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拆封
使用被查封场所
拘留!
场所不符合消防标准
拒不配合整改
擅自解封使用
继续组织生产经营
阻碍消防执法
怎么办?
两个字:
拘留!
来看看怎么回事
1月26日
南康区镜坝镇政府联合检查组
在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中
发现钟某经营的家具厂
存在多处消防安全隐患
不符合消防标准
要求该家具厂停止生产
进行消防整改
经整改达标后
方能解除查封,恢复生产
1月29日11时
工作组对该家具厂复查时
发现该厂负责人钟某不顾查封决定
擅自解封、使用被查封场所
组织工人继续生产经营
2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钟某因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
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消防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镜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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