌对的声音则越来越弱。英国所得税法在滑铁卢战役胜利后的第二年被废除,1832年又被半心半意地恢复,10年后得到了罗伯特·皮尔爵士(Sir Robert Peel)[5]的大力支持,之后一直保持至今。19世纪下半叶,英国的基础税率都在5%~1%以下之间变化,到1913年,基本税率也就只有2.5%,高收入者再缴纳适度的附加税。但是,美国对高收入者征收高额所得税的做法最终在英国盛行,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英国的最高税率超过了90%。

全球其他国家,至少是经济发达国家,都纷纷学习英国,在19世纪先后出台了所得税法。革命后的法国很快颁布了所得税法,但随后又将它废除,在19世纪后半叶的很多年内,法国一直没有征收所得税;然而最终,财政赤字达到了令人无法忍受的程度,因此,所得税又被恢复,成为法国经济的一项固定措施。尽管所得税不那么美好,但是意大利统一后首先出台的措施之一就是征收所得税,而一些之后合并成为德国的独立国家甚至在合并之前就已经开始征收所得税了。到1911年,奥地利、西班牙、比利时、瑞典、挪威、丹麦、瑞士、荷兰、希腊、卢森堡、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和印度都实行了所得税。

至于美国,其征收的所得税金额之巨大,纳税人之顺从,都令其他各国的政府羡慕不已。事实上,美国在实行所得税方面是个落后者,多年来,它总是对颁布所得税法犹豫不决。的确,殖民时期有许多税收制度与所得税略有相似之处。例如,在罗得岛的某处,每位公民都要对10位邻居的财务状况(包括收入和财产)进行猜测,以此作为税务评估的依据。但是,这样的方式既低效又非常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因此存在的时间很短。第一个提议征收联邦所得税的人是麦迪逊总统的财政部长亚历山大·J·达拉斯(Alexander J.Dallas)。他在1814年提出这一建议,但是几个月后,1812年战争[6]结束,政府对财政收入的要求不再那么迫切,于是达拉斯被果断地哄下了台,联邦所得税法也就未能实施。至于美国,其征收的所得税金额之巨大,纳税人之顺从,都令其他各国的政府羡慕不已。事实上,美国在实行所得税方面是个落后者,多年来,它总是对颁布所得税法犹豫不决。的确,殖民时期有许多税收制度与所得税略有相似之处。例如,在罗得岛的某处,每位公民都要对10位邻居的财务状况(包括收入和财产)进行猜测,以此作为税务评估的依据。但是,这样的方式既低效又非常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因此存在的时间很短。第一个提议征收联邦所得税的人是麦迪逊总统的财政部长亚历山大·J·达拉斯(Alexander J.Dallas)。他在1814年提出这一建议,但是几个月后,1812年战争[6]结束,政府对财政收入的要求不再那么迫切,于是达拉斯被果断地哄下了台,联邦所得税法也就未能实施。

“我为我的收入缴税了!这太棒了!我一辈子都没有觉得自己如此重要过。”马克·吐温在内华达州弗吉尼亚市的《领土企业报》(Territorial Enterprise)上这么写道。此前,他为自己在1864年的收入缴纳了所得税,那是他的第一笔所得税,总额为36.82美元,其中包括3.12美元的滞纳金。虽然很少有其他纳税人像马克·吐温这么热情洋溢,但这部法律一直实施到了1872年。不过,它经历了一系列的税率下调和修正。在1865年的修正案中,累进税率被取消,其原因十分有趣,即,对高收入者实行10%的税率而对低收入者实行较低的税率是对财富的不正当歧视。1863年,美国的所得税收益为200万美元,1866年达到7300万美元,之后急剧减少。在19世纪70年代初之后的20年中,美国人民很少会想到所得税,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一些平民主义或社会主义煽动者会提议建立所得税制度对城市中的富人征收重税。然后,在1893年,美国政府意识到其税收制度已经过时,商人和专业人员承担的责任太少。于是,克利夫兰总统提出征收所得税。随之而来的是强烈的反对。《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提出者、俄亥俄州参议员约翰·谢尔曼(John Sherman)将这项提议描述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魔鬼主义”。另外一位参议员说,这就像“拿着书本的教授、心怀阴谋的社会主义者……(以及)带着炸弹的无政府主义者”。而在众议院,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位国会议员公开表示:

所得税!万恶的所得税,除非是战争时期,没有政府胆敢征收所得税……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物质层面上来说,它都令人无比反感。它不属于自由国度,它是阶级立法……你难道想要奖励不诚实的行为、鼓励做伪证吗?征收所得税将使人民堕落。间谍和告密者将随之出现。它将迫使一大群官员动用纠问权……主席先生,如果这一提案通过了,民主党就完蛋了。

导致这位议员做出如此严词指责的,是一项对年收入4000美元以上的人实行2%统一税率的提案,该提案在1894年成为法律。民主党并没有完蛋,但新的法律却完蛋了。在它被付诸实施前,最高法院便将它废止,理由是它违反了宪法的一项规定,即禁止征收“直接”税,除非各州按照人口分配税款(奇怪的是,南北战争时期征收所得税时并没有人提出这一点)。就这样,所得税法再次消亡,这一次消亡了15年。1909年,《宪法第16修正案》出台,规定国会有权征收所得税,而无须在各州按比例进行分配。这一修正案被一位名叫杰罗姆·赫勒斯坦(Jerome Hellerstein)的税务专家称为“美国历史上最具讽刺意味的政治事件”。该修正案由所得税的死敌共和党提出,他们以此作为政治上的一步棋,并自信地认为各州绝对不会批准该修正案。令他们沮丧的是,它于1913年被批准,当年晚些时候,国会通过了1%~7%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以及1%的企业净利润统一税率。自此以后,所得税便一直与我们如影随形。

总的来说,1913年以后,所得税税率一直在上升,但是又会适时出台一些特殊条款,让人们免受按最高税率缴税之苦。税率的第一次大幅上涨发生在一战期间,1918年时的最低税率为6%,最高税率为77%(针对应税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人),远远高于任何政府此前对任何收入等级的人实行的所得税率。但是,战争结束后,一切“恢复正常”,所得税率开始降低。在这一时期,无论富人还是穷人都只需缴纳低额税款。税率逐渐降低的趋势一直持续到1925年,当年的标准税率为最低1.5%,最高25%,而且美国绝大多数工薪阶层都不必缴纳任何税款,免税额度为单身人士1500美元,夫妻3500美元,被赡养者400美元。情况还不止于此。20世纪20年代,在某些复杂的政治势力的推动下,一些特殊利益条款应运而生。自那以后,这些政治势力便时不时地出台一些此类条款。1922年,第一条重要的特殊利益条款获得通过,确立了优待资本收益的原则;这表示,通过增加投资额而获得的收益,其税率低于工资或服务所得的税率,这在历史上是第一次——当然,现在仍然如此。然后在1926年,美国政府颁布了一条有漏洞的条款——石油百分率折耗抵税条款,允许产油油井的所有者从其应税所得中最多扣除油井全年总收入的27.5%,而且每年都可以扣除这么多,即便扣除的金额已经数倍于油井的原始成本。毫无疑问,对于该条款,那些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获利的人最为恼火。不管20世纪20年代是不是美国大众的黄金时代,它无疑是美国纳税人的黄金时代。

伴随着经济萧条和罗斯福新政而来的是税率的提高和免税额度的降低,真正的联邦所得税革命时代——二战时代——因此而到来。到1936年,高收入阶层的税率几乎比20世纪20年代末时翻了一番,最高税率达79%,而在天平的另一端,个人免税额度降低,单身人士就算只有1200美元的收入也必须缴纳小额税款(事实上,当时大多数工业工人的收入都不超过1200美元),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共开支大幅增加。1944年和1945年,个人所得税率达到了历史最高峰——最低为23%,最高为94%,企业所得税率也从1913年的1%逐渐提高,一些企业的税率高达80%。但是,战争时期税收制度的革命性并不体现在对高收入者实行很高税率这一点上;事实上,在1942年,当税率快要上涨到顶点时,一种帮助高收入纳税人避税的新手段出现了,或者说是旧手段扩大了——为了从资本收益条款中获益,纳税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持有股票或其他资产,而这段时间从原先的18个月减少为6个月。真正具有革命性的是工人工资的上涨和工薪阶层征税范围的大幅扩大,这使得工薪阶层首次成了政府收入的重要贡献者。突然之间,所得税成了一种大众税。

之后的情况便一直如此。尽管大中型企业的征税率最终被调整为52%的统一税率,但是,1945~1964年间个人所得税率并没有明显变化(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没有明显变化;但是1946~1950年间有时会暂时性的减税政策出台,减税幅度为按基本税率计算的应缴税款的5%~17%)。1950年前,个人所得税率的范围为20%~91%;朝鲜战争期间税率有小幅提高,但1954年又回到了原先的水平。1950年,又出现了另一种重要的避税方法,即所谓的“限制性股票期权”,它允许一些企业高管按照较低的资本收益税率为他们的部分报酬纳税。这一显著的变化虽然在税率表中看不出来,却是战争时期税收制度的一种延续,换句话说,就是中低收入群体的负税比例提高了。尽管我们的所得税制度看起来十分荒谬,但它的确已经从依靠高收入群体的低税率制度演变成了依靠中低收入群体的高税率制度。南北战争期间的税收制度只对1%的人口有影响,因此它显然是一种针对富人的税收制度,1913年时的税收制度也是如此。即使在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导致财政紧张,1亿美国人中也只有不到450万人需要提交所得税申报表。1933年,美国深陷经济萧条的泥潭,仅有375万人提交所得税申报表。1939年,在1.3亿人口中,70万名精英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占了美国所得税收益的90%;而在1960年,美国所得税收益的90%来自于约3200万名纳税人(超过总人口的六分之一),当然这90%的金额非常巨大,约为355亿美元,远高于1939年的不到10亿。

历史学家塞利格曼在1911年写道,综观世界各地的所得税历史,所得税制度基本上都“向着以支付能力为基础的方向演化”。人们不禁会好奇,如果他现在还活着,会如何描述此后美国所得税制度的演变。当然,中等收入群体缴纳的税款之所以会远远高于过去,其中的一个原因是,这个群体的数量大大增加了。与所得税结构变化一样,国家社会和经济结构的变化也是导致这一改变的重要因素。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与当今的所得税制度相比,原先的1913年所得税制度可能更为严格地按照公民的支付能力来征税。

无论我们的所得税法有什么缺点,它无疑是世界上被遵守得最好的所得税法。如今,从东方到西方,从南极到北极,所得税法已经无处不在(实际上,过去几年内成立的几十个新国家都采取了征收所得税的措施。《国外税收和贸易简报》[Foreign Tax & Trade Briefs]刊物的编辑沃尔特·H·戴蒙德[Walter H.Diamond]已经注意到,1955年时他还能够不假思索地说出大大小小20多个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但到了1965年,他只能说出两个英国殖民国家——百慕大和巴哈马、两个很小的共和国——圣马力诺和安道尔、3个石油资源丰富的中东国家——马斯喀特和阿曼苏丹国、科威特和卡塔尔,以及两个相当“不友好”的国家——摩纳哥和沙特阿拉伯,这两个国家只对常住外国人征收所得税,而本国人则无需纳税。就连共产主义国家也实行所得税,虽然所得税收益仅占其财政总收入的很小一部分;苏联对不同职业实行不同税率,店主和神职人员的税率最高,艺术家和作家居中,工人和工匠的税率最低)。美国税收制度的效率非常高,有充分证据可以证实这一点。例如,美国每征收100美元税款所花费的管理和执行成本仅为44美分,而加拿大比美国高1倍多,英国、法国和比利时比美国高2倍多,还有其他很多地方比美国高出许多倍。美国的效率令国外的所得税征收者颇感泄气。1961年1月到1964年7月间任国税局长的莫蒂默·M·卡普林(Mortimer M.Caplin)曾经与6个西欧国家的主要税收管理人员进行过商讨,他一再被问到的问题是:“你是怎么做到的?他们喜欢缴税吗?”他们当然不喜欢,但是,正如卡普林当时说的那样:“我们有许多欧洲人没有的优势。”其中一个优势是传统。美国所得税法的兴起和发展,并不是最高统治者牺牲人民利益、充实国库的结果,而是民选政府服务于大众利益的结果。一位游历广泛的税务律师前不久指出:“在大多数国家,人们不可能对所得税进行认真讨论,因为所得税不受重视。”而在美国,所得税很受重视,部分原因是税警机构(即国税局)拥有足够的权力和技巧。

很显然,宾夕法尼亚州国会议员在1894年担心的“一大群官员”的确出现了——有人会补充说,这些官员拥有他所担心的“纠问权”。1965年初,国税局有大约60000员工,其中包括6000多名税务员和12000多名税务代理。这18000人有权调查每一个人每一分钱收入的去向,有权过问人们在公费餐上讨论了些什么,并且掌握重罚的权力以示威慑,他们的这些权力可以被合理地称为纠问权。然而,除了实际的征税外,国家税务局还开展其他许多活动,其中一些活动显示,它是以公平的方式行使其专制权的,虽然这种方式不那么友善。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额外活动中包括一项大规模的纳税人教育计划。有时会有官员吹嘘说,国税局经营着世界上最大的大学。作为这项计划的一部分,国家税务局出版了许多刊物来全面解释所得税法。这些刊物中最全面的是一本名为《你的联邦所得税》的蓝色封面小册子。这本小册子每年发行一期,1965年时人们可以以40美分的价格在任何地区行政主管办公室买到。令国税局感到自豪的是,这本小册子十分受欢迎,许多私人出版商经常对它进行重印,以1美元或更高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消费者,并且得意洋洋地明确告诉他们,这是正式的政府出版物(由于政府出版物没有版权,因此这种做法完全合法)。每年12月,国税局会就技术问题举办“讲习班”,为大量“办税员”——会计和律师——传道解惑,因为他们很快就要为个人和企业准备所得税申报单。国税局还出版一些特别为高中生设计的《初级税法手册》,只要高中生想要就可以免费获得。据国税局的一名官员称,最近一年里大约有85%的美国高中向国税局提出了申请(至于学生是否应该把时间花在研究税法上,国税局认为这不在它的考虑范围之内)。此外,每年纳税期限之前,国税局都会在电视上播出广告以指导和提醒纳税人。他十分自豪地说,这些直播广告中的绝大多数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利益,以免他们支付过多税款。

1963年秋,国税局为了进一步提高征税效率而迈出了一大步,并且通过一种相当于《小红帽》中的大灰狼的手段,成功地令公众认为它就像是帮助大家解决困难的老祖母。国税局的措施是建立所谓的国民身份档案,其中包括为每一位纳税人分配一个账号(通常是社保号),其目的是要切实消除纳税人不申报公司红利、银行账户利息或债券利息等收入的问题。这些形式的逃税使美国财政部每年损失数亿美元。但是,这还不是全部。在申报表的合适位置填上这个账号后,“您立即就会因为申报和缴纳所得税而获得纳税信用,我们将及时记下您应该享受的每一笔退税”——卡普林局长用欢快的语气在1964年的纳税申报表封面上如此评论道。然后,国税局再次迈出了一大步,建立起一套计算机系统,目的是使税务稽查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自动化。这套系统包括7台区域计算机,负责收集和整理数据,并将数据送入位于西弗吉尼亚州马丁斯堡的主数据处理中心。按照设计,主数据处理中心一秒内可以对25万个数据进行比对。在它达到满负荷运转之前,人们就开始称它为马丁斯堡怪物。1965年,国税局对400万~500万份申报表进行了详细审计,并且核查了所有申报表,以免出现数学错误,其中部分数学工作由计算机完成,部分由人工完成。但是到了1967年,计算机系统全力运转,所有的数学工作都由机器完成,因而解放了很多国税局员工,使他们能够对更多申报表进行详细审计。早在1963年,国税局就在其授权发行的一份出版物中称,“(计算机)系统有很强的能力和很大的存储容量,它将帮助纳税人记住前一年的纳税信用,并充分利用他们的合法权利”。简而言之,它将是一个友好的怪物。

近年来,国税局在美国民众面前戴上了一副令人不安的友善面具。但是,这其中并没有什么阴谋,可能只是因为那几年领导国税局的卡普林是一个开朗外向的人,同时也是一位天生的政治家,而且他还影响了下一任局长——年轻的华盛顿律师谢尔登·S·科恩(Sheldon S.Cohen)。科恩于1964年12月被任命为国税局长,此前的6个月为过渡期,期间由一位名叫伯特兰·M·哈丁(Bertrand M.Harding)的国税局专职人员担任代理局长(卡普林卸任后便离开,至少是暂时离开了政治圈,回到他在华盛顿的法律事务所担任专家,尤其擅长商人纳税问题)。卡普林被公认为国税局历史上最优秀的局长之一,至少一定好过在他之前不久担任局长的两个人,其中一人离任后不久就因为逃避所得税而被判处两年监禁,而另一人则在后来参加了联邦所得税反对派的公职竞选——这就像是前任棒球裁判员游说美国抵制棒球一样。莫蒂默·卡普林身材矮小,说话时语速很快,浑身充满活力。他在纽约长大,曾经在弗吉尼亚大学任法学教授。作为国税局长,他的一大成就是取消了此前颇受指责的向国税局税务代理机构分配征税配额的做法。他在国税局的高层中营造了一种正直无私的氛围。最令人惊讶的是,他用一种奇怪的手段,成功地向美国民众传达了某种抽象意义上的纳税热情。因此,他的征税风格很独特——可以说是“新边疆”(New Frontier)[7]的附属品,卡普林将之称为“新方向”。“新方向”的主要特点是,它并不强调查找和起诉故意违反税法的人,而是注重纳税教育,让人们更加主动地遵守税法。卡普林在1961年春向下属的一大群官员发布了一份声明。他在其中写道:“我们都应该明白,国税局的工作并不是简单的直接执法。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通过补加评税征收20亿美元,向逾期账户征收10亿美元,并起诉几百个逃税者。相反,国税局的主要工作是管理一个庞大的自评税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人们根据自己在申报表中填写的收入主动纳税,这部分税款可达900多亿美元。除此以外,国税局再通过直接执法征收20亿或30亿美元。总之,我们不能忘记,我们的总收入中有97%来自于自我评估和主动遵法,只有3%来自于直接执法。我们的首要任务是鼓励和促使更多纳税人高效、主动地遵守税法……‘新方向’其实是工作重点上的转变。但是,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变。”然而,“新方向”的真正精神可能更好地体现在一本名为《美国税收之路》(The American Way in Taxation)的书的封套上。这本书由莉莲·多丽丝(Lillian Doris)主编,于1963年在卡普林的批准下出版,卡普林还为它写了前言。“这个激动人心的故事介绍的是世界上已知的最大且最高效的税收机构——美国国税局!”封套上有这样一段文字,“这里有令人振奋的事件,有激烈的立法斗争,还有具有奉献精神的公务员,过去一个世纪以来这些为美国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迹。你会战栗于以消灭所得税为目的的大规模法律争战……你会惊讶于国税局的未来计划。你会看到,现在还在绘图板上的巨型计算机将有多大的影响,使税收系统以及大量美国人的生活发生新的、不同寻常的变化!”这听起来有点像是马戏团揽客员在为公开演出大声叫卖。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中大约有四分之三是通过从源扣缴的方式收取的。国税局和“马丁斯堡怪物”潜伏在暗处,伺机抓捕警惕性不高的逃税者。单次违法最高可获刑5年,还要加上极重的经济处罚。这样的税收制度是否适合用“新方向”宣扬的“主动遵法”来形容,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然而,卡普林对此似乎一点儿也不担心。好脾气的他不知疲倦,一家接连一家地走访美国的商人组织、会计组织和律师组织,发表午餐演讲。在演讲中,卡普林赞扬他们过去的主动遵法,敦促他们今后更加努力,并向他们保证,这一切都是为了伟大的事业。“我们还在努力使我们的税收管理更富人情味。”1964年的所得税申报表封面上的一篇文章如此写道。文章的署名是卡普林,他说这是他与妻子合作写成的。“我觉得这份工作很有趣。”他对一位访客这么说道,几个小时前,他刚刚在五月花酒店对华盛顿基瓦尼斯俱乐部发表了午餐演讲。“去年是所得税写入宪法修正案的50周年纪念,但国税局不知怎的好像没有收到任何生日蛋糕。”也许,这是一种“绞刑架幽默”,只是刽子手不应该是开玩笑的人。

科恩继卡普林之后成为国税局长,1968年中期他仍然当权。他在华盛顿出生长大,1952年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于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之后4年他在国税局担任小职员;然后在华盛顿做了7年律师,最终成为著名的阿诺德福塔斯和波特律师事务所(Arnold,Fortas & Porter)的合伙人。1964年初,他又回到国税局,成为首席顾问。一年后,37岁的他成为历史上最年轻的国税局长。他有一头剪得很短的棕色头发、坦诚的眼睛和诚恳朴实的处事方式,这使他看起来比真实年龄还要年轻。科恩原先的职务是首席顾问,任职期间,他从实际和理论两个方面提高了首席顾问的地位,为自己赢得了好名声。他发起了一次广受赞誉的管理重组,使得决策速度得以加快。此外,他还要求国税局在针对纳税人的诉讼案中保持法律立场上一致(例如,避免在费城对法规中的一个罚款点持某一立场,而在奥马哈则对相同的罚款点持相反立场),这被认为是高度原则性对政府贪欲的胜利。在就任国税局长时,科恩说他将在总体上继续推行卡普林的政策,即强调“主动遵法”,努力与广大纳税人建立友好的或至少不令人讨厌的关系,等等。然而,与卡普林相比,他不太爱交际,却更喜欢思考,这种差异对国税局产生了总体上的影响。他更喜欢坐在办公桌前,而让下属到各地去发表鼓舞士气的午餐演讲。“莫特[8]很擅长这类事情,”科恩在1965年说,“在他的大力推动下,公众对国税局的评价很高。我们想要做的是,在我不再继续推动的情况下让公众保持对国税局的高度评价。我可没法做好这件事——我天生不是这块料。”

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国税局长一职常常被指责拥有过大权力。国税局长无权提议更改税率或颁布新的税法——有权提议更改税率的是财政部长,他可以征求国税局长对此事的建议,也可以不征求;有权颁布新税法的当然是国会和总统。但是,由于税法一定要将各种不同的情况囊括在内,因此必然会写得相当笼统,而国税局长则全权负责撰写法规对税法进行详细诠释(当然,法院可以推翻他的诠释)。有时,法规本身就有些含糊不清。在这种情况下,谁能比法规的撰写者,即国税局长更有资格来解释它们呢?因此,无论是在办公桌前还是午餐会上,国税局长说出的每一个词立刻就会被全国各地的众多税务出版服务机构、税务会计和律师传播出去。他们一股脑儿地将局长的话囫囵吞枣咽下去,其急切程度有时与这位政府命官的言论并不相符。正因为如此,在有些人的眼中,国税局长就是个暴君。另外一些人,既包括理论税务专家也包括实践税务专家,则持不同意见。纽约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授、税务顾问杰罗姆·赫勒斯坦说:“国税局长拥有很大的行动自由度。的确,他可以做的事很可能会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个人和企业的命运。但是,如果他只有很小的行动自由度,那么他对税法的诠释将会死板且一成不变,这样,和我一样的税务从业者就更容易钻法律的空子,为客户牟利。因此,国税局长的行动自由度赋予了他一种健康的不可预测性。”

当然,卡普林并没有故意滥用自己的权力,科恩也没有。我曾先后在国税局长办公室拜访了他们两人,我发现,他们都是生活在高度道德焦虑下的高智商的人——小亚瑟·M·史列辛格(Arthur M.Schlesinger,Jr.)曾说过,梭罗也是这样的人。道德焦虑的原因并不难找;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对于一部自己并不由衷认同的法律,很难要求别人主动或被动遵法,焦虑便由此产生。1958年,卡普林还不是国税局长,他作为一名精通税务问题的连署人,出现在众议院筹款委员会面前,提出全面改革方案,其中包括彻底取消或严格控制优待资本收益的做法,降低石油或其他矿产的百分率折耗抵扣率,推行按红利和利息扣缴的方法,并最终起草一部全新的所得税法以取代1954年的税法。他宣称,1954年的所得税法“使事情变得困难、复杂,还为逃税创造了机会”。卡普林卸任后不久便详细解释了他理想中的税法。相较于目前的税法,理想的税法应该简洁明了,没有漏洞,取消大部分个人减税和免税条款,且税率范围为10%~50%。

就卡普林来说,他解决道德焦虑的办法并不完全是理性分析的结果。“有些批评者对所得税的态度是彻底的愤世嫉俗。”他在担任国税局长期间的某一天若有所思地说,“事实上,他们说:‘这就是一个烂摊子,没有办法收拾。’我不赞同他们的说法。的确,我们必须做出很多让步,而且将一直让步。但是我不能接受失败主义的态度。我们的税收制度有一个神奇的特点。不管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它有多么糟糕,它仍然拥有很强的生命力,因为人们的遵法意识很强。”他停顿了很长一段时间,也许是因为他发现自己的说法存在一个缺陷:毕竟,在过去,即便某条法律得到了人们的普遍遵守,也并不一定说明该法律是明智的、公平的。然后,他接着说:“纵观多年,我想情况会好起来的。也许某个时刻会出现某种危机,让我们超越私利。50年后我们会拥有一套相当不错的税收制度,对此我很乐观。”

至于科恩,1954年所得税法典编写期间,他正在国税局立法起草部门工作,因而参与了法典的编写。有人可能认为他会因此对税法有一种归属感,但显然事实并非如此。“请记住,当时是共和党执政,而我是民主党人。”他在1965年的某天这么说道,“当你起草某条法规时,你的身份是技术人员。你在之后可能感受到的所有骄傲都是一种对自己技术能力的自豪感。”因此,科恩在重读他那部如今被奉为法律的旧文时,既不会得意洋洋也不会懊恼悔恨。而且,他会毫不犹豫地支持卡普林的观点,同意这部法典“让事情变得困难、复杂,还为逃税创造了机会”。在简化税法方面,他没有卡普林那么乐观。“或许我们可以采取措施降低税率,并且取消一些减免条款,”他说,“但是,我们可能会发现,为了保证公平,我们还需要一些新的减免条款。我想,一个复杂的社会需要一部复杂的税法。如果我们把税法简化了,它也可能在几年内再次变得复杂。”

2

“有什么样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法国作家及外交官约瑟夫·德·迈斯特(Joseph de Maistre)在1811年时如此宣称。由于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这句话就意味着每个国家都有它应得的法律。如果政府是通过武力上台的,这一理论可能至多只有一半是正确的。然而,如果政府是民选产生的,它就似乎很有说服力了。如果美国法律中唯一最重要的是所得税法,那么,我们的所得税法一定是我们应得的。近年来关于所得税法的大量讨论大多集中在违法行为上,比如故意冒充可免税公费支出、不申报应纳税收入、欺诈(估计每年通过欺诈手段逃避的税款高达250亿美元),以及国税局官员腐败问题(有些专家认为腐败现象至少在大城市中相当普遍)。当然,这些非法行为反映了全球各地人类的永恒弱点。但是,法律本身的某些特性与时间和地点密切相关。如果德迈斯特是正确的,这些特点就应该具有国家性;也就是说,所得税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的镜子。那么,镜中的影像是怎样的呢?

重申一次,现在的所得税是依据《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这部基本法征收的。国税局颁布的无数法规对该法典进行了详述,无数司法判决对其进行了诠释,国会的一些法案对其进行了修正,其中包括美国历史上减税幅度最大的《1964年税收法案》。《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的篇幅比《战争与和平》还要长,文中使用了大量令人头晕脑涨、沮丧泄气的术语——这也许是不可避免的。一个十分典型的句子是“就业”这个词的定义。这句话从法典第564页的底部开始,共有1000多字、19个分号、42个单括号、3个括号内括号,甚至还有一个令人费解的中间句号。等到读者终于气喘吁吁地读到句末那个明确的句号时,已经是567页的顶部了。一直到法典中有关进出口税的部分(其中也包括房产税和其他各种联邦关税),读者才能读到一句容易理解而且颇为有趣的话:“每一个出口人造奶油的人都应该在每件商品的包装(如纸杯、木桶等)上以清晰的罗马字母印上‘人造奶油’字样且面积不得小于半平方英寸。”然而,法典第2页上的一项条款却是再清楚不过的了,尽管它连句子都算不上;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单身人士的所得税税率:应税收入不超过2000美元时为20%,应税收入超过2000美元但不超过4000美元时为22%,如此递增,当应税收入超过20万美元时税率最高,为91%(我们已经知道,在1964年的修正案中最高税率被下调为70%)。这样看来,这部法典从最初就表明了它的原则,并且根据税率表来判断,它的确铁面无私,对穷人征税较轻,对小康人士征税适度,而对非常富有的人则近乎于没收其所得。

但是,需要再次强调的一点是税收法典并没有很好地遵守它的原则——这一点其实早已众所周知,几乎不需要重复了。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只需要看一看近期的所得税成绩表,即国税局每年发布一册的《收入统计》。1960年,总收入为4000~5000美元之间的个人,在享受了所有抵税和免税政策以及已婚人士和家庭户主税率一般低于单身人士税率的条款后,所需缴纳的税款平均占其应申报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而总收入在1万~1.5万美元之间的个人纳税比例约为七分之一,总收入在2.5万~5万美元的个人纳税比例不到四分之一,总收入在5万~10万美元的个人纳税比例约为三分之一。很显然,到这里为止,纳税比例是按照支付能力逐渐提高的,这与税率表中描述的大体一致。然而,这种税率的渐进到最高收入阶层(即应该按照最高税率纳税的群体)时便戛然而止了。1960年,总收入在15万~20万美元、20万~50万美元、50万~100万美元以及10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占应申报收入的比例平均都低于50%。实际情况是,越是富有的人,越有可能将大部分财产归入不用纳税的收入,例如,某些债券的全部收益和一半的长期资本收益。很显然,收入最高的群体的实际纳税比例降低了。1961年的《收入统计》证实了这一点。这份统计根据收入等级对纳税数据进行了细分。统计显示,虽然有7487名纳税人申报的总收入在20万美元以上,但是只有不到500人按照净收入的91%缴纳了税款。从头至尾,91%的税率只是一种公共镇静剂,让低收入阶层的人庆幸自己没有成为富人,同时也不至于过分伤害有钱人。如果说这是一个笑话,那么最可笑的是,那些收入最高的人纳的税却最少,也就是说,那些年收入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人能够通过完全合法的途径,避免缴纳任何所得税。《收入统计》显示,1960年全美国年收入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人共有306位,其中11位没有缴纳所得税;1961年年收入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人共有398位,其中17位没有缴纳所得税。显而易见,所得税的纳税比例绝对不是累进的。

由于表象和现实之间存在如此巨大的差异,1954年的税收法典被普遍指责为虚伪。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差异,是因为法典中暗藏玄机,详细列出了标准税率的各种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通常被称为特殊利益条款,或者说得更直白些,就是漏洞(任何正直公平的人都会承认,“漏洞”是一个带有主观色彩的词。某一个人认为的漏洞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救命索,即便对于同一个人来说,只要时间不同,漏洞就有可能变成救命索)。1913年的所得税法没有明显的漏洞。漏洞是如何进入法律又为何会一直留在法律中,这涉及到政治或者形而上学的问题,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它们却没那么复杂,而且很容易学会。至少对于手头拥有大量资金的人来说,最简单的逃避所得税的方法是投资州政府、市政府、港务管理局和收费公路债券;根据明文规定,所有这些债券的利息都是免税的。近些年来,高等级免税债券的利率为3%~5%,因此,如果一个人对这类债券投资1000万美元,他每年便可获得30万~50万美元的免税收益,他本人或者他的税务律师根本无需为纳税操心。相反,如果他愚蠢到把资金用于收益率为5%的普通投资,他每年的应税收入就为50万美元。假设他单身、没有其他收入,而且也不采取任何避税措施,那么,根据1964年的税率,他必须要缴纳36.7万美元的税款。州政府和市政府债券从最开始就在免税范围之内,最初是因为宪法规定,现在则是因为各州和各城镇都需要钱。大多数财政部长都不赞成这项免税条款,却没有一人将其废除。

也许,法典中最重要的特殊利益条款是资本收益条款。美国国会联合经济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1961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中写道:“资本收益减税条款已成为联邦所得税结构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一个漏洞。”大体上来说,这一条款规定,纳税人(对房地产、企业、股票等等)进行资本投资,并持有投资标的至少6个月,之后该纳税人卖出标的所获得的利润可以按照比正常所得低得多的税率纳税;具体来说,税率为该纳税人普通所得的最高税率的一半或者25%,以较低者为准。对于正常情况下需要缴纳高额所得税的人来说,这一条款的意义显而易见:他必须找到一种方法,将尽可能多的收入转化为资本收益。因此,过去10年或20年来,想法将普通收入转化为资本收益的游戏大受欢迎。这个游戏通常不需要费很大气力便可获胜。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某天晚上,大卫·萨斯坎德(David Susskind)[9]在电视上询问6位一同参加节目的富翁是否认为高税率是美国致富之路上的绊脚石。富翁们沉默了很长一段时间,仿佛这个概念对他们来说是全新的。然后,其中一人以对孩子解释事情的口吻提到了资本收益条款,并表示他不认为税收是什么大问题。那天晚上的节目再也没有继续讨论高税率的问题。

资本收益条款主要为富人提供优惠,在这一方面,它与某些债券收益免税条款类似,但是在其他方面二者并不相似。这两个漏洞之中,资本收益条款的适用范围更广;事实上,它可以算是其他一些漏洞之母。例如,人们可能会认为,纳税人必须先有资本才能获得资本收益。然而,有人找到了一种在拥有资本之前便获得收益的方法,这种方法还在1950年写入了法律。这就是股票期权条款。根据该条款,企业可以授予其高管股票期权,允许他们在规定时间段内,比如说五年内,以授予期权时的公开市场价或接近这一价位的价格,购买企业股票;之后,如果股价高涨——情况通常会如此——高管便可以行使期权,以原先的价格购买股票,过一段时间再以新的价格在公开市场上卖出股票;只要他们不那么迫不及待,他们在这一过程中赚取的利润就只需按照资本收益税率来纳税。从企业高管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一旦股价有了显著上涨,期权本身便成了一种有价值的商品,他可以凭着期权借到他需要的资金来执行期权;然后,通过买入再卖出股票,他就可以还清债务,并从无本投资中获得资本收益。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他们可以对高管进行补偿,让他们以较低的税率为应税收入纳税。当然,如果公司股价下跌——这种情况偶尔会发生——或者根本不上涨,整个计划便都落了空,但是即便如此,高管们也只不过是在股市的轮盘赌上轮空一次罢了。他们有机会赢取一大笔钱,而亏损的概率却几乎为零——税法只向这一群体提供此优惠待遇。

相较于普通收入,税法更优待资本收益,因此,法典似乎提出了两个很有问题的观点,即,某种形式的非劳动收入比任何形式的劳动收入更应获得优惠,有钱投资的人比没钱投资的人更应得到优待。几乎没有人认为资本收益优惠待遇是公平合理的;想到这一点的人往往都会同意赫勒斯坦的说法:“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对资产升值获利按较高税率征税、而对个人服务所得按较低税率征税的做法有很多好处。”但是,辩护方另有根据。其一,有一套被广泛接受的经济理论支持完全免除资本收益的所得税,理由是工资、股息或投资利息是资本之树的果实,因此是应纳税收入,而资本收益代表的是资本之树本身的成长,因此根本不算收入。事实上,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在其他一些国家的税法中也有所体现,最明显的是英国的税法,在1964年前,英国原则上不对资本收益征税。另一种纯粹的实用主义的说法是,资本收益条款的存在是有必要的,因为它鼓励人们进行资本冒险(同样,股票期权的拥护者称,企业需要用股票期权来吸引和留住管理人才)。最后,虽然大多数改革者认为应该按照同样的税率对资本收益和其他收入征税,但是几乎所有税务专家都一致认为,这样做的技术难度太大。

富人中的一些特殊群体以及高薪人士还有其他多种渠道可以避税。具体有:企业年金计划,它与股票期权一样可以解决高管的纳税问题;免税基金,表面上是为慈善和教育而成立的,但其中有15000多个基金被用来减轻捐助者的纳税负担,有些基金基本上完全没有慈善和教育活动;个人控股公司,通过个人服务(如写作或表演)获得很高收入的人可以注册成为法人,以此减少纳税额,个人控股公司受到的监管相当严格。然而,税收法典的所有漏洞中最令人厌恶的是石油百分率折耗抵税条款。在法典中,“折耗”一词指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的逐步枯竭,但在石油商的纳税申报表中,它相当于通常所谓的折旧,只是被奇迹般地美化了。制造商可以要求用机器折旧来抵税,直至机器的原始成本被扣完为止,也就是说,直至机器被磨损到理论上完全没有价值为止。而个人或企业石油投资商,出于某些不合逻辑的原因,可以无限制地要求对一口产油油井进行百分率折耗抵税计算,即使抵扣的金额已经数倍于油井的原始成本。石油折耗抵扣率是石油投资商净收入的27.5%到50%(其他一些自然资源也可以折耗抵税,但抵扣率较低,如铀的折耗抵扣率为23%,煤炭为10%,牡蛎壳和花蛤壳为5%)。对于石油投资商来说,百分率折耗抵税对应税收入的影响十分惊人,尤其是当它与其他避税手段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例如,近5年来,一位石油商赚取了1433.33万美元的净收入,而他缴纳的所得税为8万美元,仅占收入的0.6%。可以想见,石油百分率折耗抵税条款总是备受攻击,但同样也在情理之中的是,维护这一条款的力量非常强大——强大到连肯尼迪总统1961年和1963年的税收调整提案中都没敢冒昧提议将它废除,而这两次提案合在一起,通常被认为是美国总统提出的范围最广的税制改革方案。通常的观点是,百分率折耗抵税是必要的,它可以弥补石油商在投机钻探过程中承担的风险,从而保证有充足的石油供全国使用。但是,很多人认为这种观点等于在说“折耗抵税是联邦政府对石油行业的必要且应有的补贴”,因此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对某个行业进行补贴并不是税法应有的功能。

1964年的税收法案在填补漏洞方面几乎什么都没做,却让漏洞变得不那么有用,因为它大幅削减了高收入阶层的基本税率,一些高收入纳税人便可能不再愿意大费周章地使用那些不太方便或不怎么有效的避税方法。新法案缩小了税收法典承诺遵守的原则与实际表现之间的差距,可以说,它代表了一种随机性的改革(彻底消除逃税的一种方法是废除所得税)。然而,税收法典中除了有诡辩以外(幸运的是,1964年以后诡辩的成分有所减少),还有些明显令人不安的特征始终没有改变,而且未来可能也很难改变。其中一些特征涉及到是否允许经商者或不能报销商务支出的企业员工用旅行及娱乐费用抵扣应税收入——根据近期估算,此类费用每年可抵扣50亿~100亿美元的应税收入,联邦税收每年会因此减少10亿~20亿美元。旅行及娱乐费用问题(通常被称为T&E问题)已经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了,而且无论用什么方法都难以解决。T&E历史上的一个关键时刻出现在1930年。当时法院裁定,演员及作曲家乔治·M·科汉(George M.Cohan)以及其他任何人都有权用商务支出抵扣应税收入,即使他无法证明自己支付了该笔款项,也无法提供详细账目,只要他的估算是合理的,便可以享受抵扣政策。这条规定后来被称为科汉规定,其生效期超过30年。在此期间,每年春天都有成千上万的商人援引这条规定,就如同穆斯林面向麦加虔诚祈祷一样。那几十年中,商人们越来越大胆,他们估算的商务支出抵扣额就像野葛藤一般疯长。结果,科汉规定和T&E法规中其他可以灵活掌握的部分遭到了潜在改革者的一连串攻击。有望将科汉规定彻底废除的法案先后于1951年和1959年被递交到国会,但最终都未获通过——其中一次是因为有人强烈抗议称,T&E改革会使肯塔基赛马走向消亡。1961年,肯尼迪总统提出税收调整法案,希望废除科汉规定,并将每人每天的餐饮抵税额降低到4~7美元。这份法案原本可能终结美国人的抵税时代,但如此重大的社会变革并没有发生。商人、酒店、餐馆和夜总会立即发出了痛苦的长声哀嚎,于是肯尼迪的许多提案很快就被放弃了。尽管如此,国会在1962年通过了一系列修正条款,国税局又在1963年颁布了配套的实施条例,最终将科汉规定废除,并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此后所有的商务费用抵税,不管金额多么小,就算没有实际收据凭证,也必须有记录作为佐证。

然而,只要粗略看看该法律自那以后的情况,我们就会发现,新的、经过改革的T&E法规并不那么理想——实际上,这些法规可算是满纸荒唐言,通篇市侩气。要想用旅行费用抵税,旅行的主要目的必须是公务而不是享乐,而且必须要“远离家门”,也就是说,上下班的通勤费用不能抵税。“远离家门”的规定提出了一个“家在哪儿”的问题,并引出了“纳税住所”这个概念。为了享受旅行费用抵税的政策,纳税人必须远离纳税住所。不论一个商人拥有多少乡村别墅、狩猎小屋和分公司,他的纳税住所一定是其主要用工地所在的大致区域,而不仅仅是某栋特定的建筑。结果,在两个不同城市工作的夫妻就会有不同的纳税住所,还算幸运的是,税收法典仍然承认他们的婚姻,允许他们享受其他夫妻所享受的税收优惠;虽然纳税婚姻一直存在,但是纳税离婚还没有出现。

至于娱乐费用,既然影响深远的科汉规定被废除了,国税局法规的撰写者就不得不做出几乎和神学一样细致的区分,而这种区分的结果直接鼓励了全天候、与所有人谈生意的习惯——已经有人认为,多年来这一习惯太过盛行了。例如,要想用生意伙伴在夜总会、剧院或音乐会的娱乐费用抵税,娱乐之前、期间或之后必须有“真正的实质性的商务洽谈”(人们一定不愿意想象,如果商人们在演出或音乐会上大谈生意的话,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另一方面,如果商人在“安静的商业环境中”,如没有歌舞表演的餐厅中招待他人,即使他们很少或者根本没有谈生意,只要会面带有商务目的,就可以要求抵税。总的来说,环境越是喧闹、混乱或令人分心,商务会谈的成分就必须越多。法规还特别将鸡尾酒会纳入喧闹和令人分心一类,并据此要求在酒会之前、期间或之后必须有大量商务洽谈,而如果商人在家中招待生意伙伴用餐,即使他们根本没有洽谈商务,相关费用也可以抵税。但是,对于后一种情况,J.K.拉瑟税务研究会(J.K.Lasser Tax Institute)在其广受欢迎的手册《你的所得税》中提醒,你必须“做好准备,证明你的动机……是商务洽谈而非社交”。换句话说,为了以防万一,无论如何都要谈些生意。赫勒斯坦写道:“从今以后,税务师一定会敦促客户时时处处都要谈生意,并要求他们告诫自己的妻子不要反对谈公事,因为只有这样她们才能继续过她们所习惯的生活。”

1963年后的法规不鼓励过度娱乐,但是拉瑟的手册带着些许愉悦指出:“国会并没有将禁止过多或奢华娱乐的条款列入法律。”相反,国会宣布,商人可以用“娱乐设施”(如游艇、狩猎小屋、游泳池、保龄球馆或飞机等)折旧及运营成本抵税,条件是这些设施有一半以上的时间用于商务活动。商业票据交换所(Commerce Clearing House,Inc.)会定期发布刊物为税务顾问提供指导,在这众多刊物中有一本名为《1963年费用科目》的手册以下面的例子来解释上述法规:

商人供养一艘游艇……以招待客户。它有25%的时间用于休闲……由于该游艇75%的时间用于商务,它的主要用途就是促进纳税人的业务发展,其75%的养护费……就是可以抵税的娱乐设施费用。但是,如果游艇只有40%的时间用于商务,其费用就不可以抵税。至于游艇主人该如何计算公务时间和休闲时间,法规中没有规定。可以假设,游艇在干船坞中或者虽然在水上但只有船员登艇的时间都不算,尽管有人可能会争辩称,有时游艇主人仅仅看着游艇停在那儿随波摆动就会很快乐。如此说来,可以被分配的时间就是游艇主人和他的客人乘坐游艇的时间。要遵守法律,最有效的方式可能是在左舷和右舷各安装一块秒表,一只在商务航行时计时,另一只在休闲航行时计时。也许一阵顺着航向的西风会加速某次社交航行的回程,让游艇提早一小时回港,或者,9月份的一阵秋风会令某次商务航行的回程耽搁上一段时间。这样一来,当季的商务时间就可以超过关键的50%了。游艇主人很可能会祈祷有如此及时的风刮起,这样他的游艇费用就可以抵税,他的税后年收入也可以很容易地翻上一番。总之,这条法律就是无稽之谈。

有些专家认为,T&E法规的变化代表了社会的进步,因为在科汉规定这样的宽泛条款下,不少纳税人都会想要稍稍逃那么点税,而在新的法规下,他们不会有兴趣、也不会有胆量将具体的伪造信息一条一条地记录下来。但是,在遵法方面取得的进步可能与美国人生活品质上的倒退相互抵消了。税法从来没有如此积极地促使社会交往商业化,也从来没有如此严厉地对业余精神进行处罚。而业余精神,在理查德·霍夫斯塔特的著作《美国生活中的反智主义》(Anti-Intellectualism in American Life)中被描述为共和体制的基础。最危险的也许是,如果一个人要求用法律上是公务活动而实际上是社交活动的费用抵税,即,只遵守字面意义上的法律,他很可能会看不起自己。也许有人会说,美国的创始人如果今天还活着的话,会对将社交活动和商业活动、业余活动和专业活动混为一谈的做法嗤之以鼻,除了最明白无误的费用以外,他们不屑于要求用任何其他费用抵税。但是,在目前的税法下,他们面临的问题是能否承担得起如此高贵但同样昂贵的税款,或者是否会有人要求他们做出选择。

有人认为,税收法典歧视知识分子的工作。这种说法的主要依据是,所有会耗尽的实物资产都可以要求折旧抵税,自然资源可以要求折耗抵税,但是,富有创造力的艺术家和发明家的智力和想象力损耗却不允许抵税,即便这些人的脑力损耗有时会对他们之后的工作和收入产生非常明显的影响(还有人认为,专业运动员也受到了歧视,在因为税收法典不允许身体折旧抵税)。美国作家联盟等组织进而声称,税收法典对作家和其他创造性人才不公平。由于他们的工作性质以及市场的经济环境,他们的收入每年波动非常大,好年景中他们要缴纳高额税款,而剩下的一点点资金则不足以帮助他们度过灾年。1964年法案中的一项条款意在解决这一问题。该条款允许富于创造力的艺术家、发明家和其他突然有大笔收入的人依照4年平均收入来纳税,以缓解高收入年份的税收负担。

但是,如果说税收法典是反智的话,它可能只是在不经意间反智,而且一定不会始终反智。法典允许慈善基金会享受免税优惠,因此每年有数百万美元的资金被授予开展各种研究项目的学者,作为他们的差旅和生活费用。如果没有这一免税优惠,这笔资金中的大部分将被纳入政府库房。法典中还有一些有关礼物资产升值的特殊条款。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这些条款不仅提高了画家和雕塑家的工作报酬,还使成千上万的作品从私人收藏流向公共博物馆。如今这一过程的运行原理早已为人们所熟知,因此我们只需要简单概括即可:向博物馆捐赠艺术作品的收藏家可以从所得税申报表中扣除该作品被捐赠时的公允价值,并无需为自他购买该作品后作品的升值部分支付任何资本收益税。如果作品升值幅度很大且收藏家的税级很高,他在这笔交易上的实际所得很可能大于付出。正是因为这些条款,博物馆被埋在了雪片似飞来的赠品之下,工作人员不得不忙着把自己从成堆赠品中挖出来,除此以外,税前时代曾经有的可爱形象——富豪业余收藏家——又再次出现了。近年来,一些高收入人士养成了收藏系列作品的习惯——也许先是后印象派画作,几年后改为中国玉器,再然后是美国现代绘画。每个阶段结束时,收藏家都会捐出所有藏品。如果算一算他本应缴纳的税款,我们就会发现这样的投机行为几乎不会让他蒙受任何损失。

不论捐赠的是艺术品还是单纯的金钱或其他形式的财产,高收入人群的慈善捐献成本非常低,这是税收法典造成的最奇怪的结果之一。每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要求抵税总额大约为50亿美元,其中的大部分来自于高收入人士捐赠的某种升值资产。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其中的原因:一个最高税级为20%的人捐赠1000美元现金的净成本是800美元。一个最高税级为60%的人捐赠等额现金的净成本是400美元。然而,如果这位高税级人士捐出的是1000美元的股票,而他最初买入这些股票时花费了200美元,那么他的捐赠净成本就只有200美元。正是税收法典对大规模慈善捐献的热情鼓励,使得大量年收入百万美元的人根本不用纳税。法典中最奇特的一项条款是,如果一个人在过去10年中有8年的所得税和捐献额加起来达到或超过其应税收入的90%,他便可以获得奖励,当年免受通常的捐献抵税最高额限制,从而做到完全避税。

正是由于税收法典中的这些条款,单纯的财务操纵常常伪装成慈善行为,这更加坐实了人们对法典的一项频繁指责,即它在道德方面混乱糊涂,甚至更糟。这些条款也在其他事情上引发了混乱。例如,近年来大型筹款活动的呼吁词可以很明显地分为两类,一类是号召人们做好事,另一类则是向捐款者说明他们能够享受的纳税优惠。举个例子来说明,普林斯顿大学在一次大型筹款活动中发放了一本非常详尽的手册,题为《节约更多税款的建设性方法》(哈佛、耶鲁和许多其他机构也发放过略有不同但非常相似的手册)。“领导者的责任十分巨大,尤其是在这样一个时代,政治家、科学家和经济学家必须做出很多决定,这些决定必定会对后世人类产生影响。”手册的开篇立意十分崇高,然后它解释道,“本手册的主要目的是敦促所有的潜在捐献者认真考虑他们馈赠礼物的方式……有许多不同的方式可以让捐献者以较低的成本进行大额捐赠。对于潜在捐献者来说,了解这些方式是非常重要的。”在接下去的几页中,手册详细解释了这些方式,包括通过捐赠升值的证券、工业资产、租约、特许权、珠宝、古董、股票期权、住宅、人寿保险和库存物料来节税,以及通过使用信托基金节税(“信托基金的方式有很大的通用性”)。手册提出的一个建议是,升值证券的持有者不用实际捐赠任何东西,相反,他们可以以当初的买入价将证券出售给普林斯顿大学从而换取现金;在头脑简单的人看来,这似乎是一场商业交易,但手册明确指出,根据税收法典的标准,由于这些证券是以低于现行市价的价格卖给普林斯顿大学的,因此这属于慈善行为,完全可以抵税。“尽管我们着力强调仔细进行纳税规划的重要性,”手册在最后一段说,“但是我们绝对不希望捐赠的想法和精神让位于纳税方面的考虑。”的确,捐赠的精神不应该,也不需要让位;大笔的捐赠资产经过如此巧妙的处理而减到了最少,或者干脆消失了,因此捐赠的精神一定会无限制地发扬光大。

在将税收法典的特征搜罗了一遍之后,我们最后来说一说这部法典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即它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造成了一些极为深远的社会影响。为了用合法的手段将纳税额减到最低,许多纳税人必须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由于最好的建议非常昂贵且十分稀缺,富人就比穷人又多了一个优势,因此,税收法典的实际效果比其具体的条款更不民主(事实上,税务咨询费用本身也可以抵税,这意味着税务咨询也是众多让富人越来越富的手段之一)。尽管国税局提供的免费纳税人教育和援助项目覆盖面很广,用意也很好,但它们无法与优秀的独立税务专家提供的有偿服务相提并论,究其原因,国税局的首要职责是收税,而向人们解释如何避税则明显与其利益相冲突。1960年的个人所得税收益中大约有一半来自于调整后总收入为9000美元及以下的纳税人,这并不完全是由法典中的各项条款所致;低收入纳税人承担不起昂贵的避税咨询费用也是原因之一。

税收法典的复杂性产生了一个奇怪且令人不安的副作用,即一支税务咨询大军(在业内,他们被称为“从业者”)。这支大军的规模我们不得而知,但也有些线索可循。根据最近的统计,大约有8万人持有财政部颁发的官方证书,有权担任税务顾问并以此身份与国税局打交道。这些人中的大部分是律师、会计师和国税局的前雇员。此外,还有不计其数的无证、且通常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人有偿为他人准备所得税申报表——根据法律,任何人都可以提供这项服务。在税务咨询界,律师即使不是贵族也是阔佬,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在美国,几乎所有律师一年当中总会接到一些税务方面的业务,而专门处理税务问题的律师数量也逐年增加。美国律师协会的税收部门主要由专门的税务律师组成,其成员数量约为9000名。一般来说,纽约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中有五分之一的律师专门处理税务问题。纽约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系培养了大量税务律师,其规模比普通大学的整所法学院还要大。从事避税业务的人中往往不乏最出色的法律人士。人们普遍认为,这是对国家资源的浪费——对于这种看法,一些优秀的税务律师非常高兴地予以赞成,他们似乎非常乐意承认两点:首先,他们的确智力出众,第二,他们的能力确实被浪费在了琐事上。“法律自有其周期,”他们中的一人最近解释说,“在美国,1890年前最重要的法律是财产法。接下来的一个时期是公司法,而现在的法律门类繁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税法。我十分乐于承认我从事的是一份社会价值有限的工作。我们谈论税法的时候到底在谈些什么呢?充其量也不过是个人或企业应当支付多少税款来支持政府。那么,我为什么要从事税务工作呢?首先,这是一个令人着迷的智力游戏,税法及其涉及到的诉讼可能是现行法律中最具智力挑战性的领域。其次,虽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税务问题十分专业,但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它又非常宽泛,横贯了法律的各个领域。某一天,你可能与好莱坞制片人合作,第二天可能与房地产巨头合作,下一天又可能与企业高管合作。第三,这是一个非常有利可图的领域。”

表面上的虚假平等,私下里的系统性寡头政治,过分复杂,稀奇古怪的差别对待,似是而非的逻辑,诡辩的语言,破坏慈善,推崇谈公事,浪费人才,对财产所有者绝对庇护,对低收入者施加沉重负担,对艺术家和学者反复无常——如果说这些都是全美国人民对税法的印象,那么它也有自己的长处所在。一定不可能有哪部所得税法取悦所有人,或许也没有哪部税法能够公平到令所有人都满意。路易·爱森斯坦(Louis Eisenstein)在他的著作《税收的意识形态》(The Ideologies of Taxation)中指出:“为了努力让他人支付税款,税收制度必定要不断变化。”除了那些臭名远扬的特殊利益条款外,税收法典似乎可以算是一份认真撰写的文件(至多只是被误导了),其目的是以尽可能公平的方式从一个前所未有的复杂社会中征收前所未有的巨额资金,从而支持国民经济,推动有价值的事业的发展。如果得到明智、认真地执行(就像近来一样),美国的所得税法很可能与世界上任何其他税法一样公平。

但是,颁布一部不那么令人满意的法律再试着用严格的执法来弥补其不足,这是一种荒唐的做法。一个更合理的解决方案是取消所得税。提出这一方案的主要是一些激进的右翼分子。在他们看来,任何形式的所得税都是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产物,他们希望联邦政府干脆停止花钱。然而,一部分经济学家指出,取消所得税是理论上的理想状态但实际可行性却不大。他们希望找到其他的方式来筹资,以替代通过征收所得税取得的大部分款项。一种方法是征收增值税: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要为其采购的商品价值与销售的商品价值之间的差额纳税。增值税的优点包括:与企业所得税相比,增值税可以将税收负担更均匀地分摊在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中,而且还能使政府更快地收得资金。包括法国和德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征收增值税,但只是作为所得税的补充而不是替代。而在美国征收联邦增值税则还遥遥无期。其他有关减轻所得税负担的建议包括增加货物税的项目并实行统一税率,进而最终形成联邦销售税;增加使用税,如国有桥梁和娱乐设施使用税等;颁布法律允许联邦政府发行彩票(从殖民时代到1895年,法律允许政府发行彩票,筹得的资金用于建设哈佛大学,资助独立战争,建造学校、桥梁、运河和公路等等)。但是,所有这些计划都有一个明显的缺点,即,它们很少考虑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它们都不可能获得通过。

理论家们特别钟爱的是消费税,即根据纳税人的年度总支出而非收入征税。但是除了理论家以外,几乎没有人赞成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的支持者是顽固的稀缺经济学追随者。在他们看来,简单是消费税的一大优势;它对鼓励储蓄有积极作用;它比所得税更公平,因为征税的根据是人们的支出而非所得;而且,政府可以将消费税作为一种特别方便的控制工具,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反对者则称,消费税根本没有那么简单,并且逃起税来简直容易到了荒唐的地步;它会导致富人越来越富,而且必定会越来越吝啬;另外,对消费征税最终会导致经济衰退。不管怎么说,双方都承认在美国实行消费税目前还不具备政治上的可行性。在美国,财政部长小亨利·摩根索(Henry Morgenthau,Jr.)于1942年正式提议实行消费税,在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家(后成为英国财政部特别顾问)尼古拉斯·卡尔多(Nicholas Kaldor)于1951年提议实行消费税,但是两位支持者都没有要求废除所得税。这两项提议均被一致否决了。“消费税想起来很美好,”一位支持者最近表示,“它可以避免所得税的几乎所有缺陷。但是,它只是一个梦想。”这就是西方世界的情况;而印度和锡兰则已经实施了消费税。

由于找不到可行的替代方法,所得税就有理由保留下来,而要想拥有更好的税收制度似乎只能依靠改革。由于税收法典的主要缺陷之一是其复杂性,改革便很可能从这一点入手。1943年,摩根索部长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研究这一问题,自那以后政府便时常做出一些简化法典的努力,偶尔也取得过小成功。例如,肯尼迪执政期间使用了一些简单的纳税指示,并为想要详细列举抵税项目而这些项目又相对简单的纳税人提供简短的表格。然而,这些显然只是游击队式小打小闹的胜利。导致法典简化工作无法取得更大成功的原因是,法典的复杂性是为了确保对所有人都公平,显然,简化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对公平的追求有时会直接导致法典变得复杂,特殊家庭支持条款的发展历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到1948年,美国有些州实行共同财产法,而有些州则不实行,因此,居住在实行共同财产法的州的夫妻就有了优势。这些夫妻,也只有这些夫妻,可以按照平分收入来纳税,即便夫妻中的一方实际收入很高,而另一方则没有收入。为了纠正这种明显的不公平,联邦政府对税收法典进行了修正,允许已婚人士享受收入平分的特权。这一修正对没有家属需要赡养的单身人士造成了歧视——今天的税收法典中依然存在这种歧视,而且并未引起争议。除此以外,对这一不公平的修正还导致了其他不公平的产生,而对其他不公平的修正又引起了更多不公平。政府考虑了一连串特殊问题的合法性,先是有家庭负担的单身人士的问题,接着是必须在工作期间花钱雇人照顾孩子的职业母亲的问题,再然后是寡妇和鳏夫的问题,但是这些层层相套的“中国盒子”[10]还是没有穷尽。每一次修正都使法典愈加复杂。

漏洞又是另外一回事。就漏洞来说,税收法典的复杂性不是为了保证公平,而是恰恰相反,为了维护少数人的利益。这些长期存在的漏洞构成了一个令人困惑的矛盾。在一个理应由大多数人制定法律的制度下,这些公然偏袒极少数人的税收条款似乎说明公民权利原则脱离了轨道,成了一种旨在保护百万富翁的反歧视手段。新税法的产生是一个非常曲折的过程:先由财政部或其他部门提议,再依次通过众议院筹款委员会、整个众议院、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及整个参议院的批准,然后由两院协商委员会提出折衷方案,接着再次通过众议院和参议院批准,最终由总统签字。在这一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法案都有可能会被否决或搁置。然而,尽管公众有大量机会对特殊利益条款提出抗议,他们却更倾向于赞成而不是反对这些条款。菲利普·M·斯特恩(Philip M.Stern)有一本关于税收漏洞的著作,名为《伟大的财政入侵》(The Great Treasury Raid)。他在书中指出,在他看来,似乎有几股力量阻碍着税收改革措施的颁布,其中包括反改革游说团的技巧、能力和组织机构;政府内改革派在力量上的分散和政治上的无能;普通公众的漠不关心——他们通过给国会议员写信等方式表示自己对税收改革根本没有兴趣,也许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税法改革的技术性强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他们无法理解,便只能保持沉默。从这个角度来说,税收法典的复杂性就像是一张坚不可摧的大象皮。因此,负责征税的财政部虽然对税法改革有着本能的兴趣,但是除了伊利诺伊州参议员保罗·H·道格拉斯(Paul H.Douglas)、田纳西州参议员阿尔伯特·戈尔(Albert Gore)和明尼苏达州参议员尤金·J·麦卡锡(Eugene J.McCarthy)等屈指可数的几位改革派立法委员以外,它孤独无援,在反对之声面前毫无抵御之力。

乐观者认为,在某些“危机时刻”,那些受到特别照顾的群体最终将超越自身私利,而其他国民则将克服消极冷漠,如此一来,所得税将回馈给国人一个比现在更加美好的美国。至于这幅美好的图景何时会出现(如果说它确实会出现的话),他们并没有明确指出。但是,那些对此最为关心的人大致地描述了他们所期望的图景。许多改革者设想,在遥远的未来,理想的所得税制度应该有一部简短的法典,且税率较低,例外情况尽可能少。在主要结构方面,理想的所得税制度应该十分类似于1913年的制度,也就是美国和平时期实施的第一套所得税制度。因此,如果这一看来可望而不可即的愿景最终得以实现,届时的所得税制度也只不过是回到了起点。

[1] 塞缪尔·佩皮斯是17世纪英国作家和政治家,著名的《佩皮斯日记》的作者,其日记包括对伦敦大火和大瘟疫的详细描述,成为17世纪最丰富的生活文献。

[2] 菲利普·霍恩(1780—1851),美国日记作家和官员,他的日记对1828年至1851年纽约市的生活和政治进行了很有价值的记述。

[3] 路易·奥金克洛斯(1917—2010),美国律师、小说家、历史学家和散文家。

[4] 1802年3月27日,法国及其盟国西班牙、巴达维亚共和国(荷兰)同英国在法国北部的亚眠签订的条约。它标志着第二次反法联盟的最后破产。

[5] 罗伯特·皮尔(1788—1850),英国著名政治家,曾任英国首相和财政大臣等职。

[6] 美国与英国之间发生于1812至1815年的战争,也被称作“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

[7] 美国第35届总统肯尼迪提出的施政方针。

[8] 莫蒂默的昵称,这里指卡普林。

[9] 大卫·萨斯坎德(1920~1987年),美国电视制作人,脱口秀主持人。

[10] “中国盒子”是一种包装,形同“回”字,大盒子套着小盒子,小盒子套着更小的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