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本村宅基地并修建房屋,拆迁时不能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裁判要点:
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购买农村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虽然其已向土地治理所缴纳了购买宅基地款,但其既非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建涉案房屋亦未经计划许可,故该房屋不符合合法宅基地的要求,不能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李小凤、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行赔申1567号,裁定日期:2020-12-25。
文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襄州区政府对李小凤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其应当就违法行为给李小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应当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所查,涉案房屋项下土地为农村宅基地,李小凤购买该宅基地后虽向原襄阳县张湾土地治理所缴纳了购买宅基地款,但其并非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建涉案房屋亦未经计划许可,故涉案房屋并不符合涉案《补偿安置方案》关于合法宅基地的要求,李小凤关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主张不成立。关于本案赔偿标准问题,本案虽系因房屋征收所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但一、二审法院根据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采纳襄州区永安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承诺给予李小凤的补偿标准对其予以赔偿,保证了李小凤的拆迁补偿合法权益,遵循了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并无不当之处。关于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及双方举证情况,对李小凤要求赔偿室内物品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李小凤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本村宅基地并建筑房屋,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该房屋不属于其合法权益,无权取得国家赔偿。
裁判要点: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故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宅基地上建筑房屋,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该房屋不属其合法权益,无权取得国家赔偿。
《李华、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行赔申38号,裁定日期:2020-07-31。
文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经原审查明,李华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海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其与羊某标等人合作建筑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权取得国家赔偿。一、二审判决驳回李华的赔偿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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