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东杭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对涉及法律题材的影视作品,我一向非常挑剔。2023年观看《检察风云》后,我便写了文章《 》,对片中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与现实操作的情节提出批评。

我认为,涉及司法的影视作品必须尽可能复原办案人员、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现状,否则,影视作品的呈现失真,会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法律工作者的工作产生错误认识,最终影响现行制度的运转。

从复原的角度而言,《第二十条》相比同是检察题材的《检察风云》水平要高出不少。《第二十条》相对真实地反映了个体检察官办理案件的不易、办案过程公诉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合作与制衡、办案组内部不同人员(甚至不同级别人员)对案件具有不同的认识,都与现实十分相似。从复原现实的角度说,《第二十条》不仅是合格的,而且是相当优秀的。

当然,现实往往比电影更复杂。一桩刑事案件,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专业敬业的办案人员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但从整体来看,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多个因素,这些因素的不可控性,有时甚至会使正义的实现陷入困境。

首先,证据碎片化是妨碍事实认定的最大阻力。

电影《第二十条》剧情中,公诉机关一直没有办法对正当防卫作出认定,原因在于被告人所称的造成现实危险性的刀具并未被找到,加之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不能完全反映行凶事实,导致全案证据碎片化严重,难以认定防卫事实。

现实中的检察官、律师不像观众,拥有上帝视角。相反,案件事实在办案人员的视角里,是由诸多证据拼凑起来、存在认知偏差概率的画像。

回到电影中,韩检察官与吕检察官相信被害人是出于正当防卫,出手击杀被害人,正是基于这种内心确信,二人不断搜集证据,甚至两次退回公安要求补充侦查,继续调查案件,最终查清真相。

然而,现实中大多数情况是,承办检察官(包括其他办案人员)所面对的,都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碎片化证据,案发现场的旁证极其有限,且被害人已经身亡。被告人妻子虽对案情有所知晓但并未直接目击,且作为被告人妻子,其证言可信度较低,除非现场有目击者,且目击者能够准确描述被害人和被告人打斗的细节。否则唯一能够对全案进行清楚描述的言词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是一个完全破碎的、缺乏佐证的案件事实。

现实的情况是,被告人可能会说谎、被告人的妻子可能会说谎、被害人虽已身亡,被害人的家属基于诉求也可能会说谎,证人也可能会说谎——即便没有说谎那么严重,但从自身利益角度作出避重就轻的陈述,这是非常常见的。如果一个案件缺乏旁证,且言词证据又处相对孤立状态,那么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激愤杀人的罗生门就必然会存在。

影片中,被告人妻子郝秀萍跳楼后,刘文经的堂兄作证自己转移了涉案刀具,至此,河里发现的刀具与案件事实建立了联系——但如果涉案刀具没有被发现,那么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便很难牢固。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在“要不要认定为正当防卫”的问题前面,还摆着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那就是“案件事实到底如何”。

没有案件事实的清晰认定,就没有正确的法律适用,而证据的碎片化,又容易使事实的清晰认定陷入僵局。

或许有观点说,检察官可以行使内心确认,是非对错、孰凶孰善有自己的判断,但是,这种自由心证的确认有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公诉证据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自由心证虽无刀锋,也能杀人。比如在国内严打时期,部分办案人员通过内心确认,坚信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为了获取口供而“上手段”,最终酿成如呼格吉勒图、杜培武、浙江叔侄等冤案。

自由心证的尺度在哪?公诉证据标准的高低应如何把握?这些问题将会长期存在,当你期待办案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查清事实、发挥正义感去实现公正,就必然要承受办案人员可能会秉持激进的司法理念而错酿冤案的代价。

其次,政策导向与指标考核的不稳定、上级与内部的指示和意见,也易对办案工作产生影响。

影片中的韩检察官向吕检察官罗列了一连串过往的“防卫定罪”案件,这些案件无不在事实上带有防卫色彩,但最终都判处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这些判决是否公道?经历了影片案件后,又是否会经由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关于这些问题,影片未有提及,但是基于对“既判力”(指生效判决的实质法律确定力)的认识,我猜测这些案件结果大概率不会有改变。

现实中,个体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当下的司法政策导向有着不小的关系。如果当下政策导向为“少捕慎诉”“保护民营企业家”,则不捕、不诉的案件数量便会上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尺度便会放宽,甚至可能存在不捕率、不诉率的指标考核,当政策导向改为“积极追诉犯罪”,那么审查逮捕、起诉的尺度便会收紧,不捕、不诉的案件数量便会下降,以此来体现对政策风向的响应。

此外,现实中,上级领导对案件的指示、意见是容易影响办案人员思路的一个因素。譬如影片中,许亚军主演的政法委书记曹东山在检察院门口面对上访群众时,问田副检察长:“提前几天,能不能提起公诉?”,田副检察长直接答“能”,接着曹书记又开口:“如果检察院不能提起公诉,你们来找我。”,这种未经院党委、检委会讨论而进行的表态,是否妥当易存争议 。 在主管、分管领导均对外表态的情况下,影片中的韩检察官仍能顶住压力作出不起诉决定,实在难能可贵。

此外,舆论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也容易让办案工作左右为难。

电影中有几个片段反映了舆情。一是康村群众在检察院门口聚众闹事,表达诉求(当然这里不排除有人煽动作乱),二是在检察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对案件处理意见提出质疑(某种程度上也代表了一定的舆情),三是听证会结尾,听证会听众对韩检察官慷慨陈词的喝彩和鼓掌。

近几年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了司法机关办案的目标,“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也出现在诸多文件里。然而,涉诉舆情的特殊性,使得追求社会效果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

现实中,涉诉舆情往往有两个特点,一是多面性,二是不稳定性。多面性体现在人民群众对于某一新闻性案件的意见、态度和诉求未必是一致的,有时甚至呈现出势均力敌的态势,若司法机关单纯以“追求社会效果”为导向,则容易陷入僵局:到底怎样处理,才算是“响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呢?此外,舆情的不稳定性也是司机机关处理案件常常遇到的难题,不同时期、不同主体披露案件信息,群众相应产生的舆情也会有较大的不同。

具体到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如何“通过处理案件来响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以实现法的教化价值、引导价值,也极易引发争议。司法正义与民意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维系,在过往不少新闻性案件里也引发了争论,如鲍某明性侵案、江歌案等、长沙货拉拉案中也有呈现。

譬如我在文章《》提到过,民意和其蕴含的“主流道德”有时候未必是正确的,在上世纪的时候,同性恋在英国是刑事犯罪,在中世纪的时候,“猎杀女巫”是符合那个时候的民意和道德的,那么它在那个时候是正确的吗?显然未必,从历史的角度来说,我们也无法保证我们目前的主流道德观念是否真的完全正确,那么我们完全以主流道德的标准来评判法律和法治精神,会不会太过于武断和狭隘了呢?

《第二十条》是不是一部佳作?我的回答是“是的”,它是一部相对真实反映案件办理的难得佳作。但是,要办好案子,履行好法律工作者的职责,有时候光靠理念和口号是不够的。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义不能向邪恶让步,口号是没有错的,但是司法的运作不能光靠口号和朴素的正义情感。

纵观全片,到底是什么阻拦着“正当防卫”的适用?或许不在于检察官们有没搞懂什么叫“正当防卫”,而在于事实没查清、上级有压力、舆情不稳定,这些才是使得案件处理存在巨大分歧的真正原因。

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真正通过法律、通过案件来实现教化意义,就必须要搞清楚当下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敢于面对复杂的司法现状,敢于面对具体案件的办案困境,是所有法律人要迈出的第一步。

[完]

叶东杭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秘书长,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辩护,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等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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