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拆封

使用被查封场所

拘留!

场所不符合消防标准

拒不配合整改

擅自解封使用

继续组织生产经营

阻碍消防执法

怎么办?

两个字:

拘留

来看看怎么回事

1月26日

南康区镜坝镇政府联合检查组

在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中

发现钟某经营的家具厂

存在多处消防安全隐患

不符合消防标准

要求该家具厂停止生产

进行消防整改

经整改达标后

方能解除查封,恢复生产

1月29日11时

工作组对该家具厂复查时

发现该厂负责人钟某不顾查封决定

擅自解封、使用被查封场所

组织工人继续生产经营

2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钟某因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

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消防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镜坝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