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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今天聊一个关于阴阳合同逃税的真实案例。

2012年至2018年,毛某东以挂靠方式借用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在当地开发建设一个房地产项目并对外销售。

项目经营期间,毛某东为了少交税,用了几种手法:

第一,部分房款不走公司账。他把一部分房款直接打入合伙人周某智的个人银行卡,不入公司账目,不申报纳税。

第二,签阴阳合同。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阳合同”,写一个较低的成交价用于申报纳税;另一份是“阴合同”,写真实的成交价,私下按这个价格收款。

第三,拆迁补偿房屋不申报。按规定,拆迁补偿房屋应视同销售申报纳税,但毛某东对未开具发票的拆迁补偿房屋也不申报。

经税务机关核算,毛某东通过以上方式不缴和少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款共计386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30.49%。

2020年11月,税务机关向该公司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但该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缴。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和被告人毛某东均构成逃税罪,判处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毛某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毛某东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很多人觉得:签阴阳合同是买卖双方商量好的,为什么算犯罪?

(一)阴阳合同本身就是欺骗手段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明确列举为逃税罪的欺骗、隐瞒手段之一。也就是说,只要签了阴阳合同来隐匿收入,本身就构成了逃税罪的欺骗、隐瞒手段,不需要再证明其他欺骗行为。

(二)逃税数额和比例都达标

386万余元,远超数额巨大的标准(50万元以上);30.49%,超过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这两个指标同时达到,已经符合逃税罪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加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毛某东最终被判三年,已经是从轻处理的结果。

(三)为什么没适用补缴免罚条款?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条款被称为逃税罪的出罪条款,给了纳税人一次花钱消灾的机会。

但本案中,毛某东没有做到。税务机关2020年11月就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但该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缴。不满足补缴全部税款的条件,自然无法适用该条款。

最后,律师提醒两点:

第一,阴阳合同不只是民事问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很多人觉得阴阳合同是行业潜规则,最多被税务局罚款。但2024年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将签订阴阳合同列为逃税手段。一旦数额和比例达标,就是刑事犯罪。

第二,个人账户收公司款,风险极高。本案中,毛某东将部分房款打入合伙人个人银行卡,不入公司账目。这种操作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但一旦被查,不仅涉及逃税,还可能涉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其他刑事风险。

(本文为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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