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人脸识别”一直是计算机视觉领域当中的经典问题,它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的驱动下焕发出崭新的生机,在刷脸支付、身份认证、智能安防等领域都体现出重要的应用价值与广阔的应用前景。近年来,铁路运输企业等公共交通领域也广泛的将其应用于旅客的身份识别之中,但这一行为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其中火车站进站刷脸通行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问题引发网友热议。基于此,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引,探讨火车站进站刷脸通行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带来一定思考。

正文字数:2277字

阅读时间:6分钟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25日,汪某某通过12306购票系统购买了一张从贵阳东站至贵阳北站的C6368次高铁二等座客票。同日,汪某某于贵阳东站进站乘车时,有人工验票通道和自助验票通道,车站广播提示乘客需要手持身份证、摘掉口罩刷脸进站。汪某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采集其人脸信息时,未依法作出明确告知,也未取得其授权或同意,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原告汪某某认为,在她持票证刷脸进站的过程中,成都铁路局采集并存储了她的人脸信息。由于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成都铁路局并未对进站自助闸机人脸识别取得其个人单独同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被告成都铁路局出具了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对核验闸机人脸比对流程的说明,载明“核验过程中,通过比对二代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的证件照片和刷证时采集的乘客现场照片,确认是否为本人过闸,整个比对流程均离线完成,不保存任何照片”。同时,被告成都铁路局认为,通过自助实名制核验闸机刷脸进站,已经在公共交通领域被大量使用,是广为知晓的常识。汪某某于贵阳东站进站乘车时,有人工验票通道和自助验票通道。原告选择自助验票通道,可以视为对成都铁路局采集人脸信息的默示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有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对乘客进行“票、人、证”一致核对查验的法定义务,成都铁路局使用自助实名制核验闸机,便于提高查验的精准性和便民性,并通过网站、App、车站语音提示等渠道对刷脸查验进站方式进行了介绍,已为群众所周知。本案中,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的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综合考量成都铁路局为乘客提供人工通道选择权、多方广告告示、未过度使用人脸信息以及告知义务缺陷对汪某某的影响和损害小等因素,告知缺陷亦不足以单独构成侵权。故法院对汪某某请求判令成都铁路局停止违法采集人脸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800元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

(案例来自:微信公众号“央视网”)

案件评析

一、何为敏感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的规定,敏感个人信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与此同时,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才可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本案中,原告汪某某的“人脸识别”信息即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被告成都铁路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负有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对乘客进行“票、人、证”一致核对查验的法定义务,因而在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可以处理原告汪某某的敏感个人信息。

二、火车站进站刷脸通行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和第29条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然而,处理个人信息是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之必须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本案中,成都铁路局负有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对乘客进行“票、人、证”一致核对查验的法定义务,因而处理乘客汪某某人脸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不需取得乘客汪某某个人同意的情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

本案中,成都铁路局虽然取得同意义务的免除,但并没有取得告知义务的免除,其未对采集乘客汪某某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信息处理等事项履行告知义务,存在告知缺陷。同时,尽管案涉车站播放的“需要手持身份证、摘掉口罩”的进站广播隐含有“刷脸进站”用于人脸信息验证的意思,但该广播的内容依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告知的相关要求,故该广播行为并未补足成都铁路局的告知缺陷。

综上所述,成都铁路局为乘客提供人工通道选择权、多方广告告示、未过度使用人脸信息以及告知义务缺陷对汪某某的影响和损害小等因素,告知缺陷亦不足以单独构成侵权。故火车站进站刷脸通行不足以构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

//结语//

人脸识别信息属于重要的敏感个人信息,因此,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人脸识别信息时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这主要是基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就易于对人格尊严及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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